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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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7条规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票据法》(2004年修正)第4条规定: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以下简称《票据纠纷·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6.《票据纠纷·
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
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
对于票据纠纷,三个前手背书人,均可成为被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票据支付地及三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文书索引1:
(2016)最高法民辖终106号民事裁定书;
同类裁判规则:
参见最高法(2014)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2:
对于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二者系同等并列关系,并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
裁判文书索引2:
(2016)最高法民辖终12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3:
对于票据纠纷,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协议约定管辖。
裁判文书索引3:
最高法(2013)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
【地方法院·
裁判观点】
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应定性为票据权利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裁判文书索引:
(2016)苏01民辖终1272号民事裁定书,同类裁判观点:
参见(2016)粤03民辖终3731号/(2016)粤01民辖终3096号/(2016)皖11民辖终198号/(2015)皖1103民初2199号/(2016)粤13民辖终366号民事裁定书。
2.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鲁民辖终313号民事裁定书;
同类裁判观点:
参见(2016)川11民辖终105号/(2016)粤06民辖终1433号/(2016)京0115民初17597号/(2016)鲁民辖终310号/(2016)鲁民辖终167号/(2016)鲁民辖终168号/(2016)鲁民辖终358号/(2016)冀10民辖终386号民事裁定书。
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属非票据权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
参见(2015)武民二初字第3085号民事裁定书。
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属于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2)衡中法立管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参见(2016)苏09民终4083号/(2016)豫03民辖终488号/(2016)豫03民终2773号民事裁定书;
但需要注意,“当事人起诉主张确认讼争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该票据,因当事人的诉求中含有票据权利,依法应按票据权利纠纷确定案件管辖”(详见(2016)闽02民辖终632号民事裁定书),针对票据返还纠纷中需要确定票据权利所有者的案件,也存在同类的裁判观点(详见(2016)甘06民辖终14号民事裁定书)。
5.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纠纷,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3)鲁商终字第266号/(2016)鄂0102民初456号/(2015)淄民辖终字第365号/(2015)冀立民终字第168号/(2015)合管终字第00416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票据损害纠纷案件的典型裁判观点:
“原审原告以讼争票据的转让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等为主要理由,要求返还票据项下的款项,该项请求并非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纠纷,而属于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范畴,系因非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
(2015)闽民终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
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不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纠纷;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鲁16民辖终54号/(2016)苏05民辖终160号/(2015)台温商初字第3830-1号/(2015)盐商辖终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书。
7.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不论是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还是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都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权”。
详见(2015)淄民辖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因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与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都属于法律规定的非票据权利类纠纷,所以两类案由的案件适用同一管辖规则。
8.票据保证纠纷,“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持有由上诉人出具的五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向上诉人发出托收申请遭拒付而引起的纠纷,属于票据保证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21号民事裁定书。
但需要予以注意的是,关于票据保证纠纷的管辖问题,存在相反的裁判观点: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关系,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保证纠纷等等”。
此处,本文倾向于,对于不牵涉到票据权利效力问题的票据保证纠纷应当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但对于牵涉到需要对票据权利效力进行认定的票据保证纠纷案件,因为涉及到票据权利问题,则应当适用票据权利纠纷管辖规则。
9.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内未查到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类案件的管辖问题;
但本文认为,因为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案件不可避免的包含对票据权利的效力认定,因此该类纠纷应当属于票据权利类纠纷。
10.票据代理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内未查到票据代理纠纷类案件的管辖问题;
但本文以为,未涉及到票据权利的票据代理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问题。
11.票据回购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内未查到票据回购纠纷类案件的管辖问题;
但本文以为,票据回购纠纷多属合同约定性质,同时容易存在以票据回购为名行金融借款之实,因此票据回购纠纷一般属于非票据权利问题,仅在与票据的效力或权利认定问题交叉时,适用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
12.票据关系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权竞合的,对主张哪个请求权,当事人可意思自治。
在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存在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主张票据追索权或主张合同债权,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主张票据抗辩权和合同债权的抗辩权。
[详见:
(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372号裁判文书。
]那么,根据当事人对不同请求权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
13.“诉争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已经灭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票据的赔偿责任的,是普通的民事债权纠纷,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诉争票据已由被告申请承兑且取得票面金额,诉争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已经灭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票据的赔偿责任的,既不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也不是票据追索权纠纷,而是普通的民事债权纠纷,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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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小结】
通过梳理和总结前述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裁判案例要旨,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遵循如下标准:
首先,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确定票据纠纷中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追索权纠纷均属于票据权利纠纷。
其次,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纠纷并未明确仅指票据权利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457条和《票据纠纷·
司法解释》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票据纠纷可以区分为票据权利纠纷案件和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而仅有票据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非票据权利类票据纠纷案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性规定。
最后,对于票据纠纷案件中同时包括票据权利和非票据权利的诉讼请求时,票据支付地和被告所在地同时为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当事人有选择的诉权。
【特别提示】
一是对于“名为票据纠纷,实为借款、融资”等其他案由的纠纷,需要注意进行辨别,从而区分票据纠纷与其他纠纷以及票据纠纷内的票据权利纠纷与非票据权利纠纷;
二是根据《票据法》第4条、《票据纠纷·
司法解释》第6条及《民诉法》第457条的规定,票据支付地就是票据的付款地,票据上明确记载有票据付款地的,按照该记载确定票据付款地,而不能以票据的实际付款地确定票据权利纠纷的管辖法院,这也是票据文义性的要求。
在票据上未明确记载付款地时,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另外,票据上未明确记载付款地的,票据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住所地也与付款人一样,是票据的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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