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头煤矿顶板管理制度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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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每半月对矿井各区域巷道矿压变化情况预测预报一次,提出防范措施。
第4条矿顶板管理实行“谁分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属地”划分管理原则。
各队队长、支部书记是本队负责区域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队副队长是本队顶板管理现场主要负责人;
各队技术副队长是本队顶板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队日常顶板技术管理工作;
各队技术员是本队矿压观测工作的具体观测人员,对矿压观测工作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第5条生产部负责各相关单位顶板管理维修材料、工具、矿压观测器具的统一调拨管理,并建立顶板管理专门台帐,对各单位巷道维修加固及时进行技术指导。
第6条通防部、通防队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矿井开拓、准备巷道,机运队管理的除外)、综放面顶板瓦斯抽放巷的检查、维修加固管理工作;
组织矿井通风系统巷道巡查工作,落实巡查责任,负责通风系统巷道维修材料、费用的管理。
第7条机运队负责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主、副井筒、绕道及车场、1180东大巷、1120西大巷等)的检查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本队维修材料、费用的管理。
第8条安检室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顶板管理安全隐患。
负责监督落实各责任单位管理区域矿压观测、巷道维修加固等顶板管理工作,并监督各单位及时维修加固本队分管区域巷道,监督维修加固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监督生产部顶板技术管理工作制度、责任的落实和通防部通风系统巷道、综放面顶板瓦斯抽放巷顶板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9条各队必须按生产部下发的井下顶板管理、矿压观测区域巷道划分范围,负责本队区域巷道的矿压观测、顶板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进行巷道维修加固管理,消除顶板管理安全隐患,保证井下每一寸巷道——作业环境的支护安全。
按照“谁分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属地划分管理原则(所掘回采巷道在移交采煤队之前,矿压观测和顶板管理仍由原施工队负责),承担顶板管理责任,定期对本单位区域巷道进行检查并及时撬落有裂隙、离层的浆皮,防止顶板(浆皮、煤、矸石等)掉落伤人,保证负责区域巷道完好可靠。
第10条对需要维修的巷道,由安检室下发书面通知,由生产部制定加固维修方案或下发维修支护参数,由施工队技术副队长负责编制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后实施;
第11条生产部要根据采掘接续情况及队伍的摆布情况及时调整各施工单位巷道顶板管理区域,保证回采巷道顶板管理、矿压观测工作的连续性。
第12条矿相关副总、通防部、生产部、安检室部室长、工程技术人员对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要求每10天至少检查一次。
采掘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生产部、安检室对采煤、掘进巷道至少每3天检查一次,其它巷道每5天至少检查一次,对动压影响巷道每2天至少检查一次,各区域巷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检查(如巷道压力变化大、发生片帮抽冒、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生产、通风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综放面顶板瓦斯抽放巷检查按通防部制定的专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13条严格落实管理人员系统巷道巡查制度。
