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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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中队应在营区明显位置或执勤中队车库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辅以语音提醒,显示大队、中队出警倒计时、执勤力量安排、车辆装备变更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大队、中队值班首长接到出动命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总队、支队当值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后,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下一班次值班人员到机关值班并做好遂行出动准备。
第十三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每天应按时交接班。
(一)总队、支队、大队应于每天上班后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全勤指挥部值班长、大队值班首长组织。
(二)中队交接班一般安排在早餐后进行,主要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训练工作。
应利用装备信息电子标签管理终端,重点检查、清点车辆装备,实施号员检查登记、本车指挥员确认、执勤队长审核的分级管理制度,实时录入车辆装备执勤信息。
第十四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对器材装备进行严格管理。
(一)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应归类整合执勤器材,编制装备手册,确保器材装备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二)大队、中队、战勤保障单位,应每队建立装备手册,实行执勤装备信息电子标签动态管理,对装备器材更新、维护及灭火药剂的数量、损耗等情况,做到动态跟踪管理。
随车装备器材应实行定位管理,每车应编制随车装备手册和设立随车器材定位卡,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库存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建立库存装备器材月检查日制度;
对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和重大战备的物资,进行点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节战备检查
第十五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部队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并对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执勤备战检查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四个层面。
(一)总队、支队机关检查对象为司、政、后、防、宣各部门和全勤指挥部、作战指挥中心的官兵;
(二)大队检查对象为大队部全体官兵;
(三)中队检查对象为干部、班长、驾驶员、通信员、战斗员等岗位的中队全体官兵。
第十七条执勤战备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日常检查贯穿于全年工作。
专项检查由总队、支队根据形势任务的特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
(二)重大消防勤务保卫、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时,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视情增加执勤战备检查次数,及时对执勤备战工作进行调整、部署。
第十八条执勤战备检查方法分为经常性检查、视频抽查、驻地检查和实地拉动。
(一)经常性检查一般由中队每天组织实施,主要对人员在位情况、执勤车辆状况、执勤器材装备情况、装备档案及管理等进行检查。
(二)视频抽查一般由总(支)队指挥中心组织实施,总队每月按支队所属中队数的20%进行抽查、支队每月应对所属部队进行不少于二次抽查。
主要对人员在位、着装、接警出动等进行检查。
(三)驻地检查一般由总(支)队司令部、纪保督察部门和大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
总队每季、支队每月、大队每周应对所属部队进行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队、支队、大队必须组织检查。
主要对人员在位情况、执勤车辆状况、执勤器材装备配备及操作使用、交接班记录、装备档案及管理、执勤战斗预案、战备教育等进行检查。
(四)实地拉动一般由总(支)队司令部门采取白天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夜间检查不少于总检查次数的30%)的方式组织实施。
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应对所属部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拉动检查。
主要对接警出动、官兵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的熟悉掌握、指挥员随机组织指挥能力等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大队、中队、机关警勤中队应将每周六上午定为“车场日”,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车场日由大队、中队、机关警勤中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
第三节熟悉演练
第二十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六熟悉工作应坚持“辖区熟悉与相邻辖区熟悉、全面熟悉与重点熟悉、经常性熟悉与阶段性熟悉”相结合,采取实地熟悉、资料熟悉、讲解熟悉、问答熟悉、网络熟悉、战评熟悉等方法实施,采用实战拉练、要点提问、想定作业、笔试测验、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六熟悉工作应科学界定熟悉对象,细化各岗位人员的熟悉内容和标准,按照分岗、分组、多队联合等形式,深入开展辖区情况熟悉,逐一制定“重点单位熟悉卡”和“作战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结合“防消联勤”工作,建立“年有熟悉月、季有熟悉周、月有熟悉日”的六熟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大队、中队应建立防消联勤工作汇报和信息互通制度。
(一)中队在熟悉演练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大队反馈,大队应组织进行核查,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中队;
(二)大队在日常防火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通道、消防水源移位等变更情况,应向中队进行通报,中队应视情及时修改灭火作战信息卡,并根据需要开展针对性演练。
