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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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按照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开展了全市土壤现状调查,基本查清土壤污染状况和污染原因;
三是选择典型的土壤污染区块,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鄂城区率先在汀祖镇荷花池废弃尾矿库开展生态修复工程;
四是组织专班对梁子湖区生态农业产地环境质量进行了全面监测与分析,形成了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绘制了梁子湖区生态农业版块图和生态农业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图,统筹指导梁子湖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长江干流水质保持为优,支流水质保持为良,主要水体水质保持为良,建设环梁子湖500米宽生态绿化带;
拆除梁子湖养殖围网2万6千多亩;
退耕还林、退田还湖近10万亩;
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分的“三区”环境管制和湖泊保护区“三线”保护要求,实行了更加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现场监察制度;
先后建成了梁子岛、高桥河港口两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了太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
积极开展梁子湖生态保护试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较高。
农村环境保护方面。
通过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整治关闭违法小选厂、实施梁子湖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工程、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百日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等一系列工作,初步完成城乡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体系建设;
完成鄂州市城乡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工程;
已基本实现了全市域的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
环境风险防控方面。
鄂州市已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各重点企业已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三个行业企业建立了数据库。
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方面。
提出了鄂州市的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方案,强调“三生空间”(生产、生活、生态)和“三线”(城乡空间增长边线、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线)管理,按照“四位一体”新型城镇体系建设,不断强化规划管控,构筑绿色城镇体系,不断加强对现有山、水自然资源的保护,逐步提高城镇供水、供气、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
同时,以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为抓手,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面。
一是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加大规划环评工作力度,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规划提出的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到各区和各部门,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制,让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
三是强化环境法制,提高环境统一监管能力;
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十二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鄂州市规划的七大类26个指标已完成22项,部分完成1项(市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已通过省环保厅验收,三个区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中,有两个通过省环保厅验收,一个尚未验收),3项指标有差距,其中1项为约束性指标(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规划目标为310天,实际天数为302天),2项为指导性指标(分别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相差1.83%,农药施用强度相差0.2kg/ha)。
第二节鄂州市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环境制约因素。
一是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节能减排问题;
三是农村环保问题;
四是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问题。
面临的挑战。
一是生态文明建设还需加强,资源环境约束依然趋紧,单位GDP地耗、水耗、能耗较高,环境治理、污染防治、节能降耗任务艰巨;
二是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任务艰巨。
如期完成国家考核要求的优良空气天数任务异常艰巨,部分水体质断面、城市黑臭水体如期完成国家考核目标的难度较大,全面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任务稍重;
三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新理念对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挑战。
沿江地区的空间开发会有更严约束,产业转型升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鞭策力会更强劲,绿色发展压力空前,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会更高更重,水资源、水环境、水环境生态协同保护的机制提升与创新任务更艰巨;
四是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产品需求日益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关切。
人民群众希望喝上干净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生活在天蓝地绿水净美好家园需求日益高涨,责任感日趋增强。
五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破坏有加重的趋势,废石(渣)、尾矿积存量日益增大。
同时一些矿山在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无序排放,造成严重的水、大气污染和矿山植被、土地等生态破坏。
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任务艰巨;
六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土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土壤形势严峻。
发展的机遇。
一是宏观政策的大机遇已经降临。
“十三五”时期,“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战略叠加;
再加上湖北省“两圈两带一群”和“一主两副多极”战略实施,使鄂州在“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二是国家高度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1+6”制度体系的刚性要求深融入五位一体国家战略;
三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成为全面建小康社会、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三去一降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力促进污染防治,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开展;
四是全面开展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了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实施;
五是更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执政、督察机制不断强化;
