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疏散门的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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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其它
40
20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的规定。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
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
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
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
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6.2.9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其它建筑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
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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