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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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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学考研真题解析精华版
法理学部分
1、下列哪些活动不属于执法?
(2006年多选第43题)
A、某法院与一公司签订审判庭的装修协议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察
D、某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对其进行劝解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对执法含义的理解。
执法包括广义和狭义二种,狭义上的执法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查办有走私嫌疑的案件是海关的行政职责与职权所在,属于执法活动,故B正确。
对于检察机关的活动则需要区分为二种:
一种是司法活动,如行使检察权的活动;另一种是行政执法活动,如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的活动(与公安部门的活动性质一致),故C正确。
至于法院与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属于合法的民事活动,是一种守法行为;而某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对其进行劝解是一种自发或自觉的社会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故A、D错误。
2、(2007年分析题第1题)
1、案情:
2001年5月,某省甲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乙县种子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甲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03年年初,乙种子公司以甲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A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后来两公司因为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
2、参考法条:
某省人大1989年出台的《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相关争议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
全国人大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于市场价。
3、问题:
(1)、A市中级法院应当采用哪个法律作为判决的依据?
(1分)为什么?
(2分)
(2)、联系本案的事实,假如A市中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采用演绎法律推理,那么其推理的结构应如何表述?
并请说明其推理的步骤。
(6分)
(3)、假设2001年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种子价格的争议应适用于政府指导价;该案应如何判决?
(1分)为什么?
(3分)
[答案]
(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为判决依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解决方式,我国立法法也明确了这一点。
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的规范构成了省人大制定的《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范的上位法,因此前者优先于后者适用。
(2)推理结构:
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种子法)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
价格争议适用政府价甲乙两公司应按照
(种子管理条例)甲乙两公司对种子赔偿价格发生争议市场价确定赔偿价格
推理步骤:
第一步:
种子法与种子管理条例在价格赔偿问题上发生规范冲突,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即种子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确定大前提)。
第二步: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对于家公司违约后产生的种子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符合种子法关于“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这一规范的适用条件(将事实涵摄在大前提之下)。
第三步:
根据“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大前提)和甲乙两公司种子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小前提)得出“甲乙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价格”的判决(结论)。
(3)应当判决“甲乙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赔偿价格”。
因为此时不发生规范冲突问题,法官可同时引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注意:
只有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间才存在新、旧法的关系,显然《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构成新、旧法关系。
)
(法理学的题目重在理解,给出上述两题,你可分析自己的复习思路以及答题的完美结构,要较死记硬背更能给你事半功倍的效果)
宪法学部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的是(07年综合卷一58题)
A、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并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B、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C、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D、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作出是否接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A错误。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因此,BC正确,D错误。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07年综合卷一简答题三)
[答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其职责主要有: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此外,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07年宪法题目首次考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而且在同一张试卷中重复考察,实属反常,也许很多考生会于此处失分。
值得一提的是银河法律教育中心法大法学考研辅导07年的冲刺资料直接命中这一知识点)
刑法学部分
1、甲、乙二人均与丙有仇,都伺机杀害丙。
一天,甲趁丙不备在丙的饮料中放入毒药,但药量不足以致丙死亡。
甲走后不久,乙又趁丙不备添加了相同剂量的毒药。
丙随后喝饮料中毒身亡。
甲乙的行为()
A、构成共同犯罪B、各自单独构成犯罪
C、构成片面共犯D、以共同犯罪论处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察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
(1)二人以上;
(2)共同故意;(3)共同行为。
其中较难认定的是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含两个内容:
①各共犯人有相同的故意;②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本案中,甲与乙虽然具有相同的故意,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何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一般认为,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07年刑法部分单项选择题,共同犯罪为刑法中重要考点,需给与足够重视)
2、甲与乙系夫妻关系,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发生争吵,甲说自己无脸再活下去,上吊自杀,乙不仅不阻止,反而冷嘲热讽,甲遂上吊,乙眼见甲自杀身亡,而不解救。
乙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
C、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法律上规定以作为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需要以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本题中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并且当甲要自杀时,不仅不阻止,反而冷嘲热讽,这种不解救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甲的死亡的一种放任态度,因此乙构成间接故意的不纯正不作为的杀人。
(选自《法研圣经——真题解析》05年真题解析)
3.假释的适用条件
答: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执行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
(3)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选自《法研圣经——真题解析》07年真题解析,假释、缓刑、累犯为多发考点,应熟练掌握并注意区分,07年银河法律教育中心法大法学考研辅导冲刺资料直接命中原题)
刑事诉讼法部分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B、诉讼阶段受诉讼程序制约
C、诉讼程序就是诉讼阶段D、诉讼阶段与诉讼程序没有联系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诉讼阶段指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的直接的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那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过程。
各具体的诉讼程序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
在什么诉讼阶段便相应采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
(选自《法研圣经——真题解析》06年真题解析,为诉讼法基础理论部分出题的又一经典题目,应予注意)
2、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
[答案]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的关键措施。
首先,法院通过审判公开,将审判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便于发现明显的执法不当甚至违法现象,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加强了社会对司法的监督,防止法院执法不公造成错案。
其次,审判公开体现了诉讼的科学性,可以促使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防止片面性,客观公正的查明案件情况,正确的适用刑罚。
第三,审判公开也是实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有效途径。
但基于对国家安全、公民名誉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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