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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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
养老服务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2、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
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要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对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
推进农村“幸福计划”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功能,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加快推进城市养老机构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优先建设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
加快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2017年底前,全市要以敬老院为基础,利用现有场地或乡镇撤并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办法,每个县(市、区)力争建成1所区域性敬老院。
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共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
引导社会力量创建示范性养老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
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对民办养老机构,各地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根据《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办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对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给予运营补贴。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可给予适当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
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上。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对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高龄老人津贴标准。
全面启动“银龄安康行动”,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4.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5.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各县(市、区)可为本地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并视情况逐步向其他60周岁以上老年人覆盖,要进一步增加养老保障渠道,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6.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7.落实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
落实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工作,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
建立市直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1.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县(市、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培训、示范和统筹规划;
街道(乡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开展社区(村)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在社区(村)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具体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在全市全面铺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争每个街道都有一个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的养老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要设立老人午休床位,开展日间照料服务。
通过政策扶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服务单位,兴办或运营老人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2.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各地要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并与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支持社会企业和专业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五)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加强医疗卫生与居家养老相结合。
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老年人保健,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
推动家庭医生责任制。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
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
2.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统筹布局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方面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
鼓励医院定期派出医务人员上门服务,为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开设绿色通道方便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治疗康复。
(六)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等各类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设置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2.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政策。
各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相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稳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政策措施。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特别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七)加快养老产业发展。
各县(市、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放宽养老服务产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住所)等登记条件,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实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导服务。
引导市场依托各类园区载体统筹建设集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产业园区。
鼓励建设一批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服务的养老基地,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文化教育产业、休闲旅游业等养老服务重点领域的发展。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试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支持和鼓励与养老服务业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养老产业。
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生活居住设施。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家政服务、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的比例。
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投入为社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开展养老服务业信贷融资。
各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相应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保险监管部门要逐步放开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推进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
(四)落实扶持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科。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理顺管理体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
(六)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保障土地供应。
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建立医养结合协作推进机制,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各级残联对养老机构内的残障老年人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要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
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
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
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养老舆论氛围。
(八)加强监督检查。
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将每年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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