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就业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办理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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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
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2000—5000元
2、有关报到证问题
(1)报到证对于学生来说重要吗?
应该说,就业报到证是相当重要的。
因为很多相关的东西都是要凭报到证才能办,如迁移户口、转正、提职、岗位变动等,因此报到证一定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
(2)如何办理报到证?
毕业前已经将手续齐全的协议书(所谓手续齐全是指,不仅在协议书上要加盖用人单位的章,还要加盖档案接收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章,或者是档案接收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送至学院或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同学到所在学院领取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同学将手续齐全的协议书交到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外语楼一楼毕办),凭报到证至户籍科领取“户口迁移证”,党员到党委组织部开具“转组织关系介绍信”。
(3)如果用人单位未与我签订协议书,而是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凭劳动合同办理报到证?
也是可以的,只要将正式的劳动合同和空的协议书一并交至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也可以到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我在外地,请问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邮寄吗?
由于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对于毕业生来讲都很重要,丢失后补办手续比较麻烦,所以学校暂不帮助学生邮寄。
毕业生可以请在学校的亲朋好友帮助代领和代办相关手续。
3、有关档案问题
(1)档案可以自带吗?
不可以。
毕业生档案在办理报到证后由校学生档案馆通过机要途径统一寄发不可以自带。
档案由学工处事务管理科管理。
(2)如果我在毕业后想一边考研一边找工作,则档案又该如何处理?
是放在学校还是放到人才市场?
可以放在湖北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这样便于毕业生以后办理相关手续。
(3)户口和档案可以在学校挂两年吗?
请问应该如何办理?
毕业生毕业后一直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档案放在学校有许多问题是学校无法解决的。
如:
毕业后准备考研、出国以及结婚等这一系列问题,学校是无法为其出具或办理有关手续的。
因此,如准备继续考研、出国等一些原因暂不准备就业的同学,或者目前单位不能落实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户口、档案可以在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挂靠手续。
如果毕业生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学校只保留其档案至08年8月30日;
逾期还未来办理的毕业生,其档案直接由学校转往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
未交《就业协议书》
1、想回原籍的毕业生,将申请交至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其档案直接寄送至档案管理部门(师范类为教育局、非师范类为人事局)。
(湖北省内直接送往地级市教育局)
2、暂时无单位又不想回原籍的毕业生,请在人才市场进行人事代理(人才市场必须在协议书上盖章)。
已交《就业协议书》
1、签约公立学校、国有企业
签约公立学校的毕业生,其档案直接寄往学校所在地教育局;
(湖北省内直接送往地级市教育局);
签约国有企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直接寄送至单位。
2、签约私立学校、私营企业
签约私立学校、私营企业的毕业生,如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或人事局在《协议书》上已盖章,其档案直接寄送至人才市场或人事局;
如果《协议书》上并未盖人才市场或人事局公章的:
①写申请发回原籍;
②找人才市场进行人事代理。
其档案或发回原籍或寄送至人才市场。
4、其他问题
(1)生源地是毕业学校地址还是家庭所在地啊?
指上大学前的家庭所在地。
(2)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同时又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请问这种情况属违约吗?
需要交违约金吗?
