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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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望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应急机构职责
2.3 应急救援工作组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事故分级
3.4 分级响应
3.5 抢险救援
3.6 紧急医学救援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3.8 信息发布
3.9 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6.附 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6.4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科学施救,规范有序。
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新闻中心、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旅游局、环保局、商务局、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市政局、农林局、供电公司、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区部队、武警、市安监局给予增援。
2.2.2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
区新闻中心:
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承接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灾难的相关情况的报送和发布。
区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进行事故调查或受上级政府委托进行事故调查。
区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专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协调和道路设施恢复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环保局:
负责水、气、渣等环境指标的监测与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的确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负责信息收集、报告等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区经信局:
参与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事故辖区街镇做好受灾困难群众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救助。
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司法局:
负责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法律援助、建议和措施。
区市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林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供电公司:
负责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电网运行等工作,以及做好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
加强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信息;服从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救援中所需劳力和简易物资。
协助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3 应急救援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3.2 抢险救援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2.3.3 治安保卫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2.3.4 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2.3.5 新闻报道组:
由区新闻中心牵头,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2.3.6 善后处理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街镇、园区、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所在街镇、园区。
街镇、园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省、市人民政府。
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
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事发地街镇、园区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 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1)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 分级响应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进行处置。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街镇或园区(或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3.5 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区卫计局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8 信息发布
区新闻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9 应急结束
事故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由区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4.后期处置
事发地街镇、园区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街镇、园区、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建立各行业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
5.3 物资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5.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和报送程序。
5.5 医学救援保障
各街镇要加强紧急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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