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致公学校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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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培养目标为
:
让学生有较强的理想信念与良好的行为习惯。
以端正的学习态度,以正确的学习方法,成为健康、活泼、好学、文明的快乐学生。
教师发展目标为:
让教师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较高的师德水平。
以学生为本、以能力为重,成为乐教、博学、奉献、创新的快乐教师。
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估制度,激励教师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八条校训为:
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教风为:
尚德精业爱生奉献;
学风为:
自主善学合作致用;
第九条
校标:
图案包含幼苗和绿叶。
整体寓意为:
学校爱生奉献的老师在为快乐健康、乘风破浪的致公学子保驾护航。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
(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推选董事和监事;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4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1/5,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董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
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
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董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董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确认董事会会议议题;
(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
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
董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5年。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设置教务处、政教处、办公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的重大专项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或咨商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家长委员会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重大决策会议可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文素养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人为本的班级管理。
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
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落实“面向每一个学生”的理念,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争取家庭教育的支持,共同积极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对行为规范有偏差的学生,要进行耐心帮扶,积极引导。
第三十八条学校高度重视社团工作,建立致公“蒲公英”学生社团。
学校加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指导部门与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核和监督作用。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自主管理和拓展活动,保证每月进行一次社团活动。
建立健全社团评价机制。
以年度考核为主要方式,积极创造条件,综合评价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情况,不断扩大学生社团活动的参与面和覆盖面,探索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情况的有效考评机制。
第三十九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师备课要精心,上课要生动、开放、有实效、促思维,练习有效能,辅导要加强培优补缺。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学业负担,班主任老师须统筹协调各门课程作业量,确保学生作业量与其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实施有效教学,注重在课堂中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爱国情怀、科学素养、生命意识、团队意识以及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等,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实施以激励性为核心的课堂学习评价,内容上分成过程评价和期末评价两种。
评价方式以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结合。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指导小组,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特色兴校,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学生的科学、艺术、劳动素养,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精神。
以学生社团活动为平台,每学年开展艺术节、体育节等展示活动。
做到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学校传统艺术特色。
重视学生劳动技术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综合实践活动,提高服务自我、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建设、管理与使用,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校园广播系统、校园通讯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等,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积极发挥其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确认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董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为便于学生中午就餐,学校食堂根据家长意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配餐服务,费用根据上级部门核定价格据餐实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和学生会组织,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和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大队部和学生会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合同聘用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学校依法根据董事会核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和编制聘用人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五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十一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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