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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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型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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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一十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一十一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一十二条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
单座面积指标
(m2/座)
人口规模
40000-30000
30000-20000
20000-10000
10000-5000
200万以上
1.20-1.25
1.20-1.25
1.10-1.25
1.10-0.80
100-200万
1.20-1.25
1.10-1.25
1.10-0.80
50-100万
1.10-1.25
1.10-0.80
20-50万
1.10-1.25
1.10-0.80
20万以下
1.10-0.80
注:
1、建设40000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一十三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一十四条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足球世界杯。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其他国际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十五条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
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
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七条看台包括:
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一十八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一十九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主席台规模
1%—2%
0.5%—1%
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
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
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
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赛后控制室
特级
800m2(4套)
65m2
35m2
1200
40
甲级
400m2(2套)
60m2
30m2
1000
40
乙级
300m2(2套)
50m2
25m2
800
20
丙级
200m2(2套)
无
25m2
室外
无
注:
1、体育场检录处指第二检录处,体育场第一检录处设置在热身场地处。
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
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
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
赛事技术用房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
储藏用房
特级
550
250
100
600
甲级
300
200
80
400
乙级
200
150
60
300
丙级
150
30
40
200
第二十四条媒体用房应包括:
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
媒体工作区包括:
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新闻发布厅
记者工作区
记者休息区
评论员控制室(CCR)
转播信息办公室(BIO)
新闻官员办公室
特级
225m2(150人)
300m2
75m2
25m2
25m2
25m2
甲级
150m2(100人)
200m2
50m2
20m2
20m2
25m2
乙级
120m2(80人)
160m2
40m2
15m2
15m2
15m2
丙级
75m2(50人)
100m2
25m2
15m2
第二十五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
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
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体育场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终点摄像机房(m2)
显示屏控制室(m2)
数据处理室(m2)
灯光控制室(m2)
扩声控制室(m2)
特级
12
40
100
20
30
甲级
80
乙级
50
15
20
丙级
临时设置
20
30
10
10
第二十六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
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
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安保用房包括:
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体育场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体育场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第三十一条体育场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体育场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三条体育建筑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在满足足球和田径比赛要求同时,适当考虑其他的运动项目。
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运动场地界线外围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运动场地应选用符合体育竞赛要求的专用材料。
第三十八条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体育场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体育场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4-6倍确定。
第四十一条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体育场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对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用词和用词说明
第一条体育场:
具有可供田径、足球等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坐席的建筑物。
第二条赛后控制室:
是指对竞赛人员赛后管理用房。
第三条看台:
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四条视距:
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附件
公共体育场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
体育场是满足体育运动竞赛、训练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场所。
长期以来,体育场项目由于没有建设标准可依,各地建设水平差距较大,为规范体育场的建设,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关于体育场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估体育场项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要求的依据,为各级政府对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
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是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按本标准执行。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改建、扩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体育场的建设原则。
体育场首先要保障体育竞赛的功能需求,兼顾全面健身活动。
其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地区发展差异性,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功能、规模的最优配置。
第五条在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体育场发展规划中,新建的体育场项目应重视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浪费;改建、扩建项目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的总面积中,合理优化、充分利用。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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