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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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职责:
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
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
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
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书记员职责:
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
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
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
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
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本院保密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必须使用口令或终端保护设备等进行访问控制,并采取电磁泄露发射防护措施。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要按同密级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严禁非使用、管理人员上机操作。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实行专店、专人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送本院的涉密文件一律由保密员签收。
保密员签收后根据院长对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及时收回并存方于保密室,年终送交档案员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禁止阅问领导或阅文者在办公室或保密室以外的场所阅处涉密文件。
第十四条涉密文件办毕后,按上级规定和保密要求需要清退的,应及时完成文件清退任务,保证无短缺。
第十五条涉密案件审结后,除上诉案件外,各业务庭应立即整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登记保管。
涉密的上诉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结发回后,亦应及时移交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十六条办公室记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在非记录期间应存方于本院保密室。
第十七条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上级法院就本院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指示、决定、安排、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涉及审判秘密或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院保密领导小组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考核结果要作为其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考核不合格者,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院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档案室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
二、综合档案室依照收档范围,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归档时确保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相关部门限期补齐材料或补正后归档。
三、诉讼档案应在案件办结并经审监庭评查无误或经过补正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档案利用要严格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律师或其他公民查阅档案,应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五、诉讼档案副卷、审委会、党组会记录等机密档案禁止出借和查阅,特殊情况需查阅的,须经院领导批准。
六、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者应追究责任。
七、应及时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档案库房应达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鼠、防光、防尘等基本要求,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九、每年应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点,发现档案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二○一○年二月十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全院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其他业务庭室和基层法庭按本规定承担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
全院各业务庭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口接待,综合性检查及重大会议由办公室接待。
(三)事前审批原则:
所有接待事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遇紧急接待任务需先电话请示,方可接待。
并及时按程序报批。
(四)勤俭节约原则:
接待工作既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杜绝奢侈浪费。
(五)总额控制原则:
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核定接待费总额,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超出。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法院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二)本系统到我院办理公务的工作人员;
(三)前来我院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院长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三、费用核定
接待费用严格按照县委办、政府办核定的接待费用总额执行,包干部门的接待费用控制在财务预算公务接待及办案用餐基数内,超过基数按县委、政府规定标准征收100%扶贫基金。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副院长以上领导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行程和接待地点,接待费用报批限额列支。
2、处级或处级以上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60元以内,另按800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为每人每天280元以内。
(二)本系统其他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副厅级以上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60元以内,另按800元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80元以内列支。
(三)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检查内容、人数、时间以及接待标准提出预算,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接待标准每餐控制在600元以下,有关单位领导接待标准每餐控制在400元以下。
(五)本系统干部职工来我院办理公务,由相关庭室按80元以内标准一人一床。
工作用餐为早餐每人10元、中晚餐各每人每餐50元。
(六)本院机关庭室到基层法庭指导工作或协助工作一律按每餐每人10元标准接待。
(七)包干部门被上级评为先进的,市级先进单位增加该部门接待费0.3万元,省级0.6万元,国家级1万元。
多次多级的,一次择高计算,评先以上级文件为准,增加基数从包干部门列支。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各部门所有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原则上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
