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共14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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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申请岗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设立岗位(或校外基地);
(三)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校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和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管理,每年9月集中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兼顾优秀学生的实践需要。
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当与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指导、工时考勤、绩效考核和酬金发放。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属固定岗位的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分为680元、640元、600元三档,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和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在月度工作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发放。
属临时岗位的按工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5元,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不同类型的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按以下列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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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学校公共部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与学生签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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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3、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节假日除外。
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30小时。
4、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1、学院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④组织学生劳动培训;
⑤及时了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⑥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⑦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⑧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⑨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⑩定期公布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情况。
4、除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
5、学院各部门、各系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1、资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
2、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
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3、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
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4、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的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自负盈亏。
第四章岗位设置
1、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
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3、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
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4、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
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
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岗位设置报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院不支付劳动报酬。
5、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
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只按岗位支付报酬。
第五章岗位管理
1、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统一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管理。
2、学生要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学
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统一安排上岗。
3、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将优先安排。
4、勤工助学办公室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以及人员安排情况。
第六章劳动报酬
1、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照工作量计算均可;
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3、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参照学院临时工计酬标准;
按月计酬的,每月150元;
按工作量计酬的,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
4、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审批。
5、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
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6、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勤工助学办公室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二)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勤工
助学办公室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2、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须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
4、勤工助学办公室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第八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5、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6、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7、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
第九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4、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5、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6、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7、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十章违规处理
1、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
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1、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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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2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
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
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
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1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六条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适用之列。
第八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第十一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按照考核结果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时间持续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性质分普通岗位和技术岗位。
(一)普通岗位是指该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学生专业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办事员、保洁员、保卫护校、餐厅服务员等;
(二)技术岗位是指该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学生专业技术、特殊技
3能、入学年限、经验与心理储备有相关要求的岗位,如助研员、实验员、特殊部门助理、家教等;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地点分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八条有意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交《北阳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时间和内容,制定岗位职责、用工协议、培训计划等,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生处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
用人单位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到学生处提交下学期岗位申请,临时岗应提前五天申报。
第十九条学生通过用人单位面试,协商并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需将录用勤工学生的《北阳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北阳学院校内勤工岗位用工情况统计表》和《协议书》一同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专岗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学生处将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岗运行情况考核,若未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将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临时岗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工作后3天内将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
固定岗用人单位应在每月月初将上月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
4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阶段性工作后根据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如实填写《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鉴定表》,各院系应根据《鉴定表》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纳入本院系综合量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固定岗位一学期一设,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提交《岗位设置申请表》报下个学期用工计划,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并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四条设岗原则:
(一)以工时定岗位,按照我校特困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1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10工时×
特困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编制充足部门不得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缺编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申请设置岗位。
(三)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聘任学生从事存在安全隐患、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四)所有岗位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困难生申报岗位需优先录取。
第四章学生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考核合格的勤工助学上岗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五)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流程:
(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岗前通识培训并获得上岗证;
(四)通过面试的学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并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工作结束后将《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鉴定表》交所在院系备案;
(六)参与固定岗工作的学生,学期末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留任并参与下个学期的工作,否则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
6工助学基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设置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协助管理。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四)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北阳市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上岗学生岗位类型、工作性质及工作时间,由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下列标准浮动发放:
(一)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并按月计酬,每月的报酬原则上不超过北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每月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特殊岗位可依照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5元。
第三十条学生处根据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学生银行账户如有变更,须及时到学生处登记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发放工资。
因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登记说明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工资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
7动报酬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外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聘用协议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原则上按不低于北阳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
第三十二条开展勤工助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更好地帮助更多的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同一学生不得兼任多个勤工助学岗位,领取多个岗位勤工助学酬金。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和业余原则”。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既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坚持“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不顾学业;
第三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岗位、怠工或者旷工,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若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应学习相关知识,强化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应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要求,有权拒
8绝参加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如私自答应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三十九条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对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表彰;
对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财务纪律及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处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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