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促进联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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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促进联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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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促进联盟
天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促进联盟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天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促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TianjinElectricVehicleChargingInfrastructurePromotionAlliance”(TEVCIPA)。
第二条【设置】联盟是接受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管理的社会团体,业务上接受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任务】促进联盟会员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产业发展中的交流合作,推动天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有序发展,实现各方充电设施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充电设施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与落地、先进充电技术研发与技术标准制定、第三方认证与培训,打造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与天津特色的智能、便捷、规范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产业,有力支撑天津市电动汽车整体发展。
第四条【定位】联盟是天津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产业交流互动、信息发布、沟通合作的平台,凝聚天津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纽带,商业模式创新、技术开发交流、科学管理与培训咨询的载体,相关政府部门的智囊团。
第五条【性质】联盟是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能源供应企业、充电设施生产企业、充电运营服务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充电技术研发机构、认证机构等相关机构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的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六条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联盟标识】
联盟将设计和使用联盟专有标识,该专有标识用于标示联盟机构、文件、联盟网站、对外交流与传播等;在授权情况下联盟会员可以有限使用联盟标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八条联盟任务主要包括:
维护市场秩序、规划市场发展、实现互联互通、创新商业模式、提供政策建议与技术研发合作。
第九条维护天津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有序发展。
(1)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行业企业资质、建设安装规范与运营服务标准等,从企业资金、技术力量、服务力量、安全运营记录等方面提出入盟企业资质;
(2)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天津市充电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均衡体现联盟企业发展意愿,避免盲目建设与重复建设;
(3)加强联盟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中的沟通协调,推进企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
第一十条实现天津地区充电设施信息互联互通。
(1)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共享平台运营(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运营;
(2)实现联盟中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各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的对接,统一信息上传的内容、数据格式要求与服务客户端开发要求;
(3)为政府提供电动汽车运行、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充电电量计量统计等实时数据,提供推广效果评估报告和决策支撑服务;
(4)协助政府开展入网充电设施与充电过程安全监测并提供监测分析建议。
第一十一条推动天津市充电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创新。
(1)组织开展充电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分析与研究,为运营企业提供创新共赢建议;
(2)为政府提供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政策支持提供基础性依据与参考性意见。
第一十二条推动联盟企业技术研发合作。
(1)组织联盟企业开展基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化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及客户服务的培训宣贯。
开展相关国际标准、企业经验探讨,开展前瞻性研究;
(2)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关键技术研发、交流,推动“校企合作”、“院企合作”、“企企合作”,推动联盟企业技术、研发设备与资源的合理流动、有偿共享,协助联盟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
(3)推动联盟企业技术成果形成天津市相关地方标准及服务规范要求,积极协助联盟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规范制定,参与国际交流活动;
(4)开展设备安装、运行与企业、人员第三方认证与评估。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十三条【机构设置】联盟实行主任负责制。
由主任会议、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组成。
第一十四条【主任会议构成】联盟发起阶段设主任单位一家、副主任单位四家、秘书处(兼)一家。
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主任会议会员由联盟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正式聘用。
每届任期3年。
主任会议通过召开年会或临时会议形式,行使联盟管理和决策权力。
第一十五条【秘书处构成】秘书处是联盟事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主任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正式聘用。
每届任期3年。
第一十六条【专家委员会构成】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外部智囊机构,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专家委员会其他会员若干人,一般由与联盟企业无紧密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权威组成。
专家委员会会员由联盟各会员企业推荐,由主任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正式聘用。
每届任期3年。
第一十七条【专业工作组构成】专业工作组是联盟各项事务的具体开展机构,由联盟企业各相关业务专家构成。
各专业工作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由联盟企业提名,经主任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正式聘用。
每届任期3年。
第一十八条【主任会议职责】主任会议主要职责:
(1)通过召开主任会议,选举和罢免秘书长,设立和选举、罢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专业工作组组长;
(2)确定联盟重点工作与发展方向,审核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对联盟内部发生的重大利益分歧进行仲裁;
(3)对联盟各专业工作组分配工作任务,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4)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等重大管理制度;
(5)审议、表决联盟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第一十九条【主任职责】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联盟大会或主任会议;
(2)推荐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工作组组长人选,提交主任会议表决、批准;
(3)监督联盟各项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秘书处职责】秘书处主要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主任会议决议,负责联盟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
(2)负责主任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向主任会议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4)及时提供政府部门需要的信息、报告;
(5)代表联盟与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外团体、组织、企业等开展交流合作;
(6)负责设计联盟标识,建立标识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联盟标识授权使用;
(7)协调支持各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8)负责联盟在民政部门登记或注销登记事宜;
(9)受理新会员加入联盟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10)依据联盟有关制度,受理联盟会员退出联盟申请,对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对联盟造成严重损害的会员提出除名的提议,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负责建立和运行维护联盟网站;
(11)修订联盟章程;
(12)落实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职责】联盟秘书长主要职责:
(1)负责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3)经主任会议授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4)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人员变动】联盟各级领导会员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任期至届满时,应当召开各级临时会议确认人员变动,选定新的人选。
(1)对于联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变动,应由主任会议提议召开联盟临时大会讨论确定。
(2)对于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会员、专业工作组组长变动,应由秘书处提议召开临时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会议体制】联盟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每年举行2次,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主任会议会员提议,2/3以上会员出席,即可以召开临时主任会议。
各项会议决议应以2/3多数通过。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盟会员】
(1)联盟吸纳致力于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能源供应、充电运营服务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相关社会组织等成为联盟会员。
联盟实行会员制。
(2)会员发展由联盟执委会员推荐或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行申请,经联盟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联盟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认可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加入联盟;
(3)在联盟涉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
(4)积极参与联盟活动,愿意为联盟工作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联盟会员加入】满足联盟会员应具备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成为联盟会员。
第二十七条【加入联盟程序】
(1)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2)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主任会议;
(3)联盟召开(临时)主任会议,审议并批准申请单位的加入申请;
(4)申请单位签署相关协议,正式成为联盟会员。
第二十八条【联盟会员权利】
(1)在联盟大会拥有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审议联盟主任会议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3)参加联盟大会,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4)审定联盟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
(5)参加联盟活动,优先获得联盟服务;
(6)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及规约,共享联盟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等资源;
(7)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第二十九条【联盟会员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及行业规定;
(2)保守联盟相关秘密,维护联盟形象和合法权益;
(3)完成联盟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
(5)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联盟外的各类活动,不得在XX情况下使用联盟标识。
第三十条【联盟会员主体变更】联盟会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会员的利益及联盟的业务发展和计划实施。
联盟会员提出变更申请,经联盟秘书处受理和调查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联盟会员退出】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联盟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三十二条【联盟会员除名】
(1)联盟会员未经主任会议同意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2)经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联盟会员予以除名;
(3)联盟会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主任会议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4)联盟会员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经主任会议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5)联盟会员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联盟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联盟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四条【经费用途】联盟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例行工作、秘书处日常运营、纳入联盟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对外宣传交流及专家咨询费用。
第三十五条【经费预决算】
(1)联盟年度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负责编制,预算应与联盟年度工作内容相匹配。
决算应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联盟年度预决算经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会员公布。
(2)每年中设置一次年度预算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主要针对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新增工作费用发生。
秘书处汇总申报并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联盟专设账户,联盟资金专款专用。
秘书长负责经费的使用和日常财务管理,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七条如联盟经费不足或开展其它专项工作需要额外费用,由联盟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主任会议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联盟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执委单位推荐,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六章联盟终止
第三十九条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主任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联盟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章程修订】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主任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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