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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定额税率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比较:
税种
开征区域
纳税人特点
纳税环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持(保)有者
持有期间按年
计算、分期缴纳
耕地占用税
有耕地的地区
占用者
占用环节一次课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较长时间的占用土地资源,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这里我们就土地使用税交纳的难点起始时间及优惠政策,如何把握应用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的开始时间
1.有合同的情况
依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这个文件中,需要我们关注出让或转让合同,在有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我们是否考虑在出让或转让合同中加入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有利于降低土地使用税的税负。
房开企业如从政府取得土地,对土地的时间往往不能主导把握那么精准,我们也可以拓展了解一些其它省份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开始交纳时间,在本省没有相关明确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57号)中规定,对因政府规划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有证却无法使用土地,并且纳税人已履行了应有责任的情况,纳税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规划等部门文件证明的,经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11号)中则根据不同的土地交付主体作了区别处理,即对于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土地,采用“实际取得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处理原则,而对于其他主体之处受让取得的土地,按照财税[2006]186号中的规定执行。
2.没有合同、未取得产权证而实际占用的情况,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取得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开始实施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上形态的土地。
如:
在土地上进行撤迁、对土地进行平整、在地上开始工程施工等。
3.特殊的开始交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是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的是耕地才能享受,实务中往往交了耕地占用税,却不是耕地占用的主体非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从政策上是不享受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我们来看下具体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的终止时间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应为房产、土地实物交付与房产、土地权利变化敦先较为合理,可以从总局的两个文件结合来理解:
第一个文件:
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二个文件、依据国税发(2003)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常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证转移时间要晚于房屋交付时间,文件二中购买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次月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文件一中房产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刚好时间完美衔接,印证了我们的观点。
实务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交纳的时间各地税税机关的处理不统一,注意以主管局准,没有地方规定,以上述总局两个文件沟通解决。
举例看下实务中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的三种观点
观点一、签订销售合同日期为终止时间
桂地税字[2009]11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观点二、以房产交付日期为终止时间
新地税法【2013】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终止时间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的次月。
观点三、以办理产证日期为终止时间
豫地税发[2006]8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三、房开企业相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1.公租房建设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房企业中土地使用税虽不是主要税种,但是如不注意,也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同时也有一些优惠政策,财务人员掌握应用的好,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土地使用税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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