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单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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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分包单位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
5验收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5.1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
5.1.1通道
通往机器设备区间及滑轮间的通道应符合GB7588-2003中6.2的要求。
5.1.2安全空间和维修空间
5.1.2.1机房内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m的铅垂净空距离。
井道内无防护的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上方应有不小于0.3m的铅垂净空距离。
如果该距离小于0.3m,应按照GB7588-2003中9.7.1a)的要求提供防护。
5.1.2.2滑轮间内无花板以下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5m(装有控制柜的滑轮间除外),滑轮上方应有不小于0.3m的铅垂净空距离。
5.1.2.3在控制柜(屏)、紧急和试验操作屏前应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
a)深度:
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m;
b)宽度:
为0.5m或柜、屏的全宽,取两者中的大者。
5.1.2.4为了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手动紧急操作的地方,应有一块不小于0.5m×
0.6m的水平净空面积。
5.1.2.5工作区域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通道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m,这一净高度应从通道区域地面测量到屋顶横粱的下表面。
5.1.3主开关、照明及其开关
5.1.3.1主开关
5.1.3.1.1每台电梯均应装设能切断除下列供电电路以外该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
a)轿厢照明和通风(如有);
b)轿顶电源插座;
c)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的照明;
d)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以及底坑内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5.1.3.1.2该主开关应设置在
a)机房内,当有机房时;
b)控制柜内,当无机房但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时;
c)紧急和试验操作屏上,当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时。
若紧急操作屏和试验操作屏是分立的,此开关应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接近主开关,应在控制柜上设置一个满足GB7588-2003中13.4.2要求的分断开关。
5.1.3.1.3主开关的设置位置和结构型式应符合GB7588-2003中13.4.2的要求。
5.1.3.2照明及其开关
5.1.3.2.1在每个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靠近每个入口处,都应装设控制该区间照明的电源开关。
5.1.3.2.2在靠近主开关处,应装设能控制井道照明的开关。
5.1.3.2.3工作区域、机器设备区间和安装有控制柜的滑轮间,应安装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lx。
未安装控制柜的滑轮间,在滑轮附近应有不小于100lx的照度。
照明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可通过另外的电路或通过与5.1.3.1规定的主开关供电侧连接而获得照明电源。
注:
井道内机器设备区间和工作区域的照明可以是井道照明的一部分。
5.1.4断、错相防护和电动机电源切断检查
5.1.4.1每台电梯应具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当电梯供电电路出现断相或错相时,电梯应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
如果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可以不设错相保护功能。
5.1.4.2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驱动主机电动机,应使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其供电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轿厢再运行。
5.1.4.3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应采用GB7588-2003中12.7.3要求的方法切断电动机的供电电流。
5.1.5电气布线及安装
5.1.5.1电梯动力线路与控制线路宜分离敷设或采取屏蔽措施。
除36V及以下安全电压外的电气设备金属罩壳均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且应有良好的接地。
接地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绝缘电线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端上,不应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电梯供电的中性导体(N,零线)和保护导体(PE,地线)应始终分开。
5.1.5.2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
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1m。
线槽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大于槽内净截面积的60%,线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内净截面积的40%。
5.1.5.3在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接触,所用罩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所规定的IP2X。
5.1.5.4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1的要求。
当电路中包含有电子装置时,测量时应将相导体与中性导体连接起来,所有电子元件的连接均应断开。
表1绝缘电阻要求值
5.1.5.5在滑轮间内临近入口处应装设一个符合GB7588-2003中14.2.2和15.4.4要求的停止装置。
5.1.6接触器和接触器式继电器
5.1.6.1驱动主机供电主接触器应为GB14048.4中规定的下列类型,且这些接触器应允许启动操作次数的10%为点动运行:
a)AC-3,用于交流电动机的接触器;
b)DC-3,用于直流电源的接触器。
5.1.6.2当使用接触器式继电器去操作主接触器时,这些接触器式继电器应为GB4048.5中规定的下列类型:
a)AC-15,用于控制交流电磁铁;
b)DC-13,用于控制直流电磁铁。
5.1.7设备安装
5.1.7.1机房、滑轮间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宜为20mm~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于楼板或完工后地面至少50mm的圈框。
