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企990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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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技改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落实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申报技改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申报的项目能够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成效显著;
(六)项目资金落实;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以工业项目为主。
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振兴,电子信息、日用电器、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及精细化工发展,优质金属材料、新型建材及非金属材料升级,农副产品深加工等。
第十条技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百千工程”导向计划的省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后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技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为: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技改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承诺函(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复印件)等资料;
6.生产经营情况;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监督。
第十四条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贴息资金补助的通知。
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贷款贴息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技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技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技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改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技改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技改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即原“科技三项费用”)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技术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第五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六条申报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五)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拥有必要的研发设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是: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关键技术、重点产品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上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课题等。
第八条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重要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
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
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其他费用:
指与产业技术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为:
1.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6.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并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补助资金列入“资本公积”。
第十七条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必须进行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批,对项目剩余资金要如数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的额度,根据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项目的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有规范、完整的服务规程;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四)具有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工商和财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在申请补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
(七)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以下服务业务:
(一)融资服务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服务活动;
(二)培训服务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服务活动;
(三)信用服务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提供的诚信服务活动;
(四)咨询服务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投资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活动;
(五)创业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六)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为: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
5、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的评价材料;
7、当年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文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服务机构;
对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纪录,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分别前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机构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无偿补助为主、贷款贴息为辅的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五)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六)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产业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节能:
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节水:
主要用于支持工业行业直流水改循环水、空冷水、污水、凝结水、矿井水回用及再生水利用等技术推广和改造项目;
防腐、防垢、防微生物繁衍、脱盐等节水处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
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优先支持余热和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煤泥、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重点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清洁生产:
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实现清洁生产。
重点扶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收到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除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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