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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
主要部门
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办公厅
秘书长:
王忠禹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主任:
郭东坡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廖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杨景宇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刘仲藜
国务院研究室
桂世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制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局。
图表2-3:
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机构图
二、主要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9个职能司(厅、室)。
以下介绍与电信业发展相关的部门。
图表2-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部门及职责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对外颁布,研究国际经济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研究国内经济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
经济预测司
收集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
组织宏观经济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投资司
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
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安排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指导监督政策性金融使用方向。
国外资金利用司
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
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伤。
研究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控制计划。
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拟定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
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提出相关政策,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价格司
拟定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级管理价格的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不服省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第三节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于1998年4月8日在邮电部原址挂牌。
在原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并将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航天总公司、中国航空总公司的通信管理部门并入。
原邮电部部长吴基传出任信息产业部部长。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信息产业部内设13个职能司(厅、局):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综合规划司、科学技术司、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电信管理局、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军工电子局(特种电子装备局)、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外事司、人事司、邮政局。
图表2-5:
信息产业部组织结构图
二、三定方案及职责
“三定”方案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与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信息产业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
划出和转移的职能包括:
将原邮电部的邮政行业管理职能、邮政网络建设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职能,交给国家邮政局;
将原邮电部的国家电信主干网建设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职能,交给电信企业或企业集团;
将原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的工业、物资、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实行政企分开。
划入的职能包括:
将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将原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行政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将原航天工业总公司制订通信广播卫星网络发展规划和技术体制的行政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卫星轨道位置的国内协调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参与的管理公众通信业务资费、制订基本通信业务收费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第四节中央与地方电信管制
一、中央与地方电信管制结构图
图表2-6 中央与地方电信管制结构图
二、电信管理局的职责
电信管理局主要负责审批和发放全国性的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
负责服务质量监督与价格监管;
制订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实行;
负责通信网码号资源的分配与管理;
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协调;
负责电信网络设备互联互通标准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
负责组织协调党政专业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
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国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
三、地方通信管理局的职责
地方通信管理局是信息产业部的派驻机构,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而负责区域内的电信行业管理工作,这就决定了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原则定位在执行、协调、监督三方面:
一是执行,主要是执行<
<
电信行业管理条例>
>
;
执行国家及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执行国家及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有关经济、技术标准;
落实信息产业部的各项指令和工作要求。
二是协调,就是协调地方党委、政府与地方电信管制机构及其与全国性电信运营公司、区域性电信运营公司的关系;
协调各电信公司之间的经济、技术、法律关系;
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
其中,由地方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的电信运营企业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
网间互联建设投资;
网间结算及网络元素出租;
网间业务代办费用;
公司间同类业务代理费平衡;
非成本监测期间,同类电信业务社会平均成本的协商确定;
由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同类业务资费标准的协商确定等;
由政府管理机构协调的电信运营企业间的技术关系主要有:
在网络规划与城市通信发展规划中各运营企业的关系;
网间互边互通的体制及技术方案;
网络元素出租种类的选择;
运营企业的各项技术指标(包含建设质量指标和网络运行维护指标);
网间互联的各类指标等。
由通信管理局协调的电信运营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
运营企业间的互联互通、代办、租用、网间结算等的合约的执行。
三是监督,总体上讲就是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电信消费者和电信运营企业的利益不被损害。
具体来讲,监督就是确保<
电信条例>
的四项原则和八项制度的落实,其中四项原则是:
政企分开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代表先进技术与先进文化进步的原则,前瞻性和超前性的原则。
八项制度是: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互联互通协调制度;
通信资费管理制度;
通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通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通信建设管理制度;
设备入网管理制度;
电信网络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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