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C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文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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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H:
母公司担保
选项J:
支付承包商预付款
选项K:
多种货币(不能与选项C、D、E和F同时使用)
选项L:
区段竣工
选项M:
承包商对其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只限于运用合理的技术和精心设计
选项N:
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能与选项E和F同时使用)
选项P:
保留金(不能与选项F同时使用)
选项Q:
提前竣工奖金
选项R:
工期延误罚款
选项S:
功能欠佳罚款
选项T:
法律的变化
选项U:
1994年施工(设计和管理)法规(仅用于英国本土的合同)
选项V:
信托基金
选项Z:
合同附加条件
工作原则10
10.1
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
裁决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独立工作。
合同用词及其定义11
11.1在本合同的条文中,合同资料所确认的用词以斜体字表示,另外专门定义的用词首字母大写。
11.2
(1)当事方为雇主和承包商。
(2)其他方为雇主、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裁决人、承包商以及承包商的雇员、分包商或供应商以外的人员或机构。
(3)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生效之日。
(4)实施合同工程指根据本合同为完成合同工程所从事的必要工作,也指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附带作业、服务和工作。
(5)工程信息的内容为:
(a)对合同工程的规定和说明;
(b)对承包商实施合同工程所用方法的要求。
其形式可为:
(a)合同资料规定的含有此种内容的文件;
(b)按本合同发出的指令。
(6)场地资料指:
(a)描述工地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状况的资料;
(b)合同资料规定的含有此种资料的文件。
(7)工地现场是指场地界限以内的区域,以及受本合同工程影响的该区域上空和地下的范围。
(8)施工作业区指合同资料中所指的施工作业区域,以及以后根据本合同变更的区域。
(9)分包商为完成部分合同工程与承包商订立合同关系,或供应由其专为合同工程全部或部分设计的设备和材料的个人或企业实体。
(10)设备和材料系指将用于合同工程上的设备和材料。
(11)施工设备系指由承包商提供并由其在实施合同工程时使用的设备,但工程信息未要求承包商将此类设备用于合同工程上。
(12)竣工日为合同资料中所指定的竣工日,或以后根据本合同变更的竣工日期。
(13)竣工系指承包商已经
(a)完成了工程信息中规定其在竣工日应完成的所有工作;
(b)改正了可能会妨碍雇主使用合同工程且已指出的缺陷。
(14)已__________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系指合同资料中所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或项目经理认可的最新施工进度计划。
项目经理认可的最新施工进度计划将取代所有先前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15)缺陷系指
(a)合同工程中不符合工程信息的部分工程;
(b)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工程不符合:
①适用法律;
②已为项目经理认可的承包商设计。
(16)缺陷证书可以为一份在缺陷责任解除日之前,监理工程师已通知而承包商尚未改正的缺陷项目清单。
如无缺陷时,该证书也可成为一份无任何缺陷的声明。
(17)间接费系用间接费费率乘以实际成本计算得出的金额。
解释与法律12
12.1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单数形式的用词也具有复数的意义,反之亦然。
阳性形式的用词也具有阴性和中性的意义。
12.2本合同受合同法管辖。
函件联系13
13.1
本合同要求的每一指令、证书、提交件、建议、记录、认可、通知和答复函均应以可读、可复制和可记录的形式进行联系并用本合同语言书写。
13.2,当函件送达收件人告知的最新地址时,函件方才生效。
若收件人未告知最新地址,则当函件送达至合同资料中写明的收件人地址时,函件即生效。
13.3
若本合同要求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对函件作出答复,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这一答复应在答复期内作出。
13.4
项目经理应对承包商提交或再次提交要其认可的函件作出答复。
若答复为不认可,项目经理应说明其理由,承包商应在答复期内考虑这些理由后再次提交函件。
项目经理不予认可的理由为,尚需进一步的资料以全面评价承包商所提交的函件。
13.5
若在函件答复期期满之前,项目经理和承包商均同意延长函件答复期,项目经理可以延长函件答复期。
项目经理应将双方同意的延长期限通知承包商。
13.6项目经理向雇主和承包商签发证书。
监理工程师向项目经理和承包商签发证书。
13.7本合同要求的通知书应与其他函件分开传递。