5.1.7.2埋入承重墙内的拽引机承重梁,其支撑程度宜超过墙厚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5.1.7.3在电梯驱动主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以及限速器上,应有与轿厢运行方向对应的明显标志。
如果盘车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则驱动主机上的标志可标在盘车手轮上。
5.1.7.4拽引轮、盘车手轮和限速器轮等旋转部件的外侧面应涂成黄色,手动释放制动器的操作部件应涂成红色。
5.1.7.5限速器绳轮轮缘端面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度不宜大于2/1000,曳引轮和导向轮轮缘端面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度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不宜大于4/1000。
设计上要求倾斜安装者除外。
5.1.7.6限速器出厂时的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
限速器安装位置应正确,底座牢固,运转平稳。
5.1.7.5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其动作速度应符合GB7588-2003中9.9.1的要求。
5.1.7.8当安装有操纵对重安全钳的限速器时,其设定的动作速度应大于同一台电梯上轿厢安全钳用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不应超过其10%。
5.1.7.9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速度监控元件的动作速度vs与同一台电梯上轿厢安全钳用限速器动作速度v1的关系应为:
vs≤1.1v1。
5.1.8驱动主机
5.1.8.1强制式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
5.1.8.2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动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所作用的零件上,每级传动皮带不应少于两条。
5.1.8.3电梯应设有制动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摩擦型)制动器,另外还可装设其他制动装置。
在动力电源失电或控制电路电源失电时制动系统应能自动动作。
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作为机-电式制动器。
5.1.8.4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机电式制动器的机械部件应至少分两组装设。
制动器电磁线圈的铁心是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5.1.8.5机-电式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情况下保持松开状态,被制动部件应直接采用刚性机械装置与曳引轮或卷筒、链轮连接。
5.1.8.6切断机-电制动器的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
这些电气装置可以是同时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接触器。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5.1.8.7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用手松开机-电式制动器并需要以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5.1.8.8机-电式制动器应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块向制动靴或衬片施加压力。
5.1.8.9应装设对机-电式制动器的每组机械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测的装置。
如果有一组制动器机械部件不起作用,则拽引机应当停止运行或不能启动。
5.1.9旋转部件的防护
5.1.9.1设置在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的绳轮或链轮,在绳(或链)进入轮槽的部位应有防止人的肢体被卷入的防护装置,同时还应有防止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的装置,当绳或链条沿水平方向,或在水平面之上、以相对水平面不大于90°
的任意角度进入拽引轮、滑轮或链轮时,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5.1.9.2防护装置应符合GB7588-2003中9.7.2的要求。
5.1.9.3除盘车手轮、制动轮和其他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以及带有防护装置的拽引轮外,对人员可能接近并可能产生危险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应提供有效的防护:
a)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b)钢带、链条、皮带;
c)齿轮、链轮;
d)电动机的外伸轴;
e)甩球式限速器。
5.1.10电动机和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
5.1.10.1直接与主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
5.1.10.2如果一个装有温度监控装置的电气设备的温度超过了其设计温度,电梯不应再继续运行,此时轿厢应停在层站。
电梯应在该电气设备充分冷却后才能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5.1.10.3直接与主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5.1.10.4所述情况例外)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能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
5.1.10.4当对电动机过载的检测是基于电动机绕组的温升时,则只有在符合5.1.10.2时才能切断电动机的供电。
5.1.11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5.1.11.1曳引驱动式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当出现下述两种情况时,应在5.1.11.2规定的时间内切断驱动主机的供电并保持其非供电状态:
a)当启动电梯时,曳引机不转;
b)向下运行的轿厢或对重由于障碍物而停止,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5.1.11.2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起作用的时间T应:
a)电梯全程运行时间不小于35s时,T≤45s;
b)电梯全程运行时间小于35s但不小于10s时,T≤全程运行时间加10s;
c)电梯全程运行时间小于10s时,T≤20s。
5.1.11.3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动作后,恢复电梯正常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恢复断开的电源后,曳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5.1.11.4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到轿厢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
5.1.12紧急操作
5.1.12.1如果向上移动装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手动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如果轿厢的移动可带动此装置,则它应是一个光滑的、无辐条的轮子。
