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8667534
- 上传时间:2022-12-3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1.44KB
汕头经济特区城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汕头经济特区城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汕头经济特区城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
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用地确因建设需要提高容积率的;
(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二)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四)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第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
属于规划确定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存在尚未查处完毕的违法建设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用地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所在片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所在片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直接办理,容积率可不设置上限。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其规划条件可按照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直接确定。
第十三条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划范围内的属于不同使用权人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的,可以进行合并规划,统一安排配套设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用地合并归宗的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两宗以上建设用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按控规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或者属于不同使用权人,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宗地合并规划;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
第十八条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须待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计划修改或者编制完成后,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广场类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简化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规定,裁决前先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不涉及建设用地闲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割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割,落实各项规划指标要求,同时分割后各宗用地应当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原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应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低效产业用地分割转让按照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住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预售、销售的,不予批准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混合用地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
不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
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照同一个项目整体实施,不予按分期实施范围线办理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对用地进行分割出具规划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有资质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分割方案及图件。
分割方案应当对各项规划指标、交通组织进行说明,说明用地分割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二)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符合分割要求,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分割后的用地规划条件。
第二十二条历史上已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合同、土地证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若确实无法明确容积率的,按照不超过2.0明确。
第二十三条调整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需配套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配套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十六条调整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项目实用地(权属用地)范围内,属各层次规划控制为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且不属于本办法附表中项目内容的,其用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征收上述公共设施用地后的剩余实用地(权属用地)为该项目净用地。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根据地块开发强度,净用地按规定比例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
规划确定住宅地块容积率上限为4.0的,其对应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不低于21%;
地块容积率以0.5为梯度,对应划留用地比例按2%进行递减;
地块容积率上限为2.0及以下的,其对应划留用地比例均按不低于13%控制。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根据地块提高的开发强度,净用地按规定比例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
规划确定住宅地块容积率提高2.0及以上(含2.0)的,其对应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不低于15%;
提高1.0—2.0的,其对应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不低于13%;
提高1.0及以下(含1.0)的,其对应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不低于11%。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非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为商业服务业中公寓性质用地或商业服务业中公寓性质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按照上款的比例要求划留。
上述各类项目按比例划留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移交责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可计入上述各类项目按规定比例划留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历史文化、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和绿地广场。
各类设施的具体类型及相应的规模详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抽取专家委员参加论证。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三十二条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但不能以兼容的用地性质全部替代规划的用地性质。
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调整、容积率调整、宗地合并或分割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同时废止。
附表:
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提高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容积率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分类
设施类别
用地代码
规模(㎡)
建设要求
教育
幼儿园
R22
按规定
独立占地
中学
A33
小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医疗卫生
居住区医院
A51
用地15000~25000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51/R22
用地3000~5000或建筑2000~3000
独立占地或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卫生站
建筑≥300
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文化体育
居民运动场馆
A41
用地10000~15000
居民健身设施
—
宜结合绿地安排
文化活动中心
用地8000~12000或建筑4000~6000
文化活动站
建筑400~600
居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用地≥600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建筑≥150
历史文化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
周边保护用地
G1/G3
不低于保护要求(不包括原址权属范围)
商业服务
肉菜市场
建筑≥2000
宜加设垃圾转运站
社区服务
居住区级老年服务中心
用地≥400
小区级老年服务站
居住区级养老院
用地≥120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托老所)
一类建筑面积≥1600
二类建筑面积≥1085
三类建筑面积≥750
社区服务中心
建筑200~300
居委会
建筑≥100
社会福利设施
A6
用地≤5000
行政管理
街道办事处
A1/R22
用地300~500或建筑700~1200
派出所
A1
用地700~1000
市政公用
垃圾转运站(独立占地)
U22
按规范
垃圾转运站(合建)
公厕
建筑≥60
开闭所
U12/R22
用地500或建筑200~300
电信支局(合建)
建筑1000~2500
邮电所(合建)
建筑100~150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U
道路交通
道路用地
S1
道路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用地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S42
公交首末站
S41
用地1000~5000
绿地广场
居住区公园
G1
用地10000~20000
不包括:
①沿河、沿江堤围控制大于15米的绿化带
②红线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两侧防护绿地
小区游园
用地4000~10000
组团绿地/街头绿地
用地≤4000
防护绿地
G2
宽度≤15米
广场用地
G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汕头 经济特区 城建 用地 使用 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