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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概念一般而言,环境是指围绕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
不同的学科,对环境有不同的定义。
(1)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
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
(2)生态学所称的环境
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环境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
所以,生态学所称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
(3)环境保护法学所称的环境
较之于自然科学而言,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环境有所不同。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定义中的"
环境"
,主要有三层法律含义:
首先,环境的范畴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言,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自然因素的总体,而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素在内;
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有争议
其次,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
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
另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
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第三,在立法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文物、自然状态等,也由于其作为自然因素的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所以自然资源也是中国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
1.2分类
根据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大小及关系的远近不同(按范围分类),可将环境分为:
宇宙环境、地球环境和社会环境等不同的规模和层次。
2资源的概念和分类
2.1概念
通说:
资源指对人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个东西。
广义:
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
狭义:
仅指自然资源。
中国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纲领性文件《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2.2分类
人们根据需要和要求分:
1、按分布空间:
地下资源、地表资源。
2、按是否可再生:
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资源(无限资源)。
注:
本自然资源法主要涉及大气、土地、水、海洋、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生物、风景名胜(旅游)等自然资源。
3环境和资源的关系
3.1联系
1、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是从不同角度、有不同侧重点并相互较差的概念。
2、人类环境有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构成,各种自然资源均存在于环境中。
本书在许多情况下使用的“环境”概念是“环境资源”的简称,即环境也包括资源。
3.2区别
1、二者反映的动静态关系不同。
资源表现为各种相互独立的静态物质和能量。
而环境则是静与动的统一体。
从静的角度来看,环境是一定区域内自然界形成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的总体;
从动的角度来看,环境是指由一定数量、结构、层次并能相似相容的物质和能量所构成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统一体。
2、二者侧重点不同
环境概念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性,人类环境无国界。
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自然资源是财源。
4环境的特点
从法学角度讲,特点:
1、环境概念首先和直接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2、人类环境即具有整体不可分割性,又具有相对可分性。
3、人类环境既具有无限性,又具有有限性。
4、环境法中的环境与民法中的物和财产既有明显区别,又存在一定联系。
第二节环境资源问题
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和分类
广义的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
环境问题也可以作为环境资源问题的简称。
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产生这类环境问题的原因有火山爆发、地震、洪水、冰川运动等,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自然灾害。
这类环境问题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其危害后果也难以为人们所估量,但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和影响范围都是有限的。
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这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由于人类活动的面广量大,对环境的影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影响范围大。
根据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将第二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主要是排污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资源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二环境资源问题的历史发展和性质
(一)历史发展
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与环境关系不相协调的结果。
它是人与环境在一定的时空中相互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如果按人类环境明显变化的时间为划分依据,我们可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分为三个阶段。
1、生态环境的早期破坏
2、近代城市环境问题(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
3、当代环境问题阶段(全球环境问题为代表)
第一,生态环境的早期破坏(工业革命前)
环境问题仅是物理性冲击。
环境问题的范围小、发生时间长,造成环境问题具有局部性特征,对环境的整体功能冲击小,对人类生活质量的要求并无多大的危害,解决的办法也简单:
人口迁徙,休耕。
第二,近代环境问题(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
(1)马斯河谷事件1930年12月1日到5日,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致使13个大烟囱排出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一周内有60多人丧生,许多牲畜死亡。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1943年夏季,洛杉矶市250万辆汽车燃烧的1100吨汽油所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气体,在太阳紫外线照射下引起化学反应,形成了浅蓝色烟雾,使该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
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该类事件,分别有400多人死亡和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诺拉烟雾事件 1948年10月下旬,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城大雾弥漫,受反气旋和逆温控制,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扩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咙痛、头痛胸闷、呕吐、腹泻。
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 自1952年以来,伦敦发生过12次大的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那一次,伦敦大雾,燃煤排放的粉尘和二氧化硫无法散去。
迫使所有飞机停飞,汽车白天开灯行驶,行人走路困难。
烟雾事件使呼吸道疾病患者猛增,5天内有4000多人死亡,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去。
(5)水俣病事件(“猫舞蹈症”。
) 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镇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含汞废水,使汞在海水、底泥和鱼类中富集,又经过食物链使人中毒。
1991年,日本环境厅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6)骨痛病事件 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的一些铅锌矿在采矿和冶炼中排放废水,废水在河流中积累了重金属“镉”。
人长期饮用这样的河水,食用浇灌含镉河水生产的稻谷,出现了骨骼严重畸形、剧痛,身长缩短,骨脆易折等病症。
(7)四日哮喘病事件 1961年,日本四日市由于石油冶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引起居民呼吸道疾病聚增,尤其是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形成了一种突出的环境问题。
(8)米糠油事件 1968年,在日本北九州一带,由于鸡和人吃了含有多氯联苯的米糠油,先是几十万只鸡吃了有毒饲料后死亡。
继而有13000多人开始眼皮发肿,手掌出汗,全身起红疙瘩,接着肝功能下降,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
第三,现代环境问题
(一)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一是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
主要是由于经济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造成的。
二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
主要是由于发展不足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和掠夺自然资源造成的。
表现:
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和损耗,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地荒漠化,森林植被破坏,水资源危机和海洋资源破坏,酸雨污染。
(二)环境问题的性质
主要观点:
1.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
2.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
3.其他观点(社会问题、技术问题、卫生问题、生产问题、国际问题)
总结:
各种环境问题的实质,都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失调、失衡和恶化。
三、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
1.两个“严重”:
一是环境污染相当严重;
二是环境破环相当严重
环境污染: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
噪声污染
生态恶化:
森林资源贫乏;
草地退化严重;
耕地质量下降;
荒漠化现象严重;
生物物种减少
自然灾害:
地震灾害;
干旱灾害;
洪涝灾害;
水土流失灾害;
滑坡灾害;
泥石流灾害;
生物灾害
2.典型事件:
v雪灾、旱灾与水灾并重(关键词:
气候变化)
v重金属污染频发(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山东临沂砷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广西龙江镉污染)
关键词:
重点污染源控制的局限
v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关键词:
公众参与、环境权)
v地震灾害频发
v大连中石油油管爆炸污染(2010.7.16)
v紫金矿业致汀江污染(2010.7.3)
v重大泥石流灾害(舟曲、北川、云南贡山)
v荒漠化
第三节环境资源保护
一、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一)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环境资源保护(简称环境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涵盖对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
相对于开发利用而言,专指保护和改善环境。
通说: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行政的等各种行为和措施的总称。
