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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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
第二条以加强机关法治建设为中心,建立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机制,确保政府决策合乎民情、体现民意,符合规律,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创新管理方式,解决行政执行中的执法扰民以及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提高履行职能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
第四条完善各种行政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言而有信,不断提高信用服务水平。
第六条根据任务分工,成立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
具体落实政府信用建设的各项措施;
对信用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有关信用信息记录整理归档,作为公务员考核依据之一,保存期为2年。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许可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在编人员并从事发展和改革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年度的公务员考核合格。
4.熟悉发展和改革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必需的知识。
5.通过市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三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管理
1.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统一负责。
2.市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对行政许可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40学时。
3.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参加进行全市的发展和改革执法检查。
第四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职责
1.监督本市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举报,提供监督信息。
2.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参与违法案件查处。
3.定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
4.积极参加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
5.认真完成局里交办的任务,定期汇报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奖励
1.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对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比,对在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2.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制止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协助查处冒充行为有功的单位或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处罚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行政许可执法资格:
1.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执法中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遵守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
第七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由市政府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素质,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是指发展和改革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其职务行为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或赔偿等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和批评、教育改正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过错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可同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涉及赔偿的,视具体情况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本局职务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裁决为错案、行政诉讼最终判决为败诉、执法相对人投诉的事件,由局领导指定2人以上,对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在调查终结后7日内向局领导提交调查报告。
对调查的事件,其行政执法人员确有违法责任的,应该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同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局领导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该及时召集监察、法制和人事机构,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局领导经过充分合议后作出处分或免予处分决定。
处分或免予处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该告知过错责任人并通知法制、人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过错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核,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违法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
(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反行政执法程序;
(四)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五)行政执法不当,造成执法相对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名誉损害;
(六)抽象行政行为引起复议或诉讼;
(七)行政不作为引起诉讼;
(八)伪造或唆使伪造证据、出具假鉴证;
(九)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同一职务行为中,有违法责任,又有过错行为的,在追究其过错责任时,应该同时根据违法情节,从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其违法责任:
(一)主动发现其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
(二)执法相对人撤消投诉。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证人证言不实等非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违法;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行政不作为;
(三)因行政执法依据新增或修订的原因,导致行政行为不当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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