六是生态立省战略深入实施。
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发展纲要与总体布局以及生态红线的全面落实,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各级政府保护目标的主体责任和考核机制深入推进;
七是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度不断加大,支持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鄂州市环境保护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要集中力量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规划目标。
第二章总体思路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统筹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质量改善,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推进民生改善,实现绿色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
坚持“绿色决定生死”理念,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
坚持“长江大保护”的理念,落实环境功能区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环境空间管控和分类防治,抓好多污染源差异化管理,分类管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使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
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
明确清单式的环境改善阶段目标,落实党委、政府的环境主体责任,完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多元共治机制,引导全社会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知行合一,形成环境保护统一战线。
坚持深化改革、强化法制。
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建立最严格的自然资源审计制度、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节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稳定下降,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生态环境安全得到可靠保障,环境治理能力与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和生活水平明显提升,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指标体系。
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以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目标的综合指标体系,包括约束、预期和引导性指标。
表2-1鄂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2015年
2020年
属性
指标依据
环境质量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10
约束性
湖北省下达的鄂州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2、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3、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
/
保持稳定
4、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
≤6.1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5、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57.3
≥73
鄂政发[2016]48号
6、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
ug/m³
68
≤51
7、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
3.8
≤3
参考国家均值
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
≥86.9
预期性
生态省的建设要求
总量减排目标
9、二氧化硫
2020年较2015年减排比例
25
“十三五”期间重大工程累计减排量(万吨)
4.00
1.17
10、氮氧化物
2020年较2015年减排比例(%)
20
2.34
0.45
11、挥发性有机物
15
3.11
0.47
12、化学需氧量
2.25
0.074
13、氨氮
0.24
0.022
生态建设
14、森林覆盖率
18.1
≥20
鄂州市十三五规划
15、生态红线区占国土面积比率
28%
湖北省生态红线保护方案划定的通知
16、长江干流自然岸线保有率
≥70
对接湖北省环保“十三五”规划
第四节规划范围与时限
规划范围为包含主城区和八大新区在内的鄂州市全域。
规划的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
第三章绿色空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节环境功能分区格局
对区域内执行不同功能的地区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的划分被称为环境功能区划,能够推进生态文明,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推动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区域协调发展。
综合评价全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需求、自然生态安全、人群环境健康及区域环境支撑能力等多种要素,分析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环境功能,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现有各类相关区划规划相衔接,分为自然生态保留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生态功能保育区(包括水土保持极重要区、水源涵养极重要区、水土保持一般重要区、水源涵养一般重要区)、食品安全保障区(即平原农业发展区)、聚居环境维护区(包括主城综合发展区、新城建设发展区、特色镇建设发展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
第二节生态空间格局
鄂州市规划建立点线面的立体网络生态空间格局(包括自然生态和人为生态两方面),从“区域-市域-片区”三个层面分别进行规划指引。
生态安全格局
以构建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在优化生态系统网络基本空间格局的基础之上,确保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构建“一带、两廊、多节点、全贯穿”的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一带”是百里长港生态示范带。
长港位于鄂州市域中部,是梁子湖入江的唯一通道,全长约46.5公里,进口为梁子湖区东沟镇磨刀矶节制闸,途中流经长港镇、杜山镇、鄂州经济开发区,过樊口大闸至洲尾入江口,自南向北横穿鄂州市全境。
“两廊”专指水廊和山廊。
水廊是鄂东南湖泊湿地的构成部分,位于武鄂交界地带,以梁子湖为核心,由南向北串联起梧桐湖、红莲湖、紫菱湖、武四湖、七迹湖至长江。
山廊由鄂东南山地森林构成,位于鄂黄交界地带,以天平山为中心,由东北向西南串连起白雉山、沼山等山体。
“生态关键节点”是指区域内关键生态节点,包括洋澜湖省级湿地公园、花马湖、方家湖、葛山森林公园、鄂州南部生态公益林、青天湖湿地、碧玉湖湿地以及小港村森林保护点。
“全贯穿”是以自然山体、水体、林地、农田等均作为生态廊道,实现全市水廊、山廊生态廊道的全市贯穿、全面覆盖。
形成以梁子湖、三山湖、花马湖、长江、长港等重要湖泊、河流、湿地为骨架,以鄂州植物园、鄂州动物园、梁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和沼山、白雉山、天平山、葛山森林公园及生态公益林为支撑,以交通沿线绿化带、公园、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全市生态安全屏障。
全域与分区并重,积极创建生态城市
确保到2020年华容区、梁子湖区分别创建成省级生态区、国家级生态区。
实施全域绿化计划,积极构建绿色体系
主城区着力保护西山、莲花山、葛山、天龙山山系森林资源。
全力打造农田林网、水网、路网三位一体的生态景观廊道网和绿色村镇网;
加快花马湖、梁子湖、红莲湖、五四湖水源涵养林基地建设;
加速长江生态防护林带、环南迹湖生态林果景观带、百里长港花卉苗木景观带建设,构建鄂州“一城、两网、三区、四带”的绿色屏障。
加强矿山土地生态修复,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严格保护森林、林地和湿地资源,守住资源保护红线,全面保护重要生物物种。