5.1.12.1.1著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是可拆卸的,应放置在机器设备区间内容易接近的地方。
如果不能容易地识别该装置所匹配的电梯驱动主机,则应在该装置上做出适当标记。
5.1.12.1.2若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可从电梯驱动主机上拆卸或脱出,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应在该装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5.1.12.1.3在紧急操作处应易于借助悬挂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或其他方式,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
5.1.12.2如果所述的盘车力大于400N,则应设置一个符合GB7588-2003中14.2.1.4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操作装置。
该装置应设置在:
a)机房内,有机房时;
b)机器设备室内,无机房但有机器设备室时;
c)紧急和试验操作屏上,机器设备设置在井道内时。
5.1.12.3在电梯正常供电电源出现故障(含停电)时,如果轿厢停在层门开锁区域之外,应有措施移动轿厢到开锁区域之内。
5.2井道
5.2.1井道壁
5.2.1.1井道的封闭应符合GB7588-2003中5.2.1的规定。
5.2.1.2井道检修门、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应符合GB7588-2003中5.2.2的规定。
5.2.1.3设置在人员可正常接近处的玻璃围壁,在GB7588-2003中5.2.12要求的高度范围内应采用夹层玻璃制作。
5.2.1.4层门地坎下的非道壁(含层门护脚板)应符合GB7588-2003中5.4.3的要求。
5.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除非在相邻轿厢上设置了符合5.4.6要求的轿厢安全门,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
5.2.2.2如果电梯井道上设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其尺寸应满足:
a)检修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0.60m;
b)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35m;
c)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宽度不应大于0.50m。
5.2.2.3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2.4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其被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5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证实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才能允许电梯运行。
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与底坑底之间的垂直净空距离不小于2.0m时,通往底坑的通道门可不设置电气安全装置。
5.2.2.6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是无孔的。
5.2.3安全空间和安全间距
5.2.3.1轿厢及其关联运动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及其关联运动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5.2.3.2电梯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或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GB7588-2003中11.2.1的要求。
当该间距大于上述规定值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轿厢上安装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域内打开,且其机械、电气锁紧性能符合层门门锁装置要求的轿门门锁装置;
b)采用表面连续、光滑并无孔的部件加封层门地坎下部的井道壁,使间隙满足上述要求。
该加装部件的宽度不应小于轿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其刚度应符合GB7588-2003中5.4.3b)的规定。
5.2.3.3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曳引驱动式电梯的顶部间隙应符合GB7588-2003中5.7.1的要求。
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强制驱动式电梯的顶部间隙应符合GB7588-2003中5.7.2的要求。
注:
对于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是指缓冲器被压缩掉其可压缩高度的90%。
在其可压缩高度内,没有刚性元件间的直接接触。
5.2.3.4当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底坑内的安全空间和安全距离应符合GB7588-2003中5.7.3.3的要求。
5.2.4井道照明
井道照明应符合GB7588-2003中5.9的要求。
5.2.5导轨
5.2.5.1轿埔、对重(或平衡重)各自应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对于未装设安全钳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可以使用板材成型的空心导轨。
所使用的导轨宜符合GB/T22562或JG/T5072.3-1996的要求。
5.2.52每根导轨宜至少设置两个导轨支架,支架间距不宜大于2.5m。
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导轨安装满足GB7588-2003中10.1.2规定的许用应力和变形要求。
对于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其导轨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5.2.5.3固定导轨支架的预埋件,直接埋入墙的深度不宜小于120mm。
采用建筑锚栓安装的导轨支架,只能用于具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井道构件上,建筑锚栓的安装应垂直于墙面。
采用焊接方式连接的导轨盘架,其焊接应牢固,焊缝无明显缺陷。
5.2.5.4当轿厢压在完全压缩的援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十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当对重压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对,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十0.035v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v——电梯额定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5.2.5.5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相对安装基准线每5m长度内的偏差均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a)轿厢导轨和装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为0.6mm;
b)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1.0mm。