第二十四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抓好各类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一)总队应重点抓好典型灭火、应急救援行动指南和总队级跨区域增援预案的编制修订。
(二)支队应重点抓好战斗编程、类型预案和重点单位预案的编制修订,以及支队级、战区级增援预案的编制修订。
(三)大队、中队应根据辖区作战对象实际抓好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单位、小区、村庄作战信息卡的修(制)订。
第二十五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视情依托“数字城管”平台等政府社会管理平台,实现消火栓管理与市政设施接轨的动态管理。
(一)支队应建立辖区消防水源手册。
(二)大队、中队应对辖区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应组织开展1次以上实战演练,其中夜间演练次数不少于全年演练总数的30%;
中队每年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单位开展实地演练,演练次数不少于重点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七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建立熟悉演练档案,包括演练记录、视频、图片,支队级演练必要时应将现场实景音像同步传送到总队指挥中心。
第二十八条新到任、新调整岗位的人员,到岗半年后必须掌握本岗位熟悉内容。
总队对支(大)队熟悉演练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支(大)队对执勤中队熟悉演练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考核工作贯穿于每年的冬训和执勤岗位大练兵,逢重大节日或活动随时组织检查考核。
第四节组织指挥
第二十九条按照动态立体灭火救援圈的理念,总队结合实际,分别以杭州、宁波、温州、金华为区域中心,将全省划分为浙北、浙东、浙南、浙西四个战区,支、大队应结合辖区实际,建立片区指挥机制,实施区域联动。
第三十条支队、大队、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战区内相邻大队协同作战或战区内支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属地全勤指挥部即为战区级全勤指挥部;
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辖区支队、大队、中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战区内相邻大队跨区域作战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值班首长或参谋长应到场组织指挥;
战区内支队间协同作战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军政主官应到场组织指挥;
战区外支队间作战增援时,总队领导或参谋长应到场组织指挥;
总队间协同作战时,总队军政主官应带队,并协调组织指挥。
第三十二条大型灭火与应急救援现场,应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现场作战指挥部地点应设于接近现场、便于指挥、便于观察、相对安全的地点,外部应设立明显标志,白天应使用指挥部红旗,夜间应使用带有发光、照明功能的标识。
指挥部内部应设置简易桌椅、3G音视频传输系统、无线网络、传真机、作战图板、录音笔、指挥旗、发电机、照明等设施、设备。
一般救援现场作战指挥部可以依托通信指挥车设置;
通信指挥车无法到达的,救援现场作战指挥部应依托指挥帐篷设置。
第三十三条现场作战指挥部由全勤指挥部人员、专家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根据行动需要,设置作战指挥、秘书、通信、联动联络、战勤保障、政工宣传等小组。
第五节战斗行动
第三十四条支队指挥中心或中队通信室接警时,应实行“预报警”,提前预知灾情,实施快速响应。
接警后,应依托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单位、小区、村庄作战信息卡,以及公安GIS地理信息系统、GPS车辆管理系统、手机定位系统和交通信息预报系统,准确定位灾害现场、科学调派力量、有效选择行车路线。
第三十五条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实现与电力、燃气、水务、环保、公安、医疗等社会单位的联动处置,实现空中有电波、地面有紧急通道、指挥部有引导和信息传递,进一步提高出警效率。
第三十六条出警途中,出动中队要不间断与指挥中心或通信室的联络,实时反馈途中观察情况,及时开启车载GPS终端。
到场后,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或通信室报告火灾等级,并反馈现场处置行动情况,同时开启3G音视频传输系统,实时传输灾害事故现场的画面。
第三十七条对现场遇难受困人员要作出初步侦查判别,针对不同阶段伤亡人员的状态和环境,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利用现场的有利条件和建筑设施,发挥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侦检、救生等装备的作用,分阶段抢救人员。
第三十八条一般灾害现场,警戒任务由消防部队负责;
现场灾害比较严重或灾害规模较大现场,应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调集公安和武警等部门到场实施警戒。
设置警戒区时,应根据灾害事故的不同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警戒标识,夜间应尽可能使用带有发光、照明功能的警戒标识。
在警戒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专职的警戒人员,做好进出人员、器材的安全检查并登记。
第三十九条灭火救援现场应设置现场安全观察员。
在现场便于观察判断、便于报告、便于传递撤退信号的位置设立安全哨。
现场安全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员荧光背心,携带照明、侦检、通信器材和紧急撤离信号发布装置,遇爆炸、倒塌等紧急状况征兆时,根据指挥员的指令,迅速发出紧急撤退信号(三声短音)。
全体人员听到信号后应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指挥员应组织清点人员。
在现场险情解除之后,指挥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命令安全观察员发出二次进攻信号(一声长音),并利用通信手段,调整布置作战力量,实施二次进攻。
第四十条在危险品事故处置现场,一般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堵漏、输转等作业,确需攻坚组队员实施时,必须按照防护等级做好安全防护,并有单位技术人员配合指导下实施作业。
第四十一条灭火救援归队前,现场指挥员应填写《现场移交单》,将现场主要情况、处置基本措施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社区或派出所,画好现场力量布置草图。
处置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后,还要对参战人员和装备进行彻底洗消。
