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装修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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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装修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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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装修协议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区栋房号业主)
丙方:
(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负责人)
一、总则:
为加强对管理服务区域内装修活动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业主(或租、住户)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协议书壹式三份,业主、装修单位和物业服务中心各执壹份,有关项目装修注意事项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装修单位和物业服务中心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协议,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工程概况
2.1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责任范围:
3.1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在装修本协议约定的房屋前需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B、申请人身份证件;
C、装饰装修方案一份、装修平面图、单元立体图、水电管理线平面图各一份;
D、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E、涉及以下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F、涉及以下行为的,需提交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
G、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3.2商铺/办公室超过50平方米的,除提交上述资料以外,还必须提供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批意见书、消防平面图;有三废排放的,还须提供市环保局审批合格证明。
3.3申请/签约:
(1)业主/装修单位,必须提前七天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如果业主不能亲临办理,可委托代理人;但代理人须持有业主亲自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有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持有自己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2)业主/装修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申请表》、《装修施工许可证》,填写好相关内容,并签订《装修承诺书》、《防火责任书》。
3.4审批:
业主/装修单位持《装修申请表》和相应资料图纸,经物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客服主管及工程主管审核后递交服务中心经理审批。
3.5收费:
服务中心经理审批后,到服务中心财务处交纳以下费用:
3.5.1装修押金:
2000元(包括业主交纳1000元,装修单位交纳1000元)。
3.5.2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5元/人。
3.5.3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
20元/人。
3.5.4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计交:
2元/M2。
3.5.5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元/个。
3.5.6装修施工许可证押金:
50元/个。
3.5.7装修管理费:
0.03元/平方米/天。
3.5.8拆墙费:
30元/平方米。
3.6发放装修许可证:
收到业主依相关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提交齐备相关资料及相关费用后,物业服务中心客服主管可向业主签发《装修施工许可证》。
3.7办理出入证:
业主在装修房屋前,应凭《装修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出入证收款收据等到服务中心客服前台处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并提供装修人员一寸近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8装修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应与业主(或租、住户)签字确认的《装修申请表》相符,住宅装修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装修施工时间为:
每天8:
00-12:
00,14:
00-18:
00。
不得延长时间,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工;节假日及入伙六个月后的装修按物业服务中心统一规定执行。
3.9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大厦)应佩带《人员临时出入卡》,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大厦)施工。
3.10验收退费:
装修完工(商铺/办公室须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业主/装修单位通知服务中心验收(不合格项目需整改后另行安排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业主/装修单位持押金收据三个月后到服务中心办理退款手续,经服务中心经理签字认可后,到财务部退款。
四、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4.1、所有装修活动必须遵守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所规定之条款,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按照业主(或租、住户)申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
4.1.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非住宅用途房屋须报政府部门审批并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建筑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如随意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理石和大型吊灯等);
4.1.2在承重墙、天花、地面上打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门窗;
4.1.3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雨篷、遮阳篷、花架等),改变住宅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4.1.4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4.1.5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
4.1.6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或破坏毛坯房防水层的保护层及防水涂膜;
4.1.7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4.1.8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和设备,或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装修方案达不到防火要求。
4.1.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
4.2装修毛坯房或装修时确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完工后需做24小时闭水试验。
4.3、确需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4.4、经批准的楼顶、平台、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应按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款式(包括材料和颜色等)进行,须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4.5、装修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生产、商业用途的房屋装修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
4.6、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及其它未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除恢复原样,扣除业主(或租、住户)及装修单位的所有保证金外,业主(或租、住户)及装修单位还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7有线电视、宽频网、电话线路及插座改造须事先咨询服务提供商并在其指导下施工。
4.8装修单位负责人必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
4.8.1严禁用砖头或其他物品顶住电梯、防盗门;
4.8.2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装修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8.3严禁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污水、雨水);
4.8.4严禁骚扰其他住户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住户投诉和财产损失;
4.8.5严禁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8.6严禁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施工;
4.8.7严禁擅自进入地下室和天台,严禁在天台或地面等公共场所加工作业;
4.8.8严禁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
4.8.9严禁将电源线直接连接在漏电开关上,装修房屋内严禁抽烟、使用电炉或生火做饭;
4.8.10施工人员在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装修户内过夜留宿,业主需在《装修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并对此负责。
4.9、装修单位应加强消防工作,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至少两个),并制定落实防火措施。
4.10、装修过程中,如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操作,须事先报消防机关审批,将审批文件提交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并附操作人员的合法有效操作证件,落实消防措施,在监护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4.11、商户装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依规定需要报消防机关审批的,应报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油烟、噪音的商户应要求其安装油烟处理设施和进行降噪处理,保证油烟的排放和噪音音量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商户装修完工申请检查时,需由商户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需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证明。
4.12、装修时必须关闭装修房屋入户门,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公共环境。
4.13、施工过程中,装修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严密巡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知会物业服务中心。
4.14、精装房进行室内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动已安装的各类设施、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15、其它应遵守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
五、装修行为的检查
5.1业主房屋装修完毕(即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及装修单位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
如业主及装修单位无违反本协议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中心可在《装修检查记录》上签名,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可要求业主限期改正,再行复查,直到合格。
5.2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三个月后,经服务中心复查确定业主无违反本协议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中心应将装修押金退回装修单位和业主。
装修工程完工,在规定保修期内,如发生因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单位责任的,业主可以向装修单位追偿。
六、装修垃圾的清运及处置:
1、装修垃圾须及时入袋搬运,并按照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限期清理,如不及时清理由物业服务中心代为清理,费用由业主(装修单位)承担。
装修垃圾在搬运过程中不得在地面拖拉造成地面损坏磨花,不得损坏电梯等公用设施,否则将按责任给予处罚。
七、违约责任:
7.1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均由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2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公共设施,对于违反操作规定破坏公共设施(包括楼道、墙面、天台等)的行为按责任照价赔偿。
7.3施工人员不得在本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吵架、斗殴、吸毒、贩毒、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
7.4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须按责任照价赔偿。
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7.5如业主(或租、住户)与装修单位因装修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应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合同法》自行协商解决。
物业服务中心无权处理双方的纠纷,也无权代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履行约束或追缴行为,且不承担由双方纠纷产生的任何后果。
八、处罚办法:
8.1对违反本协议书的任何违章装修行为,装修人和装修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8.2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视违章情节轻重,拒绝装修单位进入住宅区装修
9、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
10、有关阳台及露台封闭具体规定,请参照《金茂府封闭阳台及露台管理规定》。
提示:
装修管理过程中,对装修人签发的所有书面材料,加盖物业服务中心公章方为有效。
甲方:
乙方(业主)签字:
装修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二次装修活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须知
为加强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物业品质。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XX市相关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将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禁止行为和应注意的事项告知于您,具体如下:
1、施工规范
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进行破坏改变小区房屋整体外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施工。
2、住宅室内隔墙的拆除和建造、地面、墙面装饰材质的选择及摆饰物的选择请严格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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