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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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
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绿色生态示范区的推荐和初步审核;
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区级工作经费,配合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
单个项目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
第六条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应实施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已享受面积奖励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和已按《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申请并取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第七条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70%且预制率不低于50%时,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对于自愿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不低于2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对按照《关于印发<
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
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实施的住宅项目,预制率不低于4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实施奖励,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
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
第八条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对满足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等专项标准并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
第九条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给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财政奖励。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
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
项目开工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改造更新和环境提升,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采集等。
第三章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
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进行申报,2020年5月1日后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首层楼地面施工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填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上传项目开工或竣工手续证明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奖励各单体的预制率和装配率承诺书、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平台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组织预制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表;
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在项目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将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等材料上传至平台。
第十五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平台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9月底前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四章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
申报单位可于每年5月底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期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平台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及审核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
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效果、项目投资等;
(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确定的奖励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每年按期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标识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有关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监理公司
第五章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条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时应开工30%以上。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申报部分应已全部竣工并入住。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申报范围原则上以社区或村镇为
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应将绿色生态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建立指标体系,园区的开工规模达到30%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应在竣工入住后提出申请;
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应编制更新导则,并建立治理机制,由街镇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送绿色生态示范区申报书。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综合考虑示范区代表性与示范意义、规划编制合理性及可行性、规划实施情况、建设进度及成效、机制创新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纳入示范区。
第二十二条对经评审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有效期为3年),并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
获评称号3年内,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复审,示范区开工建设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且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后颁发证书及奖牌(永久有效),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需求报送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至区财政局;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安排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各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奖励资金评价结果适时进行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应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未及时告知或退返;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报送基本能耗数据和建筑运行信息,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四)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造成严重影响;
(五)不符合国家、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的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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