(三)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高档烟酒原则不能用。
所用烟酒属办公室接待的从财务室领取,严禁从酒店提供烟酒。
(四)办公室根据接待部门填报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
(五)接待费用超出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六)公务接待费额度内一律不得超出核定总额。
确因重大特殊情况超支的,报请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七)公务接待费实行庭室负责人负责制,从2008年起,各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负责把帐结清,不得负债,离任时如有负债由原任负责人负责偿还。
(八)公务接待经费报销严格按县委、县政府、“两办”通知规定执行,凡“一票、两单”不齐备的不予以报销(即税务发票、菜单、单位派餐单)。
(九)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每个季度要将本部门接待费开支情况向所在部门干部职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
六、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元月一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关于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督查督办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批示的查办案件或事项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的提案,是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内容,必须把督查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坚持为法院中心工作服务、为落实领导决策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特案特办、急事急办、讲求效率质量、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一位副院长具体分管,成员以办公室和主要业务庭室人员为主。
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应及时向党组汇报重点查办件的办理情况,并对上级领导和交办单位负责。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督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是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配备专(兼)职督查员负责督查工作。
本院各庭室要设一位中层副职担任督查员,负责联络、督查、承办具体工作。
第七条督查办要配备一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专业水平、综合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督查员,并报中院备案。
督查员要求相对稳定,各县、区法院需要调整督查员时应及时向中院报告。
第八条督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查办件要及时立项登记,认真做好分流转办,对于交办和转办的查办件,应积极主动地与承办业务庭室沟通,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定期催办,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
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在三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九条督查办的主要职责是:
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督查事项负责;
就督查内容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或拟办意见,并对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对由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进行协调,承办部门之间也应主动加强联系;
搞好督查工作有关情况的总结、通报、综合。
第十条应把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年度“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年度督查督办事项按期办结率应达80%以上,报告结果率应为100%。
对督查督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党组给予其奖励直至记功。
第十一条对不重视督查督办工作、推诿拖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顶着不办、拒不落实、弄虚作假、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党组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分别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三章办理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查办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同级党委(含政法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转来的查办件;
(二)上级法院转来的查办件;
(三)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委员的提案;
(四)上述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批给院领导的查办件;
(五)“院长接待日”接访群众反映案件的查办件;
(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办理程序:
(一)督查员对交办案件统一编号,填写《收文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并呈督查办审批后,及时报分管院领导批示;
(二)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确定交办案件的具体承办法院或承办部门,填写交办通知书,注明具体承办意见和要求;
将查办件有关材料复印件留存后及时转交承办法院或承办部门;
收件人应在查办件登记表上签名。
(三)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要按照院领导的批示和要求认真办理交办事项,严格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写出答复报告,经督查办审核后,重新拟文报分管院领导签发,按规定格式、份数打印后送督查办统一报送。
(四)督查员对已办结的查办件的有关材料按文书处理规定立卷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与报告:
(一)对注明“急件”的处理,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并报告处理结果。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请示交办部门同意可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二个月内必须办结并报处理结果。
(二)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要在期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应在二个月内办结。
二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请示交办部门同意可在二个月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在三个月内必须办结并报处理结果。
(三)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前3日内,将处理报告报中院督查办。
督查办可根据情况指定承办期限,承办单位要如期办结并报处理结果。
(四)查办件的处理报告要以《复函》的形式上报,注明交办案件名称、交办通知(函)编号等,并以院名义行文。
报告要事实清楚、结论正确、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贵重物品、器材定人、定物实行专人保管。
二、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本部门的物品、器材专管员及值日人员提出防范要求,加强防范意识。
三、部门物品、器材专管员及值日人员下班前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机子、上好保险。
