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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服务费”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6)“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7)“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自起租日起算的期间。
(8)“起租日”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
(9)“违约事件”是指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10)“全损”是指租赁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
(11)“保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2)“保险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3)“约定损失赔偿金”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约定损失赔偿金=剩余租赁成本×
(1+%)。
(14)“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规定和发布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15)“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
(16)“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章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2.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和乙方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款”包括由税务或其他管理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赋、收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款。
第二条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见附件一)中载明的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
1.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根据乙方上述目的融资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租赁物的取得凭证和发票以及甲方认为能证明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转让价格为:
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4.甲方应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乙双方之间或其他方已签署完毕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2)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文件、资料;
(3)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如有);
(4)甲方已收到并认可乙方提供的已生效的担保文件(如有);
(5)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如有);
(6)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甲方已收到本合同要求的相关保险凭证原件(如有);
(7)甲方已收到乙方出具的载有乙方收款账号的付款通知书;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5.本合同属售后回租合同,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甲方不承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6.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并负担本合同项下因租赁物转让而发生的所有税款及费用。
7.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变更或我国政府有关税项、税率变更等因素,使得以此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发生变化给甲方增加额外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机构由于乙方使用租赁物而对租赁物所有权人征收相关税款和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先行垫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补足租赁保证金。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甲方。
(3)鉴于租赁物由乙方自主购买且在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使用,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4)甲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在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之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并有权向甲方转让租赁物;
乙方保证租赁物在转让时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形;
租赁物未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的限制;
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
(3)乙方已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乙方。
(4)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亦不会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
①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任何规定;
②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或任何中国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③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合同的任何规定。
(5)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就其资产或权利所涉及的抵押、质押、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向甲方进行了充分披露。
(6)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前,乙方如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合并、分立、关闭、解散、停业、停产、转让或质押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权利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均需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7)乙方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保证租赁物仅用于商业目的,不用于任何消费或家用之目的,并不被废弃或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8)乙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拖欠甲方任何租金、租赁服务费、租赁保证金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乙方不得向其股东分红。
(9)乙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乙方认可本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
(10)乙方确认并同意,即使在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有限制或禁止披露乙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或租赁物相关信息的条款,均不得影响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权利。
(11)乙方承诺,不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高档消费便利,否则自愿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租赁物的质量瑕疵
1.租赁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2.鉴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已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货人,并自行与供货人就租赁物型号、规格和规范、主要性能、工艺、材料、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质量保证、争议解决、合同签署与生效等《供货合同》中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且已占有租赁物,因此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如供货人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供货合同》的规定,或在上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直接向供货人提出索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一定的协助;
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赔偿或补偿;
索赔的结果由乙方承担,但是乙方有义务根据上述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租赁物在形态、品质方面的完整性。
无论乙方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第六条租金
1.甲方购买乙方转让的租赁物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租赁物须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及其给付办法、账号、币种和次数、金额、租赁期限等均按《租赁附表》(概算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格式见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实际支付时,《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2.租金以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
租赁成本是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而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租赁成本的其他费用之和。
本合同或本合同任何附件下将向甲方缴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须足额支付而不附有任何抵销或反索。
在任何时候,如果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要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进行扣减,乙方应向出租人支付一笔额外的款项,以使甲方收到的款项如同未对该项支付作出扣减时应付的金额一样。
租赁利率是计算租金所适用的利率,为年利率%。
租赁利息是按照租赁利率、以租赁成本余额计算的利息。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年,乙方按照法,每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共分期支付。
3.本条第1款所述《租赁附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本合同签订日为起租日、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需支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为租赁成本计算的;
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后将以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日为起租日,按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乙方签署。
乙方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4.本合同约定的每期租金的租赁利率按下列款执行:
(1)固定租赁利率,即本合同约定的年租赁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租赁利率,即本合同约定的每期租金的租赁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利率应当从下一期开始进行相应的调整。
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收,甲方以《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乙方。
《租金调整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
《租金调整通知书》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修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对乙方欠付的租金,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则按新的利率做相应调整;
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则按原利率执行。
5.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按照《实际租金支付表》及《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应在到期应付日前实际到达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收款账户,而不是乙方应在这一日汇出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保证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付款义务。
甲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提前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视为在到期应付日支付。
7.为方便乙方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方根据本合同每3个月向乙方发出一次《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但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并非甲方义务,甲方未向或未及时向乙方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
甲方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的,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租金支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8.乙方负责将《实际租金支付表》、《租金调整通知书》和《租金支付通知书》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如因乙方原因担保人未收到该等复印件的,不影响甲方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9.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乙方在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