通防部负责,每月月初,制定并下发管理人员系统巷道巡查安排表,相关管理人员对照安排表在规定时间内对规定的系统巷道进行巡查,落实巡查责任。
相关人员在进行巷道巡查前,必须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巡查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汇报调度室,再由调度室对汇报的问题甄别后反馈给相关矿领导和生产技术部。
第14条对需要维修加固的巷道,由安检室下发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无纸化办公平台进行通知),明确维修地点及维修范围,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各队负责维修,或主管生产副矿长按照各队生产任务、人员情况安排其他采掘队伍进行维修。
由生产部制定维修技术方案,区域分管队或施工队负责编制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后及时进行维修加固。
第15条综放面顶板瓦斯抽放巷的顶板管理,通防队是“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正前50米必须加强支护。
其正前20米,为动压严重影响区域,必须在锚网喷联合支护的基础上,进行双排戴帽木点柱加强支护,其排距为1.2米,间距为1.0米;
木点柱直径不得小于200㎜,且材质完好,柱帽尺寸:
300×
250×
150㎜;
其正前后30米,进行单排戴帽木点柱加强支护,其间距1.0米;
顶板瓦斯抽放巷正前50米必须随着工作面推进,保证上述木点柱支护质量,以保证火区观测工、风筒工、降尘工、矿相关检查人员的安全。
第16条通防队在综放工作面两道或顶板瓦斯抽放巷进行高位钻孔施工作业时,仍然必须遵守“谁施工、谁负责”的顶板管理原则,对钻机支设位置,必须采取戴帽木点柱或单体柱抬棚加强支护;
当钻机支设点顶板为泥岩、非煤岩石或煤层厚度小于3.0米时,应采用风排钻机施工,否则由通防队跟班、值班队干负责,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生产部,打钻时出现钻杆不出水现象必须停止施工,严防打钻水造成顶板泥岩遇水膨胀、坠包、导致锚杆支护失效而冒顶。
第17条各采掘面作业、各队巷修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矿压管理及矿压观测
第1条成立大水头煤矿“矿压观测组”。
按照靖煤生【2012】66号文《关于印发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压动力显现防治规定的通知》及《靖远煤电公司“3.15”事故通报》的要求,为加强顶板管理,有效防治矿压危害,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成立了大水头矿《矿压观测组》,专门从事矿压观测和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工作。
组长:
古亚丹
副组长:
薛建中张应芳郭新世赛炳月王同祥
成员:
王富忠鄂小龙田锦云邵晓毅陈有强马东东
孙长升赵生界师俊卿张仲儒陈全斌王吉斌
马文全牛志龙吴国君马进昇王明远丁小军
张玉通以及各采掘队、机运队、通防队技术员
日常业务由生产技术部赛炳月专门负责、处理。
第2条井下各区域巷道矿压观测点,要求必须每天观测一次;
观测数值必须准确、无误,并存于指定的共享文件夹中,便于各级管理人员随时查看,掌握巷道矿压显现情况,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支护应变措施。
第3条为有效预防强矿压,要求东215工作面系统巷道的矿压观测点和顶板离层仪一样,挂牌管理。
其它采区的矿压观测,要求各巷道拐点、交岔点及矿压显现明显地点(段),矿压观测点和顶板离层仪一样,挂牌管理,便于各级管理人员及时掌控。
第4条由各队技术队长负责,每旬即:
