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682900
- 上传时间:2022-12-31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78KB
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条所有申请和授权资助一律通过“惠州市专利资助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申请,不再接受纸质申请。
(网址: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申请书和上传相关附件,县(区)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材料的进行的审核汇总。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的,应自收到国家县(区)主管部门专利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PCT专利或国外授权专利费用资助的,应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或国外授权专利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须在申报系统填报《惠州市专利申请与授权费用资助申请书》及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内授权专利:
专利证书盖章页、说明书扉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还需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申请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实用新型申请费收据,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实审通知书;
(三)PCT专利申请:
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文件和国际检索报告;
(四)国外授权专利:
请求书首页和外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五)资助代理机构:
在惠州市纳税的完税证明、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及专利代理合同书;
(六)资助年费:
提交缴交专利授权后第1~3年的专利维持年费收据;
(七)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
在校学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学生证、参加创新大赛的获奖证书和委托代理合同;
(八)每年资助总额30万元以上(PCT申请资助除外)的单位,还需提交获得省以上专利奖证明材料;
(九)申报国家或广东专利奖并通过形式审查的资助,需提交专利奖申报书和通过形式审查凭证;
(十)委托外地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人需向所在辖区县(区)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公司的资质材料及申请或拟申请专利的清单进行备案;
(十一)市科技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五)对由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或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个人代理的专利,不予申请和授权资助;
未通过专利代理人申请,且申请人住址与专利申请联系地址不一致专利申请;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七)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资助的,市科技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年度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专利推进活动资助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利政策宣讲活动推进专利工作。
第十一条专利政策宣讲活动的资助标准:
专利政策宣讲。
指市科技局通过利用社会组织,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12.4”法制宣传日等窗口期组织开展专利政策法规的宣讲。
设立专利政策法规的宣讲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5万元;
第十二条申报上述第十条专利政策宣讲项目的单位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一)《惠州市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根据宣讲项目选题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上述申请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项目及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资助通知。
第三章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认定
第十四条申报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5%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4.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5.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市平均增幅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市内同行前列,且拥有1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
近两年专利电子申请达到98%以上;
6.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
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
年营业收入高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3%;
年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5%;
7.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专利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2.专利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发明专利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5名,且专利电子申请达到100%,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企业、专利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惠州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领导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二)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育工作;
(三)已开设或计划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四)积极支持学校团队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五)积极开展发明创新、科技竞赛活动,鼓励和激发学生的发明创新热情;
(六)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的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
第十六条资助标准:
(一)新认定的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
(二)新列入的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扶持经费15万元;
(三)新列入的全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
(四)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
(五)新认定的惠州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家一次性扶持1万元。
第十七条申报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应通过惠州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8080/Index)填写申报书和上传以下材料,并经县(区)主管部门推荐后打印提交一式3份:
(一)《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
(四)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其中包括:
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等数据);
(五)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六)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七)属于专利服务机构的,提交代理专利近三年申请情况,年度纳税情况(完税证明),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介绍;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惠州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单位,应通过惠州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一)《惠州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方案;
(三)对教师和学生发明创造及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及奖励制度;
(四)参加各类发明、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包括集体、教师或学生个人)及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专利、版权、软件著作权等)清单和证书;
(七)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制度和计划;
(八)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佐证材料。
第四章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为促进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而设立的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条申请列入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三)项目申报单位所实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
专利技术实施具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能对我市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链的形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
(四)项目申报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具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保护、管理和应用;
(五)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
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六)所实施的专利技术产业化已具规模,或者所实施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申报产业化项目的单位须登录惠州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8080/Index),填写申报书和上传以下材料,并经县(区)主管部门推荐后打印提交一式3份: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
许可实施的,需提供许可合同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所实施专利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其它证明材料(如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项目的检测报告、环保证明等可一并提交)。
第五章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设立贯标项目,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扶持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具有创新优势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优势的贡献显著增强。
实施期限是自项目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试运行,提出认证申请,1年半内通过贯标认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对象: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电子申请达到98%以上。
第二十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签订贯标辅导合同,全面启动贯标工作,并支付60%以上辅导费用;
