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人才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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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3)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工程技术人员;
(4)拥有符合省、市、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的项目,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5)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杰出人才。
3.优秀人才(简称C类人才)。
是指熟悉研发技能的各类科研骨干,必须是省、市、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和专业领域紧缺和急需的海外人才。
(二)产业门类。
1.电子信息产业类研发项目。
包括网络与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关键技术产品与系统,数字音视频产品,应用变频控制、模糊逻辑控制等技术家用产品,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自动化系统,现代传感技术、故障诊断和自动控制技术研发等项目,以及与互联网、物联网相关的信息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项目。
2.生物医药产业类研发项目。
包括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发酵工程关键技术及重大产品,生物材料及产品,保健食品;
新型疫苗,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新型给药技术及药物新剂型;
生物技术药物;
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
中药现代化项目;
新型医疗器械、仪器及药用包装材料,生物医学材料,医学信息技术及远程医疗技术等的研发项目。
3.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类研发项目。
包括高性能金属材料,特种功能材料,光通信材料,电子与微电子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有机硅材料,绿色建材与节能建材等;
新能源汽车技术,太阳能光伏技术,风电、核电、生物质发电设备制造技术,LED半导体照明技术,新型电源及储能技术研发等项目。
4.装备制造产业类研发项目。
包括工业自动控制技术、仪器仪表、节能装备、交通运输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发;
环保机械设备、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及装置、污水处理技术、中水循环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绿色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等项目。
5.软件与创意产业类项目。
(1)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等服务外包项目;
(2)各类设计、管理与应用软件,信息处理软件开发项目;
(3)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平台与中间件项目;
(4)信息增值服务项目;
(5)动画设计、漫画制作、网络游戏等项目;
(6)“三网”融合技术,3G及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数字电视及下一代广播电视传输技术等项目。
6.服务中介平台类项目。
包括对创新基地及创业园项目研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平台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孵化平台。
对以上产业领域的项目,企业必须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低碳减排、环境友好等条件。
(三)场地控制标准。
1.研发类项目。
(1)租赁现有写字楼的条件: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设立或拥有一定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机构。
(2)购置现有写字楼的条件:
①具备租赁写字楼的条件。
②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
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科技人员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
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根据研发人员总数不同,分段设置最低标准。
其中50人(含)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数不低于10%;
51—100人(含)段,不低于6%;
100人以上部分,不低于3%。
并拥有1名以上B类人才,或7名以上C类人才。
③有必需的研发经费。
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
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3)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①具备购置写字楼的条件。
②省级(含)以上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成果获省级(含)以上科技二等奖以上的研发机构。
③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根据研发人员总数不同,分段设置最低标准。
并拥有1名以上A类人才,或3名以上B类人才。
(4)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民营企业100强企业计划在海创园购地设立研发机构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总投资不少于300万元/亩。
②自入驻签约之日起3年内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0人,其中1名以上A类人才。
3年内未达到要求的,加收土地出让金或按成本价收回土地及建筑物。
2.产业化项目。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设立或拥有一定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产业项目,入驻海创园后,工商注册登记必须在余杭区。
②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元/平方米;
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万元/平方米;
年利税不少于2000元/平方米。
③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根据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同,分段设置最低标准。
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不低于6%;
②注册资金不少于210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350万元/亩;
单位土地年销售收入不低于700万元/亩;
单位土地年利税不少于70万元/亩。
其中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不低于6%;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凡受让土地的研发、产业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5亩左右,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亩。
土地性质为科研、办公用地,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
(四)项目评审程序。
1.建立项目和人才评估专家评审制度。
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推荐产业项目评估和人才评价方面相关专家,建立项目评估专家组和人才评价专家库,制订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
2.进驻该区块的项目需先实施项目评估和人才评估。
对租用办公楼的,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负责审核;
对购置写字楼和受让土地的,经项目评估专家组和人才评价专家组负责评估提出意见后,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审核确定,以确保项目落地的科学性。
二、鼓励政策
入驻海创园的企业和人才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扶持、人才服务政策的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政策。
1.研发项目补助。
在研发建设项目的前3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
单个企业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办公用房租赁补助。
研发机构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年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价计算租房补助。
3.研发人员生活补助。
3年内,视项目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对有关研发人员的特定生活开支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4.高新技术成果奖励。
对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或浙江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并在规划指定区域实施产业化的研发成果,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人才创业的政策。
1.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的补助。
为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孵化器”)的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租金补助。
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企业,第一年租金全额补助,第2年至第3年补助房屋租金的7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补助。
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扶持入驻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根据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市场开拓的程度,单个项目按20万元、50万元、80万元3个等次进行资助。
项目批准后,拨付60%;
项目期满通过验收后,拨付40%。
(3)场地保障。
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建设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用于孵化毕业企业租赁;
并为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发展用地。
2.高新成果产业化补助。
