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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
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
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
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
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
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
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
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
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
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
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
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
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
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
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
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
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
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儿童教育事业。
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
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
加大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进一步完善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工作。
5.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
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6.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
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
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7.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
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
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
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
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
10.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
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
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
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
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6.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7.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
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
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
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8.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
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
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
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
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
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
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
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
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
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
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
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
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
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
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
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
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
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
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
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
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
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
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
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
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
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
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
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
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
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
“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
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
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
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5.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扩大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促进儿童发展取得的成就。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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