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前附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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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人员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的设备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分值:
施工组织设计(A):
7分
项目管理机构(B):
0分
其他因素(D)
技术能力:
0分
财务能力:
1分
业绩:
2分
履约信誉:
5分
场地及机械设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分值(C):
评标价:
85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人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最高评标限价的确定:
最高评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1—下浮率)
下浮率在第二个信封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逐标段摇珠方式确定。
摇珠操作办法如下:
在下浮率摇珠范围内,以0.1%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号码,不少于31个球,每个标段各一次性摇出3个球(摇出的球不放回),摇出3个球对应的下浮率的平均值即为本标段招标的下浮率。
(注:
下浮率的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到0.001%)
注: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范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天前以书面补遗书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3)确定有效评标价:
有效评标价范围为:
不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
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将否决其投标。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评标限价×
0.98
备注:
最高评标限价、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至个位整数。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
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
7分
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
3
1、对本项目工程特点、项目的重点难点等特性了解透彻,组织布置内容全面,规划方案科学合理,在项目附近(虎门大桥至港珠澳大桥范围内的珠江两岸岸线区域)有具备出运码头建设条件的加工场地,或已签订类似场地租赁意向协议的,得2.7~3.0;
2、对本项目工程特点、项目的重点难点等特性的了解比较透彻;
现有情况分析(含产能分析)详细、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的选址分析、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建设(改造)工期等满足本项目工期及质量要求的情况;
制作场地、拼装场地、存梁场地的设置合理,能充分发挥投标人的优质资源;
投标人组织机构设置及资源调配合理,利于项目管理和协调;
总体布置内容全面,规划方案科学合理;
评分范围1.8~2.7。
制造工艺及装备智能化
2
各分项工程制造工艺及流程准确无误,施工措施有效,工序之间衔接良好,过程控制措施得力,场地安排计划衔接合理;
需要进行工艺评审的项目齐全,各制作工艺及方案的设计、试验、评审措施完善;
所采用的制造技术或工艺先进、可靠,对核心工艺环节有预控措施和预控机制;
拟投入的生产制造设备很好地满足本合同工程对制造过程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要求,且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性能好,有利于产品生产的高质量、高产出及高稳定性;
针对各种特殊设备,制定了完善的操作人员培训计划、维护保养计划等;
评分范围1.2~2.0。
工期、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分进度控制措施得当,对本项目的工期重要性理解特别透彻,对加工场地、重点工序、关键设备故障、与其他承包人衔接、社会环境等问题有切实可行的应对或应急方案,计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高。
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有透彻的认识,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科学、充分;
评分范围0.6~1.0。
运输方案与后续服务(配合安装)
运输方案完善,运输风险识别得当,风险预控措施合理,后续服务(配合安装)及时、可靠评分范围0.6~1.0。
2.2.4
(2)
项目管理机构
/
2.2.4(3)
评标价
85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85-偏差率×
100×
D;
D=1.5;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85+偏差率×
D=0.5。
评标价得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四位。
2.2.4(4)
其他因素
财务能力
1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0.6分。
在此基础上:
近三年的年均营业总收入每增加50000万元(尾数不计)加0.2分,最多加0.4分。
业绩
2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1.2分。
(1)自2008年12月1日以来,每增加一项单份合同钢结构总重量不少于10000吨的悬索桥或斜拉桥的钢结构制造业绩加0.1分,最多加0.4分;
(2)有效业绩中有单份合同钢结构总重量不小于3万吨(含3万吨)的悬索桥或斜拉桥的钢结构制造业绩的,每项加0.2分,最多加0.4分。
场地机械设备
履约信誉
履约情况(5分)
近一年(2017年12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没有发生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履约或招标投标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情形的得5分,否则按如下扣分:
(1)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或处罚一次,扣5分;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或处罚一次,扣4分;
同一事项同时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只按最高的扣分计算1次;
如果扣完本项分值,可以从总分中扣。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将评标办法原文第1条“评标方法”改为“评标方法、组织及工作程序”,原文内容修改如下:
1.评标方法、组织及工作程序
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2评标组织
1.2.1协助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广东省等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以下1.3款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评审工作程序
(一)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l、初步评审:
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2、详细评审(评审打分):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其他因素等分别评审打分。
(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初步评审:
(1)只有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继续参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2)报价算术性修正(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2、详细评审:
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及综合得分;
(三)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有)
(五)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3.2.3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3.2.3项细化如下: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除评标价、技术能力、履约信誉得分外,投标文件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计算投标人技术得分时:
首先在评委技术评分中,同一评委对各投标人评分总分的差值最大的评委评分进行取舍(当一位或两位评委评分差值最大时均取消其评委评分,当多于两位评分差值均最大时,不取消任一评委评分),再对各评分因素细分项中取消一个最高、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平均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3.6
删除3.6.1项,增加3.6.3项:
3.6.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3.9
增加3.9.3~3.9.7项:
3.9.3推荐中标候选人方式:
按合同段最高投标限价高低顺序依次选定各合同段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投标人在多个合同段都排名第一,将确定该投标人为最高投标限价较高的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该投标人自动失去在本次招标中其他合同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其他合同段的综合排名名次高者自动上升为中标候选人,如此类推。
3.9.4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5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6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9.7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款包含在以下条款:
(1)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
(2)投标人须知1.4.3款、1.4.4款、1.12款、3.2款、3.3款、3.4款、3.5款、3.6款;
(3)本评标办法否决条款。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
(3)评标价:
(4)其他评分因素: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
(3)评标价评分标准: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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