高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经专家评审,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立项数最高不超过当年产业化项目立项总数的20%。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高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重点项目补助政策。
①跟进投资。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由杭州市引导基金与余杭区引导基金按7:
3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杭州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下同)。
②租金补助。
按房屋年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③贷款贴息。
给予两年内最高500万元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全额贴息,并给予再担保和使用还贷周转应急资金的支持。
④设备资助。
单个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5%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本条款和项目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⑤人才生活补助。
3年内,视项目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对有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特定生活开支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一般项目补助政策。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给予2年内最高300万元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全额贴息,并给予再担保和使用还贷周转应急资金的支持。
单个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7%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3年内视项目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对有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特定生活开支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创业投资服务。
(1)建立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海创园分中心。
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在海创园设立分中心,为资本与项目连接提供服务通道,并提供日常的融资咨询、中介服务、创业辅导,组织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与海创园企业对接会,帮助创新项目寻求战略合作者。
(2)建立引导和风险补偿基金。
杭州市、余杭区各出资2500万元设立贷款“风险池”,将“风险池”作为引导基金存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按1:
8比例放大提供信贷支持;
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对合作银行贷款实际出现的本金损失,“风险池”予以部分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创新信贷融资模式。
引进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发挥市区两级国有担保公司特别是科技担保公司的作用,为海创园的创业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公司股权质押、订单和应收账款质押以及期权回报等创新模式的信贷融资。
(4)培育园区企业上市。
市、区金融办(上市办)加强与海创园管理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海创园企业上市的引导和培育,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列为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培育对象。
(三)人才服务政策。
1.对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给予安居扶持。
(1)A类人才。
根据引进人才的要求,结合引进项目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引进政策,最高可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2)B类人才。
①提供人才公寓。
统一提供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前3年租金免缴。
②租房补助。
自行租房的,3年内对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③购房补助。
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购房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助,用人单位主体需按1:
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④提供人才专项用房。
可优先购买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
(3)C类人才。
统一提供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的,前3年租金免缴。
自行租房的,3年内对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60%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③安家费补助。
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2.海创园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教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结合个人意愿,可向省内高校推荐聘任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
3.海创园内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可选择办理杭州市或余杭区回国留学人员工作证,其保险、医疗、交通等方面待遇,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解决,浙江省、杭州市未覆盖余杭区的优惠政策延伸覆盖至海创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4.海创园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子女在杭州市区就学,原则上按属地原则解决,符合《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号)要求的,按《通知》精神办理。
5.在海创园企业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6.鼓励海外留学生入园创业,对符合条件进园创新创业的,一次性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入园的企业吸纳海外留学生,对入园企业接收海外留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鼓励入园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参与创业。
对入园大学生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和创业模拟实训的,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鉴定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中属于杭州紧缺工种的,可全额补贴;
参加见习训练的,可按照杭州市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上述经费,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由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海创园日常服务和管理。
(二)资金来源和管理。
海创园政策的兑现由市与余杭区按照规定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争取省里支持。
(三)操作程序。
1.项目备案。
需申报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应于上年度将项目计划报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企业决策层的有关文件、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经论证的可行性方案、投资预算、完成期限等)。
2.项目申报。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根据需要分批组织评审。
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
(3)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4)购置主要生产设备的财务清单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3.政策兑现。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服务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余杭区负责政策兑现。
四、附则
(一)分类人才认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经规定程序认定后(认定细则另行制订),颁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人才证书》。
(二)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单位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
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年内不改变用途或转让、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已发放的补助予以退还。
补助面积按经认定的三类人才每人不超过50平米的标准核定。
(三)对已经享受省内相关政策的引进项目和人才转移至海创园的,予以享受省内相关政策与本政策的差额部分。
本政策与余杭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中研发机构建设、入驻孵化器企业补助、产业化项目补助等政策有交叉的,就高享受一次。
对获得杭州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余杭区财政按照要求或按不低于上级扶持资金额度进行配套补助;
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
项目已经获得余杭区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补助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政策扶持对象以外的人才,按照属地现有人才政策享受有关待遇。
(五)海创园内引进人才、入驻企业(项目)符合杭州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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