四、贵重物品、器材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五、保卫部门应对贵重物品、器材存放部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保障防范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六、对贵重物品、器材因人为因素造成偷盗、损坏的将采取:
一查、二赔、三处理的惩罚措施。
(一查:
查事故责任。
二赔:
直接事故责任人赔偿被盗物品、器材损失的具体数目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处理:
根据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
七、贵重物品、器材应统一编号,做好特殊标记,并由保卫部门备案存档。
八、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贵重物品、器材管理制度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同样采用一票否决制的办法。
桂阳县人民法院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院驾驶员队伍建设,提高驾驶员队伍的素质,以保障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本院驾驶员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一支队伍,是在办公室管理下,以后勤服务为宗旨的车辆保障力量。
为提高服务水平和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对驾驶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驾驶员的职业道德
1、敬业爱岗。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敬业爱岗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做到安心、热心、专心本职工作。
2、优质服务。
驾驶员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服务宗旨,树立全心全意为审判服务的思想,热情礼貌地完成各项工作。
3、文明行车。
驾驶员要提倡精神文明,讲究职业道德,在行车中要礼让“三先”,先让、先靠边、先停。
要自觉服从交警部门的检查,做到讲话和气,态度热忱。
遇事要冷静理智,处事要高姿态,自觉维护法院的形象。
4、安全守规。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出车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增强安全行车的责任感。
坚持安全工作常讲,安全警钟常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力戒急躁,自觉做到稳中求安全。
5、廉洁自律。
驾驶员要洁身自好,严于律已,不利用职业上的便利刁难他人,不向所在部门提个人要求和为朋友的案件说情。
6、团结诚实。
要自觉地做到同志间相互团结,互相帮助,在工作中要互相体谅,互相关心,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不袒护自己的缺点,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以诚待人。
(二)驾驶员行车禁忌
1、严禁酒后开车。
驾驶员不得酗酒,严禁酒后开车,遇有亲朋好友,出差在外就餐时,要事先声明自己的职业,切勿贪杯,以免酿成后患。
2、严禁疲劳驾车。
驾驶员要注意休息,执行出车任务时保持充沛的体力和精力,心情愉快,切忌疲劳驾车。
3、严禁违章驾车。
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得强行超车,占道行驶,禁行路线行驶。
不能有侥幸思想,要杜绝行车责任事故的发生。
4、不驾驶有故障车辆。
驾驶员要重视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始终保持车辆的完好,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做到不修复不上路。
在行驶中发生车辆故障,尤其是方向系统和刹车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就近修复后再行驶,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及时与办公室取得联系。
(三)驾驶工作的基本要求
1、坚守工作岗位。
要自觉遵守法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积极服从调度派遣。
接受任务不挑肥拣瘦,不就易避难,不无理拒绝执行调派任务。
2、严格按照派车单上的路线地点行驶,不私自绕道改线行驶,如用车部门要改变路线,必须经派车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不擅自让人搭乘车辆。
3、禁止公车私用。
要正视自己手中的权利,不得利用职业上的便利,动用公车为自己及亲朋好友办私事,不得利用修理车辆跑私车。
4、遵守保密制度,车辆在行驶中对乘坐人员间的谈话不插嘴,不争辩,对乘座人之间所谈的内容,不准向任何人泄密。
5、按章处理事故。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争议,应积极与交警和办公室取得联系,及时维护现场,抢救伤员,如实反映情况,听候处理。
切勿意气用事、玩忽职守、破坏现场、隐瞒逃跑。
6、按级报告工作。
驾驶员既要尊重各部门的领导,又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遇有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办公室和所在部门汇报。
7、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警车驾驶员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遵守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不得滥用警灯警报器。
8、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驾驶员要自觉做到“三勤”,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始终保持整洁的车容良好的车况,不随地吐啖、乱丢烟蒂、高声喧哗,严格执行办公室值日制度。
(四)驾驶员车勤守则
l、按时参加学习。
驾驶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学习,确因执行任务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凡事先不请假的,均作无故不参加安全业务学习论处。
2、按时参加车检。
自觉地参加每季一次的车辆检查,由办公室领导统一组织逐车进行,车辆检查每季固定一次,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或因故未能按时参加车检的,事后主动申报办公室进行补检。
3、按时停放车辆,驾驶员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不准在院内露天停放或停在其他车位上。
4、按车专职管理,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驾驶员专职保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不得私自互相交换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不得外借车辆。
5、随车工具及附件管理,车上的随车工具由专职驾驶员保管,驾驶员在接车时要核对工具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名,如有遗失及时向办公室汇报,由遗失人按实际价值赔偿。
桂阳县人民法院门卫值班管理制度
为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单位有一个安全、整洁、文明、高效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门卫实行值班制度,做到认真负责,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岗。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作好防火、防盗工作,对寻衅闹事、威胁单位安全、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门卫应及时采取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报告、报警。
3、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
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来访人员要求会见院领导的,需与院领导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登记进入。
4、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院内。
禁止外来人员在单位内推销商品、收购废书废报、废旧物品。
5、每天认真做好单位庭院、各办公楼、卫生间的卫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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