每月2日、12日、22日对本队所辖区域的矿压观测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书面技术总结,和矿压观测预报表一起报生产部、安检室,同时用无纸化办公平台发送给安全生产口矿领导(包括顶板离层仪、多点位移计,矿压观测点的观测数值),便于各级管理人员查看,掌控巷道矿压显现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安全应变措施。
报表页注脚必须有观测人、技术队长、队长的亲笔签名;
否则,处罚队长、技术队长200元/次。
第5条煤、岩巷道矿压观测的内容主要是顶板下沉量、底板鼓起量,顶底移近量和最大移近速度,两帮移近量和最大移近速度,窄小煤柱侧巷帮移近量,深部位移量等数据。
第6条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的内容主要是观测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及两道200米范围的压力情况,根据每天观测结果,主要分析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动压影响范围及压力变化情况。
第7条如发现某处顶板有明显变化和顶板离层指示仪显示顶板离层值较大时,责任单位及时停止生产或禁止行人,并汇报调度室、安检室及生产部,请示主管矿长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8条生产部对矿压观测随时进行检查,若发现一次观测数值不准确、不按期观测、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报表或有弄虚作假、乱编数据现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第9条顶板管理、矿压观测纳入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发生顶板伤人、冒顶事故,本队当月质量标准化降一个等级,按事故追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矿压观测点的设置
第1条煤巷开口施工前,必须及时设置人工矿压观测点和顶板离层仪;
掘进期间每隔20米设一组人工矿压观测点,每隔100米安设一台顶板离层仪对巷道顶板下沉量进行观测。
第2条机运队所辖区域巷道(岩巷)要求每隔50米设置一组矿压观测点;
若巷道出现顶、帮裂缝、浆皮脱落或收敛变形等矿压现象时,必须在该段巷道补设矿压观测点并加强观测。
第3条通防队在交接已掘巷道的同时,要求从原施工队接收详细的矿压资料;
通风巷道的地质构造区、应力集中区、交岔点及拐点处必须设置矿压观测点和顶板离层仪,进行人工观测。
特殊地段的矿压观测点和顶板离层仪一样,必须挂牌管理。
第4条A、B、C点(观测点)首先考虑选取巷内锚杆头,如无合适锚杆头作测点,则用铁钉(或水泥钉)设点。
第5条掘进巷道应力集中区、交岔点处必须设置矿压观测点和顶板离层仪,进行人工观测,遇断层带或应力异常区根据生产部通知要求进行矿压观测。
第6条采煤工作面设矿压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矿压监测分析。
否则,采煤工作面支架最少每隔5付设一压力表进行人工观测。
采煤工作面两道200米范围内每隔20米设一组矿压观测点进行矿压观测。
第7条回采工作面窄小煤柱巷道,回采前按巷道可采有效长度均匀安设三组多点位移计、托锚计进行矿压观测,安设位置由生产部具体下发通知,综放队要将人工观测点、多点位移计、顶板离层仪、托锚计等一同进行观测。
第8条顶板离层仪尽量设在锚杆附近,避免设在两锚杆之间的“网兜”中,造成观测数据不准确。
第四章附则
1、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矿压观测及顶板管理区域划分解释权归“大水头矿矿压观测组”。
附1:
测点设置要求:
测点每组设4个点(如附图所示),点号标注于巷帮,红底白字,底子为直径15㎝的圆圈,字体为240号宋体。
顶板离层仪进行编号挂牌管理,及时按观测日期更新牌板上的观测数据。
A、B两点尽量布置在同一水平面,C点设在巷中,D点设在C点正下方巷道底板上(用打木楔、钉水泥钉的方法设点),通过AB值确定两帮移近量,OC值确定顶板下沉量,OD值确定底鼓量。
除窄小煤柱巷道观测底鼓量外,其它巷道也须观测底鼓量。
附2:
报表必须使用excle模块生成,人工观测点报表具体格式如下:
点号
观测日期
1#
2#
3#
AB
0C
OD
顶板下沉量
两帮移近量
底鼓量
备注
顶板离层仪观测数值报表格式如下:
(巷道名称)顶板离层仪监测数值报表
离层仪
编号
观测
日期
浅部下沉量(㎜)
深部下沉量(㎜)
备注
A
B
∣A-B∣
说明:
A为初始值;
B为观测值;
∣A-B∣为绝对下沉量。
附3:
LBY-2/0~300型顶板离层仪安装步骤:
