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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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园林领域的各类规划、研究和设计实践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的规划设计理论、技术和方法,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规划设计成果,实施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代表性规划设计项目等。
(三)园林工程奖的奖励对象为:
在风景园林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园林施工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工程质量优秀且具有显著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园林绿化和园林古建(含仿建、修缮)工程项目等。
第四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在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工作者中进行。
第二章管理与评审组织
第六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第七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学会负责人、业界专家、地方代表等23人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9名。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产生须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评审工作按子奖项分别组织。
各子奖项评审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由部分评审委员会委员和2~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由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经评审委员会批准。
具体评审时,可视成果申报情况,设置专业组进行。
第九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风景园林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协调各子奖项评审工作。
各子奖项工作组对申报的奖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评审等。
第三章参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参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1、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风景园林行业领先水平;
2、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技术革新,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规划设计奖
1、规划类项目需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或批准。
设计类项目规模一般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各项审批手续完善,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规划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规划或工程建设的需要。
3、规划设计理论、技术和方法具有创新性,规划设计成果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实施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园林工程奖
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是近三年建成项目,要求绿化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和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古建工程项目,要求新建、维修的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和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遵循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经过一年管护期或保修期,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3、在施工中大量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对国内园林工程施工具有引领作用,且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园林工程子奖项为金、银、铜奖)。
奖项设置在每年的评奖通知中公布。
第十二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总体比例为申报数量的30-50%,具体各等级数量和比例由评审专家组根据报送项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在每个评审年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一等奖:
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二等奖:
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促进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三等奖:
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并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规划设计思路新颖、创新性强、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倡传承与创新完美结合,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对规划设计领域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规划设计成果实施效果良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规划设计思路较新颖、创新性较强,较好地应用新技术新材料,体现了传承与创新的结合,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引领作用,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规划设计领域进步具有显著影响。
规划设计成果实施后效果较好,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规划设计思路清晰、正确,对某一方面问题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办法,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规划设计领域进步有一定参考价值。
规划设计成果实施后效果较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金奖:
工程施工技术含量高,质量达到精品工程标准。
施工中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中有显著突破,有独特的工艺或工法,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工程施工具有引领作用。
建成后对环境改善、造福人民具有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银奖:
工程施工技术含量较高,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中有良好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某个方面对工程施工具有引领作用。
建成后对环境改善、造福人民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3、铜奖:
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质量良好。
施工中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在某方面具有先进性和推广价值,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四章受理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程序包含通知、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和表彰6个环节。
第十五条通知。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在评审前统一发布评审通知,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发布并发放纸质通知。
第十六条申报。
(一)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项实行自主申报原则。
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
申报规划设计奖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设计或相关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书》应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意见和盖章。
(三)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参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
(六)项目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争议和国家安全的不得申报。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子奖项工作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评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
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预评。
(一)初评确定入围名单,提出推荐奖项等级,超过半数评审专家同意的项目方可取得入围资格。
入围项目比例原则不超过申报总数的60%。
(二)初评可采取通讯或评审会形式进行,终评原则上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三)终评采用参评委员无记名打分方法产生,≧90分为一等奖、≧80分为二等奖、≧70分为三等奖,以此确定获奖名单和获奖等级。
(四)参加评审的委员、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
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
(五)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公示。
通过审定的获奖名单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上公示,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原则上不短于15日,期间为争议期。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一)对获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反馈信息需明确指出争议内容,并附有关证明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涉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
不受理对评审等级的异议。
(二)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委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公布和表彰
第二十条公布。
评审委员会结合公示意见,决定最终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拟文公布并在中国风景园林会网站等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表彰。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将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取得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推荐申报上级相关评奖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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