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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
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
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
200*年*至*月,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三次,*******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参与抢劫4次,张**参与抢劫5次,***参与抢劫3次,樊*参与抢劫3次,李*参与抢劫2次,梁**参与抢劫1次,关**参与抢劫1次,丁**参与抢劫1次。
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保**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
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
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张**、***、樊*、李*、关**、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年*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处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
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
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即: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
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
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
三不是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
附加刑的一种。
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
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
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
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
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入户抢劫;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抢劫银行;
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F、冒充军警抢劫;
G、持抢抢劫;
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同学们,听了这节课,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
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
这就是:
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演讲人: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为保护个人隐私,以上姓名加上引号。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
你们是否想过,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
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
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棒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后来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
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
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
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
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
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
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诈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
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
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
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厅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
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
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
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好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惩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
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
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
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厅,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班房。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
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
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被带坏,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
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
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
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
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进屋后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
王某见状退出房外。
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
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地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给他转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辨别善恶。
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对于这一点,我们办理的发生在去年十月份的一个案例,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
那天住在某村附近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
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
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
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想:
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
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
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
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
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
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
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
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办案当中常常遇到的情况。
举一个案例说明:
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
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
“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
”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
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
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
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
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
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
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
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
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制课讲稿
一、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如何分类的?
1、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2、按照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基木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特定的机关和特定的程序。
4、普通法即除了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所规定的内容只限于某一专门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
普通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抵触。
二、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1、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武装力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2、犯罪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青少年应注意的几种犯罪
1、盗窃罪举例“赵小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案
2、抢劫罪举例“朱希军等人持枪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伤害案中小学生之间打斗造成的伤害,在这方面有许多案例,有的给予了经济赔偿,有的甚至因此受了了刑事处分。
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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