归队后,及时补充器材、油料等,恢复战备,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节信息通信
第四十二条总队、支队指挥中心、信通处(科)应建立信息通信工作制度,规范应急通信保障分队运行机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和任务分工,履行信息通信工作职责,定期开展通信检查和通信保障训练,组建跨区域增援和灭火救援现场的通信网络,实现语音、图像和数据通信,确保通信联络迅速、准确、不间断。
第四十三条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应建立正规的日常通信秩序,主要负责灾害事故发生时的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现场和指挥中心的信息传递、通信联络,维护现场通信秩序,确保各项作战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四条总队、支队信通处(科)负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保障和专业人才队伍培训,根据《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固定、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350MHZ无线通信、公网电话、3G无线音视频传输系统、短波通信、卫星通信等常规及应急通信保障装备。
第四十五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在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应设立现场文书,明确职责任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与指挥中心实时信息报送。
第四十六条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现场信息报送规定,严格规范信息报送的范围、时限、内容和格式。
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亡人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支队应在火灾扑灭1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总队,总队应在火灾扑灭2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部局。
凡参与处置的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紧急灾情、突发事件等救援行动,支队应在处置结束后2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总队,总队应在处置结束后3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部局。
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灾害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同时将现场情况通过视频传输系统上传,并保持不间断通信联络和信息反馈(要根据火灾、救援等级分别上报不同层次)。
第七节战评与总结
第四十七条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四个等级。
第四十八条灭火救援战评主要分为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综合战评三种形式。
(一)凡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一般可选择战斗结束后和交接班等队伍集合时机,由指挥员随机组织开展战评。
(二)凡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凡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一般灾害事故,可以择机进行综合战评。
第四十九条单个中队参与处置的一般性灾害事故,当值中队指挥员应及时填写《中队战斗日记》。
第五十条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支队应当在10日内报送总队,总队应当在15日内报送部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
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总(支)队应及时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战例进行总结通报,并定期汇编成册。
第三章训练秩序
第五十二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依据《训练大纲》以及相关规定,规范训练准备、训练实施和训练考评等工作,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
第一节训练准备
第五十三条中队年度业务训练应分阶段进行,除灭火、应急救援、重大活动保卫和其他勤务活动外,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的时间比例为8:
2。
第五十四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演练、竞赛、集训以及其它专业训练活动由组织实施的单位、机关、部门制定。
总队制定年度训练意见,支队制定季度训练方案,大队制定月训练计划,中队制定周训练安排。
第五十五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落实训练经费保障制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因地制宜建设训练场地和设施,满足体能、技能、模拟、心理等训练需要。
第五十六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加强教学队伍建设,整合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总队应成立以业务骨干为主的训练教学师资力量,支队应成立业务训练示范队,大(中)队应成立业务训练示范班(组)。
第五十七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建立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
训练前应做好准备活动,准备活动内容应视训练内容特点而定,强度应由小到大,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第二节训练实施
第五十八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坚持党委(支部)议训制度。
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中)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训练形势,制定训练措施,部署训练任务。
第五十九条总(支)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
各部门主官是本部门业务训练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并督促本部门警官开展训练工作。
大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指导大队部和所属中队开展训练工作。