(二)所选择的辅导机构,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条件之一:
1.在惠州市内依法注册设立,有3人以上取得广东省贯标辅导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
2.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惠州分支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资格,且有3名以上常年在惠州市工作的专利代理人,3人以上取得广东省贯标辅导资格;
3.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上一年度已在惠州市开展专利代理或专利信息业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申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项目的单位须登录惠州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一)贯标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贯标企业内审员资格证、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资格证、贯标服务机构贯标辅导资格证、贯标内审员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贯标服务机构认定文件;
(四)贯标服务合同和交款发票;
(五)企业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有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超过10件的只提交10件核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获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第六章专利信息分析导航
第二十六条专利信息分析导航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一)集聚区发展方向专利导航分析;
(二)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分析;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重点产品专利信息分析。
第二十七条申报对象
在惠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惠州市内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联合申报,鼓励多家同类企业共同参与。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利信息分析导航项目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项目应确定本企业生产的至少一项产量大、技术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产业驱动力强的重点产品。
同等条件下,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企业优先。
(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条件,拥有专利信息分析软硬件设施,拥有一批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
常年在惠州市开展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服务业务,且业务量靠前;
在惠州市内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
或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惠州分支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资格,且有3名以上常年在惠州市工作的专利代理人、2名以上所学专业与项目技术学科领域相一致的技术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
广东省内以专利信息服务为主的专利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申报专利信息分析导航项目的单位须须登录惠州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针对不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部分,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公共服务的范围、模式、对象等承诺书一份;
(三)无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诺书一份。
第七章专利代理机构扶持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扶持的对象:
在惠州市内依法注册设立,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或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惠州分支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且执业1年以上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式员工数量达到5人以上,其中专利代理人不少于2人;
(二)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四)上年度代理惠州市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以上;
(五)年度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正增长,电子申请率100%。
第三十二条扶持标准
扶持坚持量质并重,专利代理与综合服务全面评估原则。
每年扶持综合评估评分前四名,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个,获得本奖励的服务机构将作为惠州市优秀专利服务机构在惠州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综合评估评分标准如表1。
第三十三条评估程序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工作。
(一)代理机构填报。
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惠州市专利代理机构评估情况表》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集中评估。
根据各代理机构填报的情况表和提供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3-4家优秀专利代理机构;
(三)专利文本质量的评估。
典型专利文本质量评估采取机构自选与市科技局随机抽取相结合选取代表作,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每个服务机构选送1件,市科技局从该机构近3年代理的专利中随机抽取一件;
各服务机构上年度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的专利工作人员,自选10件(专利申请过程中尚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由机构内其他代理人挂名的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由市知识产权随机抽取1件。
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典型专利文本进行集中评审。
第八章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第三十四条申报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申报主体是已取得专利代理资格,且在惠州市专利代理执业2年以上,在惠州市纳税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申报条件
已与惠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合同,协议托管期限自项目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年。
托管服务机构,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条件,在惠州市内依法注册设立,有3名以上常年在惠州市工作的专利代理人,至少1人取得律师资格证,有2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贯标辅导员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
或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惠州分支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资格,在惠州市纳税,有3名以上常年在惠州市工作的专利代理人,至少1人取得律师资格证,有2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贯标辅导员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托管服务对象,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一定数量专利的小微企业,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
申报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须须登录惠州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8080/Index),填写申报书和上传相关材料,并经县(区)主管部门推荐后打印提交一式3份。
第九章专利维权援助资助
第三十六条资助对象:
在惠州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以下情况的中小微企业或本市的个人。
(一)经济状况困难,严重影响专利权保护或者抗辩能力,或已经或者将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所涉专利权纠纷对本企业、本行业或者在所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典型意义的;
(三)案件事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有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资助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惠州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涉案专利申请地址为惠州市的个人;
案件尚未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当事企业或个人已向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并提供相关材料。
1.《惠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申请表》;
2.相关专利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资金援助的自然人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5.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生效行政决定书、与委托机构签订的书面代理协议、案件诉讼材料以及相关维权费用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请勿用装订夹)。
第三十八条申报及审批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到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由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
第十章项目受理和审批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当年专利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除专利申请和授权、质押融资贴息、专利代理机构扶持和国家、省专利奖配套奖励以外的其它项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或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平台)和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十条除专利申请和授权、质押融资贴息、国家、省专利奖配套奖励以外的项目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通过所在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或市知识产权管理业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各县(区)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四十一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
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科技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评估的单位应在次年1月底向市科技局提交评估材料。
第四十三条审批程序:
(一)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上述项目进行评审;
(二)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考察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书面报告;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初拟经费安排计划,报市科技局局务会讨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推进 惠州市 专利 工作 实施 意见 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