对于铅垂导轨的电梯,电梯安装完成后检验导轨时,可对每5m长度相对铅垂线分段连续检测(至少测3次),取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其值不虚大于上述规定值的2倍。
5.2.5.6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局部缝隙不应大于0.5mm;
工作面接头处台阶用直线度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测量,不应大于0.05mm。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15mm。
5.2.5.7两列导轨顶面间距离的允许偏差为:
a)轿厢导轨为:
mm;
b)对重导轨为:
mm。
5.2.5.8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支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方式与支架连接。
5.2.5.9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和轿厢导轨,除悬挂安装者外,其下端的导轨座应支撑在坚固的地面上。
5.2.6对重和平衡重
5.2.6.1如对重(或平衡重)由填充重块组成,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它们移位:
a)应把填充重块固定在一个框架内;
或
b)如果填充重块是金属块且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则至少要用两根拉杆将金属块固定住。
5.2.6.2对重或平衡重上装有绳轮(或链轮)时,应有防护装置防止:
a)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b)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5.2.7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的安装应满足:
a)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
b)轿厢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应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c)电缆不应有打结、波浪和扭曲现象;
d)避免电缆与限速器钢丝绳、限拉开关、极限开关、井道信号采集系统及对重装置等发生干涉;
e)避免电缆在运行中与电线槽、管发生卡阻;
f)电缆处于井道底部时应始终能避开缓冲器。
5.2.8限速器系统
5.2.8.1除设计要求限速器绳相对导轨倾斜安装者外,操纵安全钳侧的限速器钢丝绳至导轨侧面及顶面距离的偏差,在整个井道高度范围内均不宜超过10mm。
5.2.8.2限速器钢丝绳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应与轿厢或对重等部件相碰触。
5.2.8.3限速器安装在井道内时,应能从井道外接近它。
否则,应符合GB7588-2003中9.9.8.3的要求。
5.2.8.4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动机停止运转。
5.2.8.5限速器及其张紧轮应有防止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的装置。
当绳沿水平方向或在水平面之上以与水平面不大于90。
的任意角度进入限速器或其张紧轮时,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的装置。
所使用的防护装置应符合5.1.9.2的规定。
5.2.9缓冲器
5.2.9.1在轿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
强制驱动式电梯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5.2.9.2当电梯速度大于1.0m/s时,应采用耗能型缓冲器。
5.2.9.3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总行程不应小于0.135v2(m),且最小值为65mm。
耗能型缓冲器的行程不应小于对应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4v2(m)。
5.2.9.4对于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当按GB7588-2003中12.8的要求对轿厢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可以使用行程小于5.2.9.3要求的缓冲器。
计算其缓冲器所需行程时,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5.2.9.3中规定的115%额定速度,且应满足:
a)当额定速度不大于4.0m/s时,按5.2.9.3计算值的50%,且至少为0.42m;
b)当额定速度大于4.0m/s时,按5.2.9.3计算值的1/3,且至少为0.54m。
5.2.9.5如果在轿厢或对重行程的底部使用一个以上缓冲器,在轿箱处于上、下端站平层位置时,各缓冲器顶面与对重或轿厢之缓冲器撞板之间距离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5.2.9.6耗能型缓冲器的柱塞(或活塞杆)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度不应大于5/1000。
液压缓冲期充液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9.7耗能型缓冲器应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之前,使电梯不能启动。
5.2.10底坑
5.2.10.1底坑内应设置符合GB7588-2003中5.7.3.4要求的停止装置、电源插座和井道照明开关。
停止装置应设置于在井道外打开进入底坑的通道门准备进入底坑之处和在底坑底面上都能够容易接近的位置,必要时可以设置两个停止装置。
5.2.10.2当对重压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除对重运动部分最低部件距底坑地面的铅垂净空距离大于等于2.5m的情况外,底坑内对重(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防护隔障应符合GB758-2003中5.6.1的要求。
若防护隔障是网孔式的,其距对重(或平衡重)运动部件的最小水平距离与其网孔形状、大小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23821-2009中4.2.4.1的规定。
5.2.10.3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隔障应符合GB7588-2003中5.6.2的要求。
5.2.10.4如果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之下有人员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地面至少应按5000N/m2的载荷设计,且:
a)对重(或平衡重)上应装设安全钳;
b)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的坚固装墩上。
5.2.10.5设置在底坑内绳轮或链轮,应有防护装置以防止:
a)人身伤害;
b)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c)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5.2.10.6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出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1.2对检修门或井道安全门的要求。
当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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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 安装 竣工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