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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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组织考场巡视;
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等。
第二条巡视人员职责
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学院和各系考试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
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一)主考单位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无差错。
(二)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岗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
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考场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考试证件(学生证)是否携带,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考试的组织管理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考试课程每个专业每学期安排4-5门。
教务处不统一组织期中考试,平时测验、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
基本功考核由学生所在系组织安排,考查课程的考试应在期末考试停课前随堂完成。
(三)全校性公共考试课程、大纲课时相同且跨系开设的专业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其余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系自行组织,但必须在考前2周将考试科目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并随时检查考试情况。
(四)期末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考场由教务处安排。
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学院统考监考人员的配备,由教务处安排分配名额,选派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老师参加。
教师因故不能监考的,由教师所在系(部)安排其他教师监考,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考试实施
第四条命题组卷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既着重检查学生对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也应体现学生独立思考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试题覆盖面广、重点突出、难度适中、比例科学、题型合理、题量适当。
(二)所有必修课程都要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各系(部)应加强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建设和完善,做好命题、考试、判卷、评分等工作,提高学校各门课程的命题考试水平,促进学校命题考试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已建试卷库(10份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从试卷库随机抽取考试试卷。
试卷库尚未建成的课程,由系(部)组织任课教研室统一命题。
每学期的期末考试课程应出A、B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采用百分制评定,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试卷作为正考卷,一份试卷为补考或备用卷。
(四)试题要不断更新,近三年内的试卷内容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30%。
同一教学大纲且同一进度的考试课程,必须采用统一试卷和统一评分标准。
(五)试题结构一般为:
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约占7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20%,一定难度和深度试题约占10%。
题型力求多样化,题型不得少于四种。
客观题题型包括概念题、填空题、选择题、是非题、改错题等;
主观题题型包括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命题作文、证明题等。
客观题的比例原则上应掌握在40%左右。
(六)一般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限定为语文120分钟、其它100分钟,个别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适当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但须报系(部)和教务处批准。
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七)考试命题应力求达到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和客观性等质量指标,学生成绩一般应符合常态分布。
各系(部)要提前组织命题,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出卷要求认真审查,经系(部)主任审批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教务处。
(八)考试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方式进行。
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但考试课程采取闭卷以外的形式,第一次试行时,由任课教研室提出,须经系(部)主任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试卷管理
(一)所有书面考试课程的试卷需按照学院规定的统一样式编排。
各系将期末考试试卷汇总后按时间要求交教务处统一印刷。
试卷印制完毕由教务处封存。
(二)试卷制作过程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以任何形式泄密者应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教务处组织的统考试卷于考前30分钟发给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回、清点、并按试卷密封线进行装订密封完后,即送至教务处收卷处,再由系(部)教学秘书统一领回保管待评。
(四)各系组织的考试课程的试卷,由系教学秘书在考前二天到教务处领取。
考前30分钟发给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回、清点完毕后即送至主考系收卷处,并按试卷密封线进行装订密封,再由系教学秘书统一保管待评。
(五)试卷批阅完成后,各系(部)批改试卷的教师必须把各课程的试卷(按教学班和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成绩分析表、成绩单装订成册,交学生所在系统一保管,教学秘书要登记存档,一般保存五年。
(六)非笔试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核依据(考试内容、评分标准、学生作品、考试成绩分析表、成绩单等)整理装袋后交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存档。
第六条考场布置
(一)考场由学生所在班级按要求布置。
考场要整洁干净,距离要拉开,做到单人、单桌、单列、对号入座,要求可移动课桌正面朝前,黑板、桌面、墙壁无乱写乱画。
(二)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考前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相关人员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第七条考核资格审查
(一)任课教师必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经系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
(一)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参加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试。
(三)旷课或缺课(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课时的1/3者、一学期缺交作业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1/2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课程学期成绩按不及格计。
第八条缓考、旷考与补考
(一)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期正常考核者,应当由本人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应附医疗单位证明),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记,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旷考处理。
(二)旷考:
学生擅自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旷考者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系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三)补考:
学期课终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第二次的考试为补考。
补考及格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允许参加该课程的挂科补考(第二次以上的补考)。
(四)学期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进行。
缓考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缓考或补考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
挂科补考在三年级分段阶段和毕业前进行。
第九条阅卷评分
(一)阅卷规则
1、评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等组成的评卷组,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体评阅,确保评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考试课程每份试卷每一题得分栏内及总分栏内必须填写实得分数。
总分合计并复查后方可拆封登录学生成绩。
2、期末考试课程,应采用流水方式集体阅卷。
每份试卷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评阅。
3、评卷工作要在教研室所指定的地点进行,应选择在大教室、会议室等便于集中的地方。
试卷要妥善保管,决不允许带回家中评卷。
评卷期间不准接待学生,更不允许查看试卷。
(二)评卷细则
1、评阅试卷必须使用红色笔;
记分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百分制,要求工整、清晰、规范。
2、评阅试卷时,如为流水作业,评卷人应在所评试题的评卷人栏中签名。
还应指定专人统分,统分人必须在统分人栏中签名。
3、评阅试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
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三)成绩评定
1、考试科成绩由平时成绩占40%和期末考成绩占60%计算。
平时成绩=作业、小测、单元考、实验、校外见习、校内实训等综合评定。
教师应按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2、评阅试卷结束后,系(部)应组织专门人员,复核本部门的评卷情况。
抽检的对象应覆盖到本部门所有任课教师,抽检试卷的份数由系(部)视情况而定。
3、考查科的考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随堂小测、单元考、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
4、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艺术课(唱歌、舞蹈、琴法、试唱、即兴伴奏、素描、写生等)的成绩要由考核小组(2人以上)评定。
5、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四)成绩报送
1、阅卷工作一般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天内完成;
成绩网上录入按规定时间实施。
2、教师每学期应按照要求填写成绩册,成绩册按照规定时间缴交系(部)、学生所在系存档。
3、考试结束一周内,各系将补(缓)考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五)成绩查询
1、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二周之后,即可上网查询自己的课程考试成绩。
2、成绩一经上报,一般不得更改。
如确需更改,应当由考生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填报《成绩更改申请表》。
教研室主任组织三位学科教师进行评审,并写出更改理由,经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教务处在教务系统管理平台上公示更改结果。
(六)考试分析
试卷分析工作是及时掌握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能有效地解决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好《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考试成绩分析表》,完成试卷分析工作,各系要认真做好考试评析和考试工作小结。
第三章考试纪律
各系(部)应当对学生及有关人员在考前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
使学生充分认识考试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作弊,同时要严格监考,发现作弊,及时处理,加强监考工作。
第十条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教师须于考前30分钟到主考部门领取试卷,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工作。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监督检查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座,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清点、记录参加考试人数。
要求考生桌上及桌内不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一般实行教室单人单桌单列就座,梯形教室则单人隔列就座。
严格检查考生证件。
发放试卷后,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有无错误,公布试卷总页数。
(三)监考人员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答复。
(四)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吃东西、看书报、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监考人员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准让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发现有考生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责令其在《考场违纪登记表》上签字并离开考场,在卷面总分栏上签写“作弊”字样,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作弊试卷与原班试卷共同装订。
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
回收试卷,检查试卷份数,要求试卷份数和考生数相符,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查清。
(七)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事先说明,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
监考不到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考生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三十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以缺考论处;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二)考生凭学生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
不带证件者不准考试。
(三)考生应当按指定座位就座。
考生应当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监考教师有权更改考生座位,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试卷。
(四)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五)考场内不得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
(六)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储存、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得带入。
(七)无论何种情况考生都不准中途离开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
更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外,否则考试成绩按“0”分记。
(八)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答卷完毕交卷后可以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围询教师谈论考题,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十二条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申请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挂科补考机会。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五)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七)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八)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八年六月五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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