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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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一年,在京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火情事故的施工企业;
(八)近一年,在京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施工破坏地下(上)管线事故的施工企业;
(九)近一年,在京发生1起及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施工企业;
(十)近一年,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扬尘污染被举报投诉被查实3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十一)因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应急管理、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移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处理的施工企业;
(十二)三个月内,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立案处罚3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采取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对施工企业的资料核查工作,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第148号)第六条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核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并依据《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认定标准》(资料核查)(详见附件2)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对资料核查符合标准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随机抽取1-2项企业在京施工项目,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AQ-D1-1~AQ-D1-10)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生活区办公区、绿色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机械安全、消防保卫等10项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并将现场评分结果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认定标准》(现场核查)(详见附件3)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施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施工企业应对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整改报告。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查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发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现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
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开展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区内的三个不同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五)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对存在第十七条
(一)
(二)(三)类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存在(四)(五)(六)类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九条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在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第十七条任意一种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事故及违法违规情况函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情况,决定按期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等评奖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单
检查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时XX分单号:
名称/姓名
社会统一代码/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姓名/所属机构
联系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检查事项
检查子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安全生产条件
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文件资料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
询问被检查对象
□健全□不健全
1.2是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完备□不完备(处)
□达标□未达标(处)
1.3是否制定完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一致□不一致(处)
2安全资金投入
2.1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建立情况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
□合格□不合格(部)
2.2安全资金投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一致□不一致(部)
3安全机构设置
3.1是否独立设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实地查看部门和人员
□有□无
3.2专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4三类人员考核
4.1主要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
查看人员名册
查看人员证书
查看公司任命文件
□符合□不符合(人)
4.2项目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
4.3专职安全员是否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
5.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
□取得□未取得(人)
6教育培训
6.1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教育
查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已教育□未教育(人)
6.2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教育
7工伤保险
7.1是否依法缴纳
查看人员名册和工伤保险缴纳记录
□已缴纳□未缴纳(人)
8施工现场
8.1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检查
□符合□不符合(处)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9.1是否制定制度、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查看规章制度
现场检查
10危大工程和易发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10.1是否制定了预防、监控措施
□已制定□未制定
10.2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
11应急预案、组织或人员、器材
是否有应急预案、组织或人员、器材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查看库房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查看资料、检查施工现场、询问当事人
检查结论
□合格□不合格(检查人意见:
)
检查人
1:
(姓名)(执法证号)
记录人:
被检查人:
2:
备注
注:
1.采取询问方法检查时,应当按照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制作询问笔录留存;
2.采取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情况方法检查时,应当有电话录音或工作记录留存;
3.检查结果中有相应违法行为的,请填写检查内容中相应情形编号或简要描述违法行为;
4.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备注栏内如实记载相关情况。
附件2
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认定标准(资料核查)
序号
要求
核查内容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1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数量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要求,“三类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全部注册在本单位而非上级或二级单位。
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数量未达企业所持资质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最低标准
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企业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考核情况实施奖惩措施。
企业未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企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查阅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近3年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企业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查阅企业2019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近3年安全教育记录;
企业建立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内部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企业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或未有效落实。
4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投入使用情况
企业建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查验企业当年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支出台账及支付凭证。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或未有效落实。
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查验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企业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6
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查验企业管理人员近3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企业“三类人员”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企业法人为外籍、已退休或在上级单位缴纳除外)
7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
企业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8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定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着事故发生后科学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企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及合格报告。
(如有)
企业未对自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测或无合格证明。
11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仅限劳务资质企业)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未达安全生产许可证最低标准。
附件3
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认定标准(现场核查)
分项
安全管理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安全管理)》(表AQ-D1-1)开展检查
分项得分率未达70%
生活区、办公区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生活区、办公区)》(表AQ-D1-2)开展检查
绿色施工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绿色施工)》(表AQ-D1-3)开展检查
脚手架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脚手架)》(表AQ-D1-4)开展检查
模板支撑体系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模板支撑体系)》(表AQ-D1-5)开展检查
安全防护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安全防护)》(表AQ-D1-6)开展检查
临时用电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临时用电)》(表AQ-D1-7)开展检查
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表AQ-D1-8)开展检查
机械安全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机械安全)》(表AQ-D1-9)开展检查
消防保卫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消防保卫)》(表AQ-D1-10)开展检查
综合评定
1-10项标准分之和
综合得分低于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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