依据有关文件规定: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校方不算你违约。
但是用人单位方面需要你自己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职业生涯的八大“定位法则”
2008-02-2809:
0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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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资源法则。
资源是成功的基础条件。
在生活中,大部分资源以物质形态出现,如金钱以及其他所有能看得见的财产;
一些资源以非物质形态出现,如知识、技能、思想、精神、理念以及自身的素质等;
还有的资源介于两者之间,如人际关系、父母的传承或特殊的机遇等等。
假如月收入是一百块,那就表明所拥有的资源在一百块的水平上;
假如月薪是一万块,那就表明所拥有的资源处在一万块的水平,包括能力、朋友圈子以及知识等。
资源越使用它,它增值越快。
比如说朋友资源,越爱结交朋友的人,朋友就会越多,结交新朋友的机会也越大,成功的机会也越多。
此外,时间是一种需要特别珍惜的资源。
合理地利用时间,做该做的事,就会离成功越来越近。
领先法则。
做得更好不如成为第一优越。
首创品牌通常可以保持领先地位,原因是它们往往就是该类产品的代名词。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也同样是商品,必须遵守这个法则。
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想当第一,或者不知如何当第一。
他们往往这样想:
公司也不是我的,何必干得那么卖力。
还有一种想法:
工资又少,待遇又低,等找到待遇好的公司再“玩命”干。
第一种人,不管干什么工作都不可能是最好的,因为他们没有积极主动地工作;
第二种人,他们也许很有才能,但不想发挥。
时间一长,很可能养成不好的工作态度,影响以后的职业发展。
因此,一定要明确知道自己喜欢干哪类工作,选准方向后,就可以在该行业不断地积累资源,最终走向成功。
长效法则。
职场中人也一样,不但要有近期目标,也要有长远打算。
许多人之所以不能成功、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往往并不是缺少能力,而是缺少正确的方向和明确的目标。
成功者与平庸者的区别就在于:
成功者始终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清晰的方向和十足的信心;
平庸者却终日浑浑噩噩、优柔寡断,迈不出决定性的第一步。
牺牲法则。
人的欲望往往是无限的,如果不能合理地利用自己的欲望,就会变成它的奴隶。
人生如果想要成功,就应该学会放弃。
坦诚法则。
承认不足并将缺点转化成优点。
做事先做人,把自己培养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不管事业成功与否,最起码人生是成功的。
不断地改进自己的短处,才能不断地走向完美。
需要注意的是:
坦诚法则要灵活运用,否则会弄巧成拙。
成功法则。
用“成功”搏取成功。
对于刚刚开始奋斗的创业者来说,营造成功者的形象尤其重要。
对于形象来说,衣物的质量远比数量更为重要。
检查一下衣橱经常会发现,有很多衣服只穿过几次,如果付两倍的价钱买一半的数量时,会发现很合算,并始终觉得自己处于一种最佳状态。
失败法则。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非常害怕失败,这样会使孕育创新的机会大为减少。
如果一个人很少失败,那表示该人不是很有创造力。
炒作法则。
在生活中,不但要学会在成功法则中展示自己,也要学会如何宣传自己。
简单地说,宣传就是为自己营造一个光环,让人们对你产生更好的印象。
人的认识活动有一种“润泽性”,比如一个人的某一品质被认为是好的,他就被一种积极的光环所笼罩,反之,该人就被赋予其它不好的品质,这就是“光环效应”。
面试礼仪
简历中10个应该避免的问题
2007-10-2410:
01:
39
来源:
1,过多着墨于工作任务
最常见的简历误区之一就是把简历变成一长串令人厌烦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的清单。
很多人甚至用公司的工作描述作为写简历的指导。
Tocreatearesumethatisacutabovetherest,youshouldgobeyondshowingwhatwasrequiredofyouanddemonstratehowyoumadeadifferenceateachcompany.提供具体的例子,说明公司将会如何从你的工作中得到效益。
当描述你的成就时,考虑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你如何把它做得比别人更好你或者你的小组面临的困难或挑战是什么?
你是如何克服这些问题的?
你努力的结果是什么?
公司是如何从你的努力中得到效益的?
作为你劳动的回报,你得到过奖励,特别的赞赏或者提升吗?
2,目标陈述花哨或过于普通
有些求职者的简历让人在最开始的地方,目标陈述部分,就失去兴趣。
这类陈述用的太滥了,过于平凡,从而会让你失去宝贵的机会。
如果你正在沿着你职业的轨迹求职,不妨考虑把求职目标替换为引言,这是关于你所做的或者你的专业的描述。
3,太短或者太长
很多人试图把他们的经历压缩到一页纸上,因为他们听说好的简历不要超过一页纸。
当在一页纸的范围内排版简历时,一些求职者不得不舍弃了一些动人的成就。
反过来也一样。
设想一下求职者一页又一页的写着无关的多余的经历,这很容易让读的人感到厌烦。
当写简历的时候,问一下自己:
“这些描述对我获得面试有帮助吗?