①用锚杆机Φ28㎜钻头和B19接长钻杆在顶板上打孔至预定深度(7米)。
②用端部带槽的安装杆将上部锚固器1推至钻孔上端,轻拉一下细钢绳确认锚固器已锚住。
(注:
上部锚固器与显示孔口到上部锚固器之间的总变形量的T刻度指示环4相连。
)
③用端部带槽的安装杆将下部锚固器2推至钻孔中预定监测位置(通常与顶板锚杆上端处于同一高度,一般为2.4米),轻拉一下细钢绳确认锚固器已锚住。
④检查确认孔口套管组件(图中件3)连接牢固,然后将其插入钻孔中,确保两个刻度指示环移动顺畅,不受任何卡阻,并确认孔口套管组件已固定在钻孔中(注:
在将孔口套管组件推入钻孔中的同时,需将细钢绳从刻度杆端向外拉)。
⑤将刻度指示环T的红色边缘与“0”刻度对齐,然后用卡箍5将与其相连的细钢绳卡住,确认指示环移动不受卡阻,截去多余的细钢绳。
⑥将刻度指示环L的红色边缘与“0”刻度对齐,然后用卡箍5将与其相连的细钢绳卡住,确认指示环移动不受卡阻,截去多余的细钢绳。
⑦记录指示仪编号、安装日期及位置,初始读数。
LBY-2/0~300型顶板离层仪安装示意图
附4:
各队顶板管理(矿压观测)及文明生产负责区域划分
1、综放一队:
东运下卡轨车硐室、东运输下山、东111工作面及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通风联络巷。
2、综放二队:
1#材上~1215石门~中一采区回风下山底弯道~中一采区回风下山及以上联络巷,1240平巷~2#材料上山,3#煤仓;
中105
(二)工作面及两道。
3、综放三队:
1260主井候车室,1260运输大巷皮带机头至机尾以里100米段,1260溜煤眼(包括主井筒放煤点上下各10米范围),东215工作面及两道,原211运槽及斜巷,皮带运煤斜巷及采区煤仓。
4、综掘一队:
东运下从东108运输顺槽口(运下皮带机头前后10米),东108运输顺槽、通风联络巷、顶板瓦斯抽放巷,本队所掘巷道。
5、综掘二队:
西201运输顺槽、西二采区运输石门1#皮带运行区域。
6、综掘三队:
西二采区1#联络巷,西二回风石门、西201顶板瓦斯抽放巷、西二采区回风大巷至西一回风石门(包括最低点的每天排水)、西二采区联络巷。
7、开拓一队:
西二采区运输石门(1#联络巷以里)2#皮带运行区域,包括皮带搭接处卫生。
8、开拓二队:
西一采区水仓开口处车场。
本队所施工的水泵、泵房通路、管子道及水仓通路、水仓等巷道。
9、机运队:
主井口,主付井筒,主井底窝至1180东大巷联络斜巷、联络平巷,1180主井通路,1380、1306、1260主副井车场底弯10米,1180副井车场、主井煤仓、1180运输石门(至2#材上底弯道);
180东大巷、1180回风石门(外风门~1180东大巷段)、1180各变电所、充电硐室、水仓主泵房。
西一采区进风材料平巷、斜巷及下部车场、运煤斜巷,1120运输大巷至运输石门口、西一采区变电所。
10、通防队:
东一采区回风下山,东一采区第二回风下山及东一采区四条联络巷,东一采区回风平巷~东一采区总回风,1180回风石门外风门以里,1180进风石门,1215石门(1#材上交岔点以南),中二采区运输大巷,中二采区运输上山,原中204运输顺槽剩余段、中201运输顺槽剩余段,中二运输大巷与1215石门间联络巷;
1260进风下山及1215
(二)石门,东111顶板瓦斯抽放巷;
1380四石门~底板上山、进风上山(运煤斜巷交叉点以上);
1380主、副井车场至1380大巷段、1380西大巷~1365回风巷~1320回风巷~西一采区回风上山沿途整个区域;
西一回风联巷~西一运输下山西102运槽口;
西101工作面,各采掘队、机运队所属以外的其它巷道。
说明:
1、交岔点顶板管理、文明生产划分原则:
交岔点设有运输皮带的,皮带机头周围10米范围顶板及文明生产归皮带使用队管理。
2、维修、打钻或其它工程施工点在施工期间其顶板管理、文明生产管理归施工队管理。
3、矿机关、供销公司、生活公司不负责所属巷道的顶板管理,只负责文明生产保洁。
4、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上所划分范围进行日常顶板管理、卫生区域清扫保洁,并根据井下工业卫生检查评分情况表1、2对各区域进行检查,如出现不清扫或保洁差,对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并按【2012】矿发3号文规定,进行质量标准化降级。
5、各单位负责文明生产区域,如因采掘生产布局调整由生产部下发通知调整负责范围,或按照矿领导决定调整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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