中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中队官兵实施训练工作。
第六十条总(支)队应充分依托培训基地,利用模拟训练设施,组织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轮训和集训。
总队基地化训练应重点组织开展新兵、驾驶员新训、初任攻坚组队员、初任执勤中队长助理、新生长干部、支(大、中)队指挥员的集中培训、轮训和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战术训练。
新兵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驾驶员新训不少于120天,初任攻坚组队员集中培训不少于45天,初任执勤中队长助理不少于90天、新生长干部不少于30天,每年对支(大、中)队指挥员集中培训不少于20天,除新兵集训、驾驶员新训外其余培训中的灾害事故处置训练时间不少于该培训总队时间的10%。
支队基地化训练应重点组织攻坚组队员、执勤中队长助理、预提班长、通信员、战斗员的轮训。
攻坚组队员、执勤中队长助理每年轮训时间不少于30天,预提班长、战斗员、通信员每年轮训时间不少于20天,其中特种器材、特种车辆的操作以及特殊灾害事故处置的技战术训练应不少于各类人员轮训总时间的10%。
支队应适时开展轮岗锻炼,组织灭火救援任务较轻的中队与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中队进行部分人员临时调防,互换岗位。
轮岗锻炼支队每半年组织一次,每次不少于15天。
第六十一条大、中队应重点开展基本体能、技能、基本操法、六熟悉和重点单位演练及无预案演练。
专业训练、合成训练的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100天,其中“六熟悉”和预案演练时间不少于60%。
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推行计算机网络训练,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通过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传输,虚拟灾害事故现场,实时监控训练推演或进展,提供自动评判结果,提高训练质量效益,减少训练损耗。
第三节训练考评
第六十三条总(支)队指挥员应具备艰苦复杂条件下长时间连续指挥作战的体能;
大(中)队指挥员应具备长时间连续指挥和率领队员执行任务的体能;
战斗班长应具备复杂条件下攻坚作战的体能;
战斗员应具备执行常见灭火救援任务的基本体能。
第六十四条指挥员应熟练掌握本单位主战车辆装备、防护装备和信息装备的主要性能、操作规程;
战斗员特别是攻坚组应以区分岗位,应达到“组训科目优秀、主战装备精通、防护能力可靠、灭火救援攻坚能力强”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总(支)队指挥员应具备灭大火、救大灾的组织指挥和综合协调能力;
大(中)队、班组指挥员应具备初战指挥的临机处置能力;
战斗员应具备独立或协同配合完成作战任务的能力。
第六十六条训练考核分为普考、抽考和补考。
对训练课目的普考和抽考,通常在课目或阶段训练结束时进行。
士兵和班(组)的普考,通常由中队组织,抽考通常由大队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
警官和建制单位的普考和抽考,通常由上一级及其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
第六十七条总队对支队、支队对大(中)队的训练考评考核工作应分阶段、分任务贯穿全年进行,并按照分年龄段、分专业、分岗位实施达标考核制。
总(支)队每年上半年应开展一次体能运动会,下半年应开展一次业务会操。
对士兵和警官的普考率应不少于本单位实有人数的95%。
对所属单位的抽考率不少于单位总数的10%。
第六十八条总队建立等级消防员考核评定机制,对消防员进行共同课目、岗位理论和岗位技能等项目进行考评。
等级消防员共设置战斗员(班长)、驾驶员和通信员等三个岗位。
每个岗位设置三个等级,划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战斗员,其中三级为最基础级消防员、二级为中级消防员,一级为高级消防员。
第六十九条个人年度训练成绩和单位年度训练成绩应作为个人和单位年终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等级消防员考核评定工作由支队统一组织、报总队备案,每年组织实施。
考核评定结果与评先选优、入党考学、晋选骨干、士官代干等挂钩。
第七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士兵、警官、单位和重要训练活动、训练考核、训练保障分类统计登记,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考评档案。
第四章工作秩序
第七十一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依据《共同条令》建立正规的工作秩序,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周密计划,规范流程,严格管理,科学考评,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
第一节制度职责
第七十二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管理、消防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
第七十三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编制表,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
各级首长、机关和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第二节工作运行
第七十四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依照工作流程和标准行事,增强工作执行力,保证工作落实。
第七十五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当制定周密的计划。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
依据工作性质制定全面工作计划和单项工作计划。
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措施、承办部门、负责人等内容。
计划通常应报上级备案。
年度工作计划应运用综合业务平台及时进行提醒。
第七十六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实行工作绩效网上考评制度,依托消防综合业务平台,严格执行考评程序,对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日清、周结”。
每月应对工作绩效网上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十七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规范行政会议。
(一)总队、支队、大队行政会议。
总队、支队、大队每周一召开行政例会,每月初召开行政办公会,由本级首长主持。
总结上周(月)工作,安排部署本周(月)工作,依托消防综合业务平台显示上周(月)工作完成情况、下周(月)重点工作安排。
(二)中队行政会议。
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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