13.8项目经理可以不认可承包商提交的函件。
以本合同规定的理由不认可承包商提交的函件不属于补偿事件。
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14
14.1
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14.2
在通知承包商后,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可以对其任一行为授权,也可以撤消此种授权。
在本合同中,涉及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包括了其授权代表的行为。
14.3项目经理可以向承包商发出指令变更工程信息。
14.4在替换人选通知承包商后,雇主可撤换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
增加施工作业区15
15.1承包商应将要求增加施工作业区的建议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项目经理不认可的理由为:
(a)所拟增加的施工作业区非为实施合同工程所必需;
(b)所拟区域将为本合同以外的工程所使用。
早期警告16
16.1一经察觉将导致下列后果的问题,承包商和项目经理任一方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
(a)增加合同价款总额;
(b)推迟竣工;
(c)削弱合同工程的使用功能。
16.2项目经理或承包商都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
每一方都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这种会议。
16.3在早期警告会议上,与会各方应在下列方面合作:
(a)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小作为早期警告而通知的每一问题的影响;
(b)寻求对将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
(c)决定与会各方应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本合同应采取行动的一方。
16.4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将所研究的建议和作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复印件发给承包商。
歧义和矛盾17
17.1
一经察觉在本合同组成文件之中或各组成文件之间存在歧义和矛盾,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立即通知对方。
项目经理应发出指令解决此种歧义和矛盾。
健康和安全18
18.1承包商的行为应符合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不合法和不可能的要求19
19.1
一经察觉在工程信息中有不合法和不可能的要求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
若项目经理同意,他应发出指令适当变更工程信息。
实施合同工程20
20.1承包商应按工程信息实施合同工程。
承包商的设计21
21.1承包商应完成工程信息中规定由其承担的部分工程的设计。
21.2承包商应按工程信息的要求,将设计细节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a)该设计不符合工程信息的要求;
(b)该设计不符合适用法律。
只有当项目经理认可其设计后,承包商方可继续进行相关工作。
21.3若设计的每一部分可完整审核,承包商可将其设计按各部分分批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21.4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因承包商侵害专利或版权引起的索赔、补偿和费用。
21.5
对于因承包商设计而产生的但未列入缺陷证书中的缺陷,承包商对雇主所承担的合同责任只限于合同资料中所规定的金额,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或合同工程使用功能欠佳的损失赔偿费。
使用承包商的设计22
22.1
除非在工程信息中另有规定,雇主为合同工程的施工、使用、改造或拆除的目的以及为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其他目的,均可使用和复制承包商的设计。
施工设备的设计23
23.1
承包商应按项目经理的指令将施工设备的设计细节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项目经理不认可的理由为,该设备使承包商不能根据下列诸项实施合同工程:
(a)工程信息;
(b)已为项目经理认可的承包商的设计;
(c)适用法律。
人员
24
24.1
承包商可以雇用在合同资料中所提名的每一位主要人员为其工作,或雇用经项目经理认可的替换人选。
承包商应将拟雇用的替换人选的姓名、相关资格和经历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项目经理不认可所拟人选的理由为,其相关资格和经历不如拟被其替换的人员。
24.2
项目经理可以在说明理由之后,指令承包商调离其雇员。
承包商应作出安排使该雇员在一日后,与本合同的工作不再有进一步的关系。
合作25
25.1
系包商应在获得和提供与合同工程有关的信息方面同其他方合作。
承包商与工程信息中指明的其他方共用施工作业区。
分包
26
26.1
若承包商将工程进行分包,其履行合同的责任视同工程未分包时一样。
本合同实施时分包商的雇员和施工设备均被视为承包商的雇员和施工设备。
26.2