(二)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环境资源保护的特点和意义
(一)特点
1、公益性
它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2、综合性
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保护对象广泛,保护手段多样,与每个人都有关系,与经济、社会、生产、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各项工作都有关。
3、基础性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职能、社会的基本工作、人类的永久事业。
4、科学技术性
科技是发展环保事业的支柱和动力。
5、区域性
不同地区的环境有差别,工作要因地制宜。
(二)意义
1.是人类生产、生存、发展、活动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
2.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人的身心健康,保护盒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措施。
4.国际意义——我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第四节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概念的表达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为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第二种为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
第三种为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三种称谓对环境法概念或法律对环境关系保护的范围和重心的认识是不同的。
由于环境法概念的不同与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直接相关,而环境概念特别是哪些环境因素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则直接取决于立法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环境法的概念应当体现这种立法要求。
所以,环境法的概念应表述为: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采用简要的方法进行定义: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
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
环境资源法的四层意思:
(导读)
(一)环境法是法的一种
(二)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渊源的总称或综合体。
(三)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
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
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
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
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
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
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
第五节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
一、国外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自学)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可以将人类社会环境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古代环境法:
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的环境法。
近代环境法:
第一次工业革命(18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1945年)的环境法。
现代环境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环境法。
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资源法规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现代环境法的产生,我国要比西方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
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理论是从对生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十一世纪的西周时期之前。
经过近千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
从秦汉以后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运用和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冶炼制造技术很高,特别是战国时期,铁器牛耕在农业生产中普遍应用,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能力增强,开发的规模更大。
我国古代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动植物、水、土地和一些矿产资源等方面。
我国古代尊重自然、保护生态平衡稳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及实现资源持续利用的理念已形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中国以农业经济为主,加之连年战乱,当时的政府对环境问题并未重视,在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中主要有:
1929年《渔业法》、1930年《土地法》1932年《森林法》和1942年《水利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七十年代初是我国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
1951年的《矿业暂行条例》
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7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1959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1960年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
1965年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比较零散、杂乱,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立法处于起步阶段。
同时,环境问题也未引起高度重视。
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从七十年代初到1978年是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时期。
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在这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它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诞生了。
从1973年到1978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1978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在该法第11条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其它专门环境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宪法基础。
3.环境法的迅速发展阶段
从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1989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修改之前,是中国环境法立法的迅速发展阶段。
《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进入法制阶段,也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之后全面开展环境与资源的立法工作。
4.环境法的改革完善阶段
从1989年开始,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全面转向市场经济。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环境法也面临着完善与改革的任务。
1989年12月26日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旨在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环境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同时,1989年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
1991年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法实施细则》;
1992年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
1995年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6年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它标志着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同时将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1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30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395项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600多项地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法规。
我国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作业:
1、解释名词:
环境、环境资源问题
2、环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3、环境保护的意义何在?
4、如何认识环境资源问题的性质?
第六节环境资源法体系
一、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国内所有调整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活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中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环境纠纷处理与损害救济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组成的体系。
二、环境法体系的构成
(一)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宪法》第 9条、第10条、第26条)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1.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2.自然资源保护法(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
3.生态保护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
第七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
一、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标或希望实现的结果。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环境法规对法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可以将环境法的目的总结为: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这项目的在我国的《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2、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也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环境资源法的作用,表示环境法存在的价值。
可以从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和法律的重要性三个方面来认识。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2、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3、环境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4、环境法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化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5、环境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二、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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