”简历多长才合适的规则是没有规则。
决定简历长度的因素包括:
职业,行业,业绩的范围和教育。
最重要的方针是简历中的每一个字都帮助你卖掉自己。
4,使用人称代词和冠词
简历是商业信息的一种格式,所以应该简洁,用电报格式书写。
不要出现”I”,”me”之类的代词,尽量减少使用代词。
5,列出私人或无关的信息
有些喜欢把他的爱好写进简历,比如阅读,旅行,滑雪等等。
其实仅仅当这些爱好与求职目标有关时才应当被写进去。
比如如果是应聘滑雪教练,他/她就应当把越野滑雪的爱好写进简历。
6,有好的工作经历却按功能分类
一个常被人事经理提到的令人气恼的例子是:
求职者详细描写他的技艺和成就却不涉及到具体的工作。
看不到求职者在每个职位所取得的进步和效果是令人气恼的。
除非你有特殊情况,比如没有实际工作经历或频繁的跳槽,避免功能简历的格式。
最有效的简历格式之一是按年代顺序排列。
这是一些最基本的要素:
-头(姓名,住址,E-mail,电话号码)-用概括作为引导(包括工作经验范围和熟悉的领域)-按时间倒序排列的工作经历。
(着重介绍最近10到15年内的成就)-教育(对新毕业生这一项移到开头)其他有关的项目包括:
个人关系,社交能力,专家意见,出版物/专利和语言技能
7,没有摘要或概览部分,简历看上去象最原始的强买强卖
摘要是求职者最伟大的利器之一。
求职者如果做过家庭作业就会知道这种技能的重要性。
摘要应反映直接与求职有关的技能与经历。
列出与职位匹配的技能,经验,教育,把所有这些卖点揉进你的简历中。
8,哪儿是关键词?
大多数中大型公司都建立有简历库。
求职者的简历被阅读的唯一希望就是在简历中加入相关的关键词。
这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而是可以分布于整个简历。
决定关键词的一个好方法是阅读你感兴趣职位的职业描述。
如果你发现一些时髦词汇,把它们写进你的简历。
9,参考资料
雇主知道如果你是在寻找工作,你应该有专业上的参考资料。
所以这一部分完全是浪费笔墨。
仅仅当使简历好看一点才加上去:
一份长简历的结束标志或页面设计的需要。
10,拼写错误
一个拼写错误就会让你的简历被扔进垃圾筒。
两个以上的错误会让你的机会完全消失。
校正,校正,再校正,并让你的朋友帮你一起校正。
这份文件是你的反映,必须非常完美。
招聘实用政策解读:
档案和保险问题
2006-11-2712:
54:
58
档案和保险问题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997年8月16日京劳就发[1997]151号)。
一、用工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同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存档案。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档案可不提到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保存。
2、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职工,由个体、私营企业主将职工档案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存档。
二、凡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委托存档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及《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05号)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就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
也就是说,企业招聘员工后,自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
自己向保险公司的投保,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并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是两者的共同义务。
对于权利可以放弃,但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
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公司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保险。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于档案不在单位的职工,有的企业不但不去调档而且以档案不在单位为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办理档案的转移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对职工的档案,企业可以自己管理,没有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也可委托专门档案管理机构代管如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用工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同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
对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存档案。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档案可不提到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保存。
所以,企业招聘职工不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长短都有义务为其进行档案管理及办理档案转移的有关手续。
■医疗期计算问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五条规定: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现实中,有些“白领”因长期工作紧张而积劳成疾,治病期间又被企业一脚踢出门外,其心里的委屈可想而知。
如果他们懂得《劳动法》赋予他们的医疗期待遇,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企业老板:
“我在患病享受医疗期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具体为: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在病休期,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资
企业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1994]532号)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公司事先没有同工会和员工协商并取得同意,就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其实《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协商的程序,就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利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企业领导不能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或其他管理方式来否定这一规定,更不能认为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是自己的权力。
企业在招揽业务时应根据自身的生产能力而定,确实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时,也应先与工会和职工商量,并遵守有关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规定,逼迫职工加班加点、超过法律规定加班加点都是违法的。
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算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行政部门正式发出通知,明确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平均工作小时分别调整为20.92天,167.4小时,同时规定,职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和加班工资按此折算。
此举对于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应切记:
您的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
小时工资=月实得工资/167.4。
■怎样解决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处理彼此之间的争议。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
(2)调解。
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企业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仲裁。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和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当事人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内。
(4)诉讼。
人民法院是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主要负责处理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进行最终裁决。
职业生涯中的12个致命想法
2006-11-2714:
57:
23
牛津管理评论
1、总觉得自己不够好
这种人虽然聪明、有历练,但是一旦被提拔,反而毫无自信,觉得自己不胜任。
此外,他没有往上爬的野心,总觉得自己的职位已经太高,或许低一两级可能还比较适合。
这种自我破坏与自我限制的行为,有时候是无意识的。
但是,身为企业中、高级主管,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却会让企业付出很大的代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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