有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现代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扎实推进梁子湖、洋澜湖、白雉山、沼山、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建设。
加强森林防护体系建设,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
连通江河湖库,积极创建水生态文明示范市
扎实推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2016年试点任务,启动梁子湖流域综合治理防洪一期工程。
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实施青天湖、曹家湖、垱网湖、梧桐湖、洋澜湖(五丈港)和武城湖水系连通等重点工程。
加强长江、梁子湖等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加快实施长港、梁子湖、三山湖、花马湖、五四湖、南迹湖及洋澜湖等重点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完善“河(湖)长制”,建立重点湖泊产权制度,实施用途管制。
建立具有滨江湖区特色的水文化体系,深入挖掘民信闸、樊口泵站、樊口大闸水文化元素,打造樊口水利文化主题公园。
打造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
推动建立由省政府和各地方政府组成的大梁子湖流域绿色发展协调机制,申报大梁子湖国家公园。
尊重自然格局,保持特色风貌,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通过PPP模式高标准建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完善垃圾收集转运系统,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建立产业负面清单,坚持发展绿色产业。
高起点谋划,吸引高端资源进驻,打造多功能国际生态湖泊型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绿色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节建立完善生态管治制度
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控为环境管理走向源头控制、精细化管理提供重要基础,实施以环境功能区位基础的分区管控,为规范空间开发秩序、提供环境服务功能提供支撑和保障。
自然生态保留区
自然生态保留区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持环境质量的自然本底状况,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
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1)优化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
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对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根据相关法律实行针对性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将河湖、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多物种的栖息地综合保护原则,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
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推进各级保护区内保护设施的建设,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装备,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培训。
(2)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迁出或关闭排放污染物以及有可能对环境安全造成隐患的现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加强相关企业迁出前的环境管理以及迁出后企业原址的风险评估。
(3)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考核评价制
制定和落实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率先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考评体系,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完善现有政绩考核制度,率先在梁子湖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严格追究。
生态功能保育区
生态功能保育区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生态保育,保持并提高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调节功能,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坚决遏制生态系统的退化。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水源涵养极重要区内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水土保持极重要区区内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水源涵养极重要区以保护水源涵养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为主,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挖砂、取土、开矿;
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引进外来物种;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
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禁止高水资源消耗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以恢复和保育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强生态建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依据,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3)持续推进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
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生物多样性、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等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得到有效控制,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恢复和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
(4)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监测考评机制
逐步加大生态功能保育区的生态环保投资力度,制定和落实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
在十分重要区域建立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
食品安全保障区
食品安全保障区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清洁种植、清水养殖,农药、化肥减量化的“两清两减”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
在农业生产区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分区,确定区域环境质量对不同农作物的影响,针对可能造成农产品污染的区域,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
(2)加强土壤环境治理
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土壤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区域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
聚居环境维护区
聚居环境维护区按照“以人为本、优化发展”的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与管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1)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许可允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严格依法开展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严于国家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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