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范围》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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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出口去智利夏布衬衣100立方米,需经香港转船后运往目的港。
假定该货物运费等级为10级,M,第一程运费每立方米25美元,第二程每运费吨140美元,中转费75HKD/FT(1美元=7.8HKD),燃油附加费按基本运价的10%计算,求该批衬衣应付的运费总额。
第一程基本运价=25美元
第一程燃油附加费=25×
10%=2.5美元
中转费=75/7.80=9.6154美元
第二程运价=140美元
第二程燃油附加费=140×
10%=14美元
合计:
单位运价=191.1154美元
总运费=191.1154×
100=19111.54美元
3、中国某港运往南斯拉夫里耶卡港(非基本港)的货物需在马塞或热那亚转船,除去第一程运费要加收13%的燃油附加费外,所加收的转船附加费(基本运价的50%)还要再加收13%的燃油附加费。
若该货物重2MT,4立方米,M8级,第一程基本运费率为213.50HKD,求全程运费。
(213.50×
13%+213.50×
50%+213.50×
50%×
13%+213.50)×
4=1447.53HKD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失火,船长组织人员浇水灭火后,因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而被迫雇拖轮拖至目的港。
此次事故共计造成损失为:
1、甲货物被火烧,损失10万美元(原有货值80万美元);
2、乙货物被救火时浇水浸湿,损失20万美元(原有货值80万美元);
3、拖船费15万美元;
4、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员工资5万美元;
5、主机和甲板被烧,损失30万美元。
该货轮价值150万美元,待收运费3万美元。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这一理赔案件?
分析:
从损失原因来看,1和5由火灾造成,属于单独海损,视不同投保险别分别理赔。
2、3、4属于共同海损性质,总值为20+15+5=40万美元。
各方获救价值为:
船方150-30=120万美元,甲方80-10=70万美元,乙方80-20=60万美元,运费方3万美元,总值253万美元。
各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份额为:
船方:
120/253X40=18.97万美元
甲方:
70/253X40=11.07万美元
乙方:
60/253X40=9.49万美元
运费方:
3/253X40=0.47万美元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CIF(或CIP)货价×
(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Eg:
某批商品从大连运往西雅图,CIF总金额为RMB10,000,投保一切险,费率为0.65%;
战争险,费率为0.04%,投保按10%加成,计算保险费。
解:
保险费=10000X(1+10%)×
(0.65%+0.04%)=75.90元(RMB)
1、我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为2美元/件CFR纽约。
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查得该货的保险费为0.8%,试计算我对该货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2、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
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值为20.75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0.6%。
问:
1)该货主成交的保险费是多少?
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1、解:
CIF=CFR/(1-投保加成×
保险费率)
=2/(1-110%×
0.8)=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
110%
=3000×
2.02×
110%=6666(美元)
保险费=CIF总值×
110%×
保险费率=3000×
2.02X110%×
0.8%=53.33(美元)
答:
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6666美元,保险费为53.33美元。
2、1)保险金额=CIF总值×
保险费率=20.75万×
0.6%
=1369.5(美元)
2)保险金额=CIF总值×
110%=20.75万×
110%=22.825(万美元)
答:
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1369.5美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22.825万美元。
佣金
比例法:
已知含佣价求净价、已知净价求含佣价
例:
我公司通过中间商介绍业务,中间商要求3%的佣金,而我司希望扣除佣金仍能收到1000欧元/吨,则我司应报价多少?
1000÷
(1-3%)=1030.93(欧元/吨)
折扣
某商品国际通常打9折促销,某公司希望最少收到800$/T,应报价多少?
实收价=原价-折扣=原价-原价×
折扣率
=原价×
(1-折扣率)
原价=实收价÷
800÷
(1-10%)=888.89($/T)
店主最低价80元,市场最低打7折销售,应标多少?
市场最低打7折销售,标价80元,底价多少?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基本义务程序
1.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一方(卖方)将特定货物交付给另一方(买方),另一方收取该货物并支付货款的有关事项的协议。
3.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品质、数量、包装条款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1、用实物来表示品质
(1)看货买卖,如拍卖
(2)凭样买卖:
凭卖方、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
凭样买卖的性质:
货样必须相符,样品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
2、凭说明表示品质
(1)凭规格买卖(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2)凭等级买卖(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3)凭标准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机动幅度
(1)规定范围
(2)规定极限,如max,min等;
(3)规定上下差异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货物数量的计算方法
溢短装条款
UCP600第30条b款规定: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
包装的种类
1、散装2、裸装3、运输包装:
又叫外包装或大包装,指商品运输时,将一件或数件商品装入容器或以特定方式包装的二次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
箱(Case)、桶(Drum)、袋(Bag)、
包(Bale)、捆(Bundle)、罐(Can)等
纸箱(Carton)、木箱(WoodenCase)
铁桶(Irondrum)、塑料桶(Plasticdrum)
纸袋(PaperBag)、麻袋(Gunnybag)、塑料袋(Plasticbag)。
集合运输包装
1.集装包和集装袋(Flexiblecontainer)1~4公吨,可达13公吨。
2.托盘(Pallet)1~1.5公吨
3.集装箱(Container)
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标准运输标志使用四行文字,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取消传统的几何图形)
指示性标志(handlewithcare,thissideup,usenohook,keepdry,etc.)