承包商应将建议的每一分包商的名称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项目经理不认可某一分包商的理由为,该分包商的指定将使承包商不能实施合同工程:
在项目经理认可某一建议的分包商之前,承包商不得指定该分包商。
26.3承包商应将每一分包合同中建议的分包合同条件提交项目经理认可,除非所建议的分包合同条件:
(a)是使用NEC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或NEC专业服务合同;
(b)项目经理同意不需要提交。
在项目经理认可所建议的分包合同条件之前,承包商不得指定分包商。
项目经理不认可这些分包合同条件的理由为,这些分包合同条件:
(a)
使承包商不能实施合同工程;
(b)未包括分包合同各当事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条款。
来自其他方的批准27
27.1若有必要,承包商应从其他方获得对其设计的批准。
接触工程28
28.1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接触在建工程和为本合同贮存的设备和材料提供方便。
这些人员是
(a)项目经理;
(b)监理工程师;
(c)由项目经理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指令
29
29.1承包商应服从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开工和竣工30
30.1承包商从第一个现场占有日起方可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之前竣工。
30.2项目经理确定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应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签发竣工证书。
施工进度计划31
31.1
若合同资料未明确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合同资料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经理提交首次施工进度计划以供认可。
31.2承包商应在其所提交认可的每一施工进度计划中表明:
(a)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
(b)对于每一项工作,承包商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和其他资源的施工作业方法;
(c)计划的竣工日期;
(d)下列各项工作的次序和时间安排:
(ⅰ)为实施合同工程承包商计划要进行的各项施工作业;
(ⅱ)在工程信息中规定的雇主和其他方的工作或承包商以后与他们达成一致的工作。
(e)为允许雇主和其他方进行其工作而承包商计划先应完成的工程的完成日期;
(f)下列各项的规定:
(ⅰ)备用时间;
(ⅱ)风险机动时间;
(ⅲ)健康和安全要求;
(ⅳ)本合同中提出的施工工序。
(9)为按照他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合同工程,承包商所需要的:
(ⅰ)在现场占有日之后开工的部分工地现场的占有日期;
(ⅱ)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可日期;
(ⅲ)由雇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进场日期。
(h)工程信息要求承包商在提交供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说明的其他内容。
31.3
在承包商提交供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后两周内,项目经理可以认可该施工进度计划,也可以将其不认可的理由通知承包商。
不认可施工进度计划的理由为,该施工进度计划:
(a)不切实际;
(b)未反映本合同所需的信息;
(c)未真实地反映承包商的计划;
(d)不符合工程信息。
修订施工进度计划32
32.1承包商应在每一经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中表明:
(a)每__________项施工作业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及其对剩余工作时间安排的影响;
(b)对补偿事件实施和早期警告问题通知带来的影响;
(c)承包商处理工期延误以及改正所通知的缺陷的方法;
(d)承包商建议对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的其他变更。
32.2承包商应在;
(a)项目经理向其发出指令后的答复期内;
(b)在任何情形下,决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
(c)从开工日至整个合同工程竣工之间不长于合同资料规定的时间段内。
将经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占有工地现场33
33.1
雇主应在现场占有日与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中表明的占有日两者较迟的日期,或在此日期之前将工地现场每一部分的占用权交给承包商。
33.2
当承包商拥有某一部分工地现场的占用权时,雇主应允许承包商出人并使用工地现场,雇主和承包商应提供工程信息中规定的设施和服务。
因承包商未提供其应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而使雇主为此发生的费用,应由项目经理计价,并由承包商偿付。
指令停工或不开工34
34.1
项目经理可以就某一工程向承包商发出停工或不开工的指令,也可以在以后向承包商发出可以复工或开工的指令。