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租赁服务费和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服务费,其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前述服务费分次支付给甲方。
甲方收取后不予退还。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用于乙方履行义务的担保和租赁物件保险费用的支付、以及末后期限租金的抵扣。
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前述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租赁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如有)。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4.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按逾期利息、其他应付款项、应付租金、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的顺序冲抵乙方对甲方的欠款。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
若乙方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甲方从中支付的保险费用除外),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优先补足保证金。
第八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甲方。
乙方应在收到转让价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格式见附件七),乙方未出具的,不影响甲方已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事实的成立。
2.自起租日起,甲方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乙方应在租赁物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所有人为甲方。
如任何第三方由于非甲方原因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概由乙方负责,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有下列任一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1)转让、转租、出借租赁物;
(2)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方;
(3)将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质押,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5)其他任何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乙方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
4.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甲方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5.乙方不得销毁或清除标明所有人为甲方的标识物。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承担并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中相应的全部或部分承诺及权利。
第九条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维修和保养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属于乙方。
除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租赁物合法自主的占有和使用,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第三方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的,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2.乙方应自负费用并按照良好的商业上的保养做法对租赁物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使租赁物持续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
3.乙方应严格按照租赁物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物,不得任用不合格人员操作租赁物,以保证租赁物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的保管、维修、维护、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因保管、维修、维护和保养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并免费转归甲方所有。
所有检验、维修、维护和保养的时间包含在租赁期限内计算。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维修、维护、保养、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维修、维护、保养、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乙方应提供等值的经甲方认可的资产作为本合同租赁物。
7.自起租日开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状态,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人员对租赁物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相关的手册和记录)。
在检查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人员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除正常维护外,乙方不得停止使用租赁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亦不得通过改变、更换或其他方式减损租赁物的现值或残值、可使用寿命、效用或租赁物初始预设功能。
第十条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和其他未投保风险。
2.若租赁物发生毁损而未达到全损程度,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经甲方认可的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和价值的物件。
更换后的物件自动成为甲方所有的财产,乙方对甲方的所有权不持任何异议,同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对该等更换后的物件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影响,并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亦不受任何影响。
更换后,已毁损的租赁物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若租赁物中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全损,资产残骸由乙方自负费用处理。
如因乙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4.若租赁物中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全损或灭失,则甲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项下该等全损/灭失资产租赁或者选择由乙方自费替换与该等全损/灭失资产在性能和价值上至少相同的资产。
(1)若甲方选择终止本合同项下该等全损/灭失资产租赁,且乙方能够证明该等毁损、灭失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下列各款项总额:
①截至甲方选择终止本合同项下该等全损/灭失资产租赁之日该等全损/灭失资产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
②该等全损/灭失资产所对应的约定损失赔偿金;
③本合同项下与该等全损/灭失资产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
若本合同项下全部资产全损或灭失,则乙方同时支付上述款项和留购价款后本合同项下租赁终止;
若部分资产全损或灭失,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该等全损/灭失资产租赁终止,租赁物中其他资产租赁继续进行,本合同项下剩余租金由甲方相应减少;
另外,在部分资产全损或灭失的情况下,甲方还可选择由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以及租赁物中未全损/灭失资产对应的所有未到期租金和留购价款,终止本合同项下租赁。
资产全损而未灭失的,其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果甲方以任何形式收到的赔偿金额已经达到本款上述所有款项之和,则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如乙方不能证明该等毁损、灭失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选择终止该等全损/灭失资产租赁的,可采取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的措施。
(2)若甲方选择乙方自费替换甲方认可的与该等全损/灭失资产在性能、价值上至少相同的资产,则该等替换资产自动成为甲方所有的财产,本合同项下租赁继续进行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保险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前及时办理有关租赁物的保险,且甲方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内均应持续投保并以甲方为附加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投保的险种至少包括:
。
保险金额不低于乙方未偿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总和或保险公司认可的投保最高额。
如租赁物转让前乙方已经投保了本合同约定的险种,乙方可以不变更保险公司,但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将甲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2.如租赁物转让前,乙方已为租赁物投保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保险公司不得变更保险条款。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费支付单据和凭证。
甲方有权转让保险权益,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延迟给付并不能构成乙方向甲方延迟给付的理由,乙方更不能将保险索赔权冲抵其应付甲方的任何款项。
4.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修理或更换,乙方应负责和安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5.若按本条规定为租赁物安排了保险,而因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等原因导致的所有保险金应先行付给甲方,然后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或补足。
6.保险金由甲方领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未终止合同且乙方已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保险金用以偿付第十条第2款、第4款项下乙方修理或者更换租赁物的费用;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保险金应先用于支付乙方欠付的款项,剩余部分用以支付乙方修理或更换租赁物的费用。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修理或更换租赁物的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全损/灭失资产租赁的,保险金用以支付第十条第4款项下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款项,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该等款项的,乙方仍有义务对不足部分进行支付或向甲方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拒赔或赔付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违约及救济
1.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任一种情形发生时,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
(2)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的条件未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部满足;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转租、出借、抵押、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或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方、迁离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或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其他约定;
(4)甲方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在本合同期限内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但乙方能够证明由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5)乙方向甲方做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书面声明(包括财务报表),被证明是虚假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保、理赔等与保险相关的义务;
(7)乙方未履行与担保相关的义务;
(8)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使用、维护、保养、更换租赁物;
(9)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在履行本合同中有任何欺诈行为,以及存在其他甲方认为乙方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未在该时间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
(10)乙方有掩盖、销毁、清除标识物的行为,或在发现标识物需要修理或更换时未及时修理或更换的;
(11)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经甲方首次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1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其他方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出现违约行为的。
2.若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维修服务商停止相关服务、禁止乙方使用租赁物,且不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2)立即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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