警告性标志(poison,inflammablegas,explosive,etc.)
定牌、无牌、中性包装(P40)
三、国际货物运输
1.班轮运输:
是指按照固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挂固定的港口,收取固定运费的运输船舶。
2.班轮运输的特点
四固定:
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的航行时间表航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寄收运费
一负责:
承运人管装管卸、装卸费用包括在运费内转嫁给运费的承担方
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不计算装卸时间和滞期费和速遣费。
3.租船运输:
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期租船与程租船方式的比较:
(1)期租船方式下,由租船人负责一切营运开支,装卸费也由租船人负责;
在程租船方式下,由船方负责安排营运事宜,需要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好装卸费的负担问题。
(2)期租船方式下,由于船舶运营由租船人负责,因此不计滞期(demurrage)速遣(despatchmoney)费;
程租船方式下由船方负责,为提高船舶使用效率,需要规定滞期速遣费。
4.集装箱特点:
长期反复使用;
转运时可直接换装;
快速装卸;
便于货物装满和卸空;
容积大;
具有国际标准规格。
5.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特点:
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3.有至少两种不同方式的连贯运输
4.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6.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四、保险条款
承保范围:
基本险别
1、平安险
FPA=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货物落海一件或数件的损失+施救费用+共同海损+特殊费用
2、水渍险
WPA=FPA的承保范围+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AR=WPA的承保范围+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和损失均负责任,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以及由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就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我国规定的索赔时效是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运输工具之后2年内有效。
*保险公司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
全部损失
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损失
一张保单上所保的分类货物的完全损失
一张保险单下包括多张提单的货物,其中一张或几张提单货物的完全灭失
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全损失
装卸过程中一个整件货物的完全损失
(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受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
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然没有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恢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的价格。
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造成的原因和责任的承担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确实遭遇危难;
2、救难措施必须是主动的和有意识的;
3、措施必须合理;
4、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
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6、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五、价格条款
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示商品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2.作用:
(1)简化洽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
(2)说明了价格构成的因素,划分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有利于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
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解释CIF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6种价格术语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11种术语
装运港交货FOB、CIF、CFR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含义: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Vessel’sRail)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
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5费用划分
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6通知买方
3交货7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4风险转移
买方
1支付价款5风险转移
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6费用划分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7通知卖方
4受领货物8货物检验
FOB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理论上:
“装运港船舷为界”
—实际业务处理:
将货物安全装上船为止,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货等船”:
买方没有按时派船,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船等货”:
卖方没有按时备妥货物,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3)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应该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但是有时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4)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班轮条件:
装船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
从货物被轮船吊钩吊起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及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及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通知问题:
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
CFR含义: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
卖方义务:
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2办理出口手续
3租船订舱
4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
5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6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风险:
与FOB一样
买方义务:
1办理保险
2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3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支付保险费。
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的一切风险
CFR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装运港船舷为界”
(2)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
(3)关于装船通知问题
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于买方投保
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卖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在实际业务中,卖方一般用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装船通知
(4)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FR的变形)
CFR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
买方将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
卖方将负担将货物被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为止的费用。
CFR卸货到岸上:
卖方将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FR的适用
---CFR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例如CFR旧金山
---CFR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CIF含义: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起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①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
③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④办理出口
⑤提供相应单据
①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②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
③办理进口
④支付货款
CIF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装运港船舷为界”
—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
3)关于保险问题
---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双方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并且一般按CIF价的110%投保。
(4)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的变形)
CIF班轮条件:
CIF舱底交货:
CIF吊钩交货:
卖方将负担将货物被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为止的费用
CIF卸货到岸上:
注:
CIF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5)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
-避免在CIF合同中规定在目的港交货的日期,如“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伦敦”;
-如果买方希望能在具体时间实际抵达目的地,则应采用D组术语。
(6)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象征性交货:
货款单据
实际交货:
货款货物
----在象征性交货下:
①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合格,即使货物中途灭失损坏,也算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买方见单后必须付款;
②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算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并拒绝付款。
(7)CIF的适用
—CIF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
例如CIF旧金山
—CIF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FOB、CFR、CIF的比较
1、三种术语的主要相同之处∶
(1)都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2)交货地点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3)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4)都规定由卖方①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
②将货物交至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办理出口手续;
(5)都规定由买方①接收货物、支付货款;
②办理进口手续。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IF和CFR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和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3)术语后的地点不同;
(4)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FR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CIF价等于CFR价加上保险费。
FCA、CIP、CPT向承运人交货
FCA含义: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①交货至买方指定承运人
②承担货交承运人前一切风险和费用
③办理出口
④提供相应单据
①安排自指定地点起运输,承担运费并通知卖方
②承担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和费用
FCA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货交承运人”为界(第一承运人/正常风险转移)
(2)关于订立运输合同问题
---应该由买方负责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
---但是,有时根据商业惯例或买方委托,由卖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1、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2、如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3、如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交货义务
(3)FCA的适用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指定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口国内陆城市,也可以是出口国港口;
---“承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也包括代为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在货物被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地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由于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引起的费用;
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和税捐。
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①安排运输,承担运费,货交承运人,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交承运人前一切风险
③办理出口
④提供相应单据
①承担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
②交货后一切费用,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支付
CPT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货交承运人“为界
(2)关于运输的问题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以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
(3)CPT的适用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指定的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口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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