工程接收35
35.1
当雇主接收了合同工程的每一部分后,该部分工程所在的工地现场的占用权即返回雇主。
当项目经理签发合同终止证书时,整个工地现场的占用权即返回雇主。
35.2
若合同资料中说明雇主不希望在竣工日之前接收合同工程,则雇主不必要在竣工日前接收合同工程。
否则雇主应在竣工后两周的期限内接收合同工程。
35.3雇主可以在竣工证书签发之前使用合同工程中的任一部分。
这样雇主在开始使用时,就接收了该部分合同工程,除非这一使用为:
(a)工程信息中说明的原因;
(b)适应承包商施工作业方法的需要。
35.4项目经理应在雇主接收部分合同工程之日起一周内签发证书,确认该部分合同工程的接收日期和接收范围。
赶工36
36.1
项目经理可指令承包商提交关于在竣工日前提前竣工的赶工报价。
赶工报价应包括合同价款的变更和所建议的竣工日,以及经修正的施工进度计划。
36.2承包商可在答复期内提交赶工报价或给出不提交此报价的理由。
测试和检查40
40.1本条仅适用于工程信息和适用法律所要求的测试和检查。
40.2承包商和雇主应为工程信息所规定的测试和检查提供测试材料、设施和试样。
40.3
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应将其进行的各项测试和检查事前通知对方,并在事后将测试和检查结果通知对方。
若某项工作将妨碍测试或检查的进行,则在该工作实施前,承包商应及时将拟安排进行的测试或检查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可以对承包商所进行的任何测试进行观察。
40.4若测试或检查表明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应改正该缺陷并应重新进行该项测试或检查。
40.5
监理工程师进行测试和检查不应造成工程不必要的延误或以测试或检查结果合格为条件的工程款支付的延误。
以监理工程师所做测试和检查合格为条件的工程款,应在缺陷责任解除日和最后的缺陷改正期期末日两者中较迟日期成为应付款,若
(a)监理工程师未进行该项测试或检查;
(b)该项测试或检查的延误并非承包商的过失。
项目经理应对缺陷发现后,雇主重新进行测试或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计价审核,并由承包商支付经审核的此款项。
交货前的测试和检查41
41.1
对在发运前要进行测试或检查的设备和材料,只有通过工程信息所规定的测试或检查之后,并且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方可将这些设备和材料运人施工作业区。
寻查和指出缺陷42
42.1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商寻查缺陷,并给出该指令的理由。
寻查工作可包括:
(a)工程的剥露、拆卸、重新覆盖和重新安装;
(b)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测试和检查提供设施、材料和试样;
(c)进行工程信息中未要求进行的测试和检查。
42.2
在缺陷责任解除日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发现的每一处缺陷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将其发现的每一处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
改正缺陷43
43.1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就缺陷发过通知,承包商均应将其改正。
承包商应在缺陷改正期结束之前改正所指出的缺陷。
对于竣工前通知的缺陷,缺陷改正期自竣工之日起算。
对于其他缺陷,缺陷改正期自缺陷通知之日起算。
43.2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解除日和最后的缺陷改正期期末日两者中较迟日期签发缺陷证书。
43.3
若为改正缺陷所需,项目经理应作出安排让雇主将已接收的部分合同工程的出入权和使用权交还承包商。
若项目经理未能在缺陷改正期内安排妥这一出入权和使用权,则有必要延长缺陷改正的期限。
认可的缺陷44
44.1承包商和项目经理可各自向对方建议变更工程信息,以使某一缺陷不必改正。
44.2
若承包商和项目经理准备考虑此种变更,承包商应将合同价款扣减或竣工日提前的建议或两者兼有的建议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若项目经理认可这一建议,他应相应地发出指令,变更工程信息、合同价款和竣工日。
未改正的缺陷45
45.1
若承包商未能在缺陷改正期内改正已通知的缺陷,项目经理应将由他人改正此缺陷的费用予以计价,并由承包商支付此款项。
计价应付款50
50.1
项目经理应在每一结算日计价审核应付款额。
第一个结算日由项目经理决定,以与合同各当事方的工作进程相适应,但不迟于开工日后的结算周期。
随后的结算日为:
(a)至整个合同工程的竣工为止的每个结算周期期末;
(b)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时;
(c)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证书后的四周末;
(d)整个合同工程竣工后:
(ⅰ)应付款额需更正时;
(ⅱ)款项延迟支付时。
50.2
应付款额为迄今已完工程总价加上应付承包商的其他款额,减去承包商应付雇主款额或应从承包商处扣留的款额。
雇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法定增值税或销售税应包括在应付款额中。
50.3
若在合同资料中未明确施工进度计划,在承包商表示本合同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的首次施工进度计划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前,应在应付款额计价时扣留迄今已完工程总价的1/4。
