莆田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1870979
- 上传时间:2022-10-24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4.05KB
莆田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docx
《莆田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莆田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莆田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告知
【发布日期:
-11-27】【来源:
】【浏览量:
135次】
莆政综〔〕11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告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
《莆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莆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莆田市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都市规划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都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莆田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应按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应符合关于国家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和规定规定。
第二章都市用地控制
第五条都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重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都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都市用地分类合用于各阶段都市规划编制、审批和都市用地记录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应按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规定执行。
第七条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社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原则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居住地区
居住区
居住社区
居住社区
户数(户)
50000-70000
10000-16000
3000-5000
1000-1500
人口(人)
15
30000-50000
10000-15000
3000-5000
(二)居住地区级如下(含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重要分为教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其配备应符合表
(二)规定。
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备低一级应配备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依照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边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服务设施。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199号)之规定。
第九条都市绿地规划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都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她绿地。
(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类别
绿地率(%)
居住、办公、商业、文化、娱乐、体育
≥30
医院
≥35
疗养院
≥45
中小学
≥20%且≤30%
高等院校
≥35
公园
≥70(陆地面积)
其她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规定,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恰当核减绿地指标。
特定区域内建设项目按特别地区规划规定控制。
(三)应当保护和运用建设用地内古树名木。
(四)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立应按现行《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执行。
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五)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米绿化带;
(六)污水解决厂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立宽度不不大于20米卫生防护林带。
(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设立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不大于30米防护林带;
2.高速铁路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不大于40米防护林带;
3.铁路干线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不大于20米防护林带;
4.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不大于10米防护林带。
(八)都市迅速路、重要都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立绿化带,除都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
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设立宽度表
道路名称
起点——终点
道路红线宽度(米)
绿化带单侧宽度(米)
城港大道
荔园路(霞林)—东吴滨海路
70
20
荔港大道
荔园路(拱辰)—莆秀路(高速路出口)
54
30
莆秀路(高速路出口)—东吴滨海路
54
10
涵港大道
荔涵大道—木兰溪
60
15
木兰溪—荔港大道(北岸)
60
20
壶山路
城港大道—涵港大道
60
20
荔涵大道
东圳路—324国道(江口)
城厢段
60
10
荔城段、涵江段
60
20
湾区货运干道
秀屿工业西路—兴化湾
60
20
木兰路
324国道(霞林)—涵港大道
60
20
秀屿北环城路
城港大道—北高机场
60
20
秀屿工业路
秀屿莆头—木材加工区
60
20
东吴路
罗屿港区—文甲码头
60
20
荔园路
324国道(霞林)—荔涵大道
76
22
莆阳路
城港大道—涵港大道
60
20
涵江南环城路
东环城路—涵港大道
60
20
都市总体规划拟定其他都市主干道
≥50
10
备注
以道路红线外侧起向外推算。
(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立绿化带,除都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规划蓝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不大于10米,别的河道规划蓝线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不大于5米。
2.河道两侧荔枝树成片成林,绿化带宽度应按现状荔枝树尽量予以保护原则,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河道绿化带宽度以河道蓝线起向外推算,河道蓝线以水政主管部门拟定为准。
4.除都市规划规定设立必要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码头等外,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规划蓝线两侧绿化带用地。
(十)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化带用地为都市公共绿地,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不得设立围墙。
第十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
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毕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且不妨碍都市规划实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都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
第十一条都市道路、河道及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列入建设项目用地征用范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国家《都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和都市竖向规划规定,应合理运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各项建设用地使用规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m2)
控制
指标
建筑类型
≤S<10000
10000≤S<0
0≤S<40000
FAR
D%
FAR
D%
FAR
D%
住宅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2.0
32
1.9
30
1.8
28
中高层
2.6
30
2.5
28
2.3
26
高层
3.9
22
3.7
21
3.5
20
商业、办公建筑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2.4
36
2.2
34
2.0
32
高层
4.6
34
4.2
32
3.8
30
注:
S—地块面积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表(四)规定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
详细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状况、环境区位、交通条件、土地价值等因素,优先满足消防安全、停车泊位配建原则和绿地率指标等关于规定综合分析后拟定。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地区详细规划应先拟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四)规定恰当调节。
第十六条表(四)规定指标合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四)教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详细规划和关于专业规定执行,但不适当超过表(四)中相应住宅建筑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工业和仓储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199号)之规定。
第十九条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停车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5%。
(二)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与其她性质建筑合建、且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0%。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范畴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达到或超过本规定值,不得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未超过本规定值,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环境影响较大,不得扩建、加层。
建筑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过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控制线;否则视为擅自加层或扩建违章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过本规定值,可依照详细状况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恰当调节。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范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是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内永久性全天候为公众提供开放空间,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公共开放空间涉及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使用)和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涉及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场合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围合、封闭和变化使用性质,应常年开放。
(二)都市公共开放空间应临都市规划道路、都市公共绿地、都市广场布置,其相临面宽不得不大于10米,同步满足与相临都市规划道路、都市公共绿地、都市广场用地地面高差不大于±1.5米,并应有净宽不不大于1.5米开放性楼梯或坡道相连接。
(三)勉励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电梯、楼梯、门厅、门卫等设备用房外,应所有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同步满足建筑层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3.6米(高于3.6米应计算容积率)。
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高度。
(四)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竣工后,应设立相应标志,并交关于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第二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备原则不得低于表(五)规定。
表(五)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原则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阐明
旅馆
星级旅馆
车位/客房
0.5
0.5
(2)
其她旅馆
车位/客房
0.3
0.5
办公
商业性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3
市级机关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4
其她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4
(3)
商业娱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莆田 城市 综合 规划 管理 核心技术 标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