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BB图表记忆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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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年”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8.“3个月”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3日内”、“3日前”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
法院的复议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
(2)一审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以通知书方式通知证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3)一审开庭3目前,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4)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发出止付通知的3日内发出公告。
2.“5日内”
(1)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不服、提出复议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2)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上诉条件。
(3)一审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4)原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5)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这答辩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6)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雌牧、答辩状、证据、案卷材料的期间为5日。
(7)支付令:
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在5日内立案。
3.“7日内”
(1)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2)一审审查起诉的期限:
7日。
4.“l5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5.“30日”
(1)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6.“60日”
(1)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7.“48小时”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8.“15日内”
(1)拘留的期限:
l5日内。
(2)一审立案后,限被告在15刚对提交答辩状;
(3)发出支付令的期限是受理之日起l5日内。
9.“6个月”
(1)涉外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10.“l0日内”
一审当庭宣判的,在l0日内发送判决书。
11.罚款的数额:
个人10000元以下;
单位10000-30000元。
12.一审的审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目前审结。
(4)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得延长。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3.二审的审限
(1)判决:
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2)裁定:
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
经本级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而针对一审裁的30日审限,不得延长。
14.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时问
(1)公告、鉴定期间;
(2)管辖权异议、管辖争议的时间;
(3)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问;
(4)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6)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之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9)在答辩期满前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
(10)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5.再审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定再审;
不符合第l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20日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答辩状。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60日内提起反请求。
4.仲裁期限:
(1)普通仲裁程序:
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提出。
(2)简易仲裁程序:
开庭审:
自开庭日起30日内。
书面审:
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日内。
二、民事诉讼法图表记忆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
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
一方在国内:
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证明责任简图
(八)一审程序简图
缺席判决、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九)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查范围
针对与上诉:
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特别提示:
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二审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均是对全案进行整体审查。
审理方式
(I)开庭审理;
(2)径行判决、裁定。
注意各自的适用情形。
审理地点
(1)二审法院;
(2)、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
调解
(1)=审法院可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
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调解不成则应当及时判决。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鳃,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十)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
(抗诉)
当事人
(申请再审)
条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和人员。
包括:
①本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②上级人民法院;
③最高人民法院。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并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特别提示:
(1)提起的主体: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上级人民检察院。
①只能向与自己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②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与自己同级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该法院提起抗诉。
而只能提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与该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所以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
(1)只能由本案原审中的当事人
提起。
①原告或上诉人;
②被告或被上诉人;
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④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申请再审的客体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对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①本法院院长只能将案件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由其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再审;
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不一定是原审法院)再审。
(2)客体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3)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j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④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外的其他裁定,均不得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应具备法定的事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②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
③原裁定、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生效的调解书的再审只有两个理由: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5)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在这里的2年期间是不变期间,、自裁判生效后次日起计算。
程序
作出再审决定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或提审的决定。
(1)须制作抗诉书;
(2)人民检察院派员出雇。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①对原审为一审程序审结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
②对原审为二审程序审结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
③凡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均适用第二审程序。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基本过程
三、民事诉讼法比较记忆
(一)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之比较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
特征
(1)是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确认。
(2)只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没有给付的义务。
(3)法院的裁判没有执行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对其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及如何变更有争议。
(2)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而变更。
原告有请求权,对方负有给付义务,且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要件
因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发生争议。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
(2)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
且由该事实引起争议。
(1)在实体法上,原告有请求权。
(2)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义务人不履行。
(二)涉外民事诉讼与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之比较
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范围
合同纠纷
涉外合同纠纷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方式
书面方式
明示或者默示方式。
双方当事人虽无书面或口头任何协议,但由于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则推定当事人
已默示接受该国管辖。
(1)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
(2)无条件应诉;
(3)在该法院提出反诉。
可选择的法院
国内法院,五类:
合同履行地法院;
合同签订地法院;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
国内法院或者外国法院,八类: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法院。
共性
均只适用于一审。
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专属管辖之比较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在涉外继承中,仍依上述规定确定法院,但须注意此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4)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或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共同诉讼之比较
当事人不是复数时,法院也可以将双方有牵连的多个诉讼合并审理,但这种情况不构成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
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其属于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诉讼标的
是同一种类的。
是同一的。
须经当事人同意。
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法院
可以合并审理。
应当合并审理。
诉讼行为的效力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火不发生效力。
共f强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
裁判效力
对各个当事人分别作出
对各个当事人一并作出。
(五)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比较
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1)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
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情况紧急;
(3)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4)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5)起诉前申请;
(6)限于给付之诉。
(1)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
(2)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主动采取措施;
(3)于立案后、裁判前申请;
(4)限于给付之诉。
(1)须由当事人申请;
(2)原、被告法律关系明确具体;
(3)原告确实生话困难或生产急需;
(4)在裁判前提出;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根据《行诉解释》第船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具体程序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
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2)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涉外案件必须提供担保;
(3)尽快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1)由权利人申请;
(2)可贵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裁定先予执行;
(4)裁定后立即执行。
可否复议
对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1次。
注意: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得上诉和复议。
采取的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法。
划拨存款;
扣留财产;
提取财产;
强制某种作为或不
作为。
是否提
供担保
必须提供担保
(1)由当事人申请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2)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无需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解除条件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l5日内不起诉。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六)合议庭的组成
刑事诉讼
一审
二审
人员
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审判长只能由法官担任。
简易程序审判员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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