50.4
在应付款额计价审核时,项目经理应考虑承包商在结算日或结算日之前提交的付款申请。
项目经理应向承包商详细说明应付款额计价审核的情况。
50.5项目经理应在下次付款证书中改正应付款额审核中的任何错误。
付款
51
51.1
在每一结算日后一周内,项目经理应签发付款证书。
第一次付款额即为应付款额。
以后的每次付款额为自上次付款证书签发以来应付款额的变动额。
若此变动额小于应付款额,差额表示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的款额。
其他情况均为雇主间承包商付款。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付款以本合同货币进行。
51.2
每一经签证的款额应在结算日后三周内支付;
若合同资料另有支付期限的规定,则在此期限内支付。
若拖欠付款,应对所拖欠款额加付利息。
计息时间自应付款额发生拖欠之日起至所拖欠款额付讫之日止,该利息应计入拖欠款额付讫后的第一次工程款计价时的应付款额中。
51.3若应付款额在下次付款证书中被更正是:
(a)由项目经理所作的更正,且不论此种更正与计价审核错误或补偿事件是否有关;
(b)遵循裁决人决定或法庭的决定所作的更正。
则均应按更正金额加付利息。
计息时间自不正确金额签证之日起至更正金额签证之日止,并将利息在计价审核时计入包括更正金额在内的应付款额中。
51.4
若项目经理未签发其应签发的付款证书,应按其应签证的款额计付利息。
计息时间自其应签证款额之日起至其签证该款额之日止,并应将利息计入随后签证的款项金额中。
51.5利息应接合同利率计算并按年计复利。
实际成本52
52.1
所有未包括在实际成本中的承包商的费用被认为已包括在间接费费率中。
实际成本中的金额指在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或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并应扣除一切折扣、减免额和退税额。
补偿事件60
60.1下列情况属于补偿事件:
(1)项目经理发出指令变更工程信息,但下列变更除外:
(a)为认可缺陷而进行的变更;
(b)承包商要求对其承担的设计部分的工程信息进行的变更,或为符合雇主所提供的其他工程信息而进行的变更。
(2)在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所要求的占有日与某一部分工地现场的现场占有日两者较迟日期之前,雇主未将该部分工地现场的占用权交给承包商。
(3)在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所要求的日期内,雇主未提供应由其提供的物品或条件。
(4)项目经理发出某一工程的停工指令或不开工指令。
(5)在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所表明的时间内,或在工程信息规定的条件下,雇主或其他方不工作。
(6)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未在本合同要求的期限内答复承包商的函件。
(7)项目经理就处理在工地现场内发现的有价值的物品、历史文物或其他重要物品而发出的指令。
(8)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先前已以函件通知承包商的决定作出变更。
(9)项目经理以本合同未说明的理由拒绝对某一事项的认可(不包括对因赶工的报价或同意扣款而不必再改正缺陷的报价的认可)。
(10)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寻查缺陷,但并未发现缺陷。
但仅因承包商未就实施会妨碍所要求的测试或检查的工作而发出详尽通知,从而需要进行此种寻查的情形除外。
(11)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测试或检查所引起不必要的工期延误。
(12)承包商遇到:
(a)在工地现场内的;
(b)非气象条件引起的;
(c)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在合同生效日判断为出现机率极小,因而有理由不予考虑的实际条件。
(13)在
(a)一个日历月内;
(b)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日前;
(c)合同资料中指明的场所,
所记录的气象实测数据与气象资料相比表明,该值平均__________出现频率低于十年一遇。
(14)出现雇主风险事件。
(15)项目经理在竣工日前,且在工程尚未竣工时,签发接收部分合同工程。
(16)雇主未提供工程信息规定的测试所用的材料、设施和试样。
(17)项目经理通知要求更正有关补偿事件性质的假设条件。
(18)不属于本合同内其他补偿事件的雇主违约行为。
60.2在判断实际条件时,认为承包商已考虑到
(a)场地资料;
(b)涉及场地资料约有关公开的资料;
(c)根据对工地现场目测所获资料;
(d)有经验的承包商预计应有的或可获得的其他资料。
60.3若在场地资料(包括所涉及的资料)中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认为承包商已考虑到更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实际条件。
通知补偿事件61
61.1
对因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或变更以前作出的决定所引起的补偿事件,项目经理应在事件发生当时将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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