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抗旱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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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3.4.2Ⅱ级(严重)干旱灾害及响应行动·
7
3.5Ⅰ级(特大)干旱灾害及应急响应·
3.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3.5.2I级(特大)响应行动·
4预防和预警机制·
8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农(牧)业信息·
4.1.2旱情信息·
4.2预防预警行动·
9
4.2.1抗旱准备工作·
4.2.2干旱灾害预警·
4.2.3供水危机预警·
10
4.3预警信息报送·
4.4指挥和调度·
11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信息发布·
4.7应急解除·
12
5应急保障·
5.1抗旱队伍保障·
5.2技术保障·
5.3资金保障·
13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6.2工程修复·
6.3工作总结·
14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抗旱预案·
7.1.2旱服务组·
7.1.3轻度干旱·
7.1.4中度干旱·
7.1.5严重干旱·
15
7.1.6特大干旱·
7.1.7城市干旱·
7.1.8城市轻度干旱·
7.1.9城市中度干旱·
7.1.10城市重度干旱·
7.1.11城市极度干旱·
7.1.12大型城市·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1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旱灾防范和处置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全省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及时掌握全省旱情、灾情动态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组织制定应急调水方案,做好灾后处置和协调工作。
其办事机构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汛办),设在省水利厅。
2.2省防指组织机构及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2.1省防指组织机构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厅长及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任秘书长兼省防办主任,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等19个厅局委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2省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省军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抗旱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水利厅负责抗旱归口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资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抗旱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因旱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核查灾情并向省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省城乡建设保障厅负责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牧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牧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省商务厅加强对受旱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对灾区饮用水进行监测,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抗旱应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灾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地震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2.3省防汛办职责
组织全省抗旱减灾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省委、省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编制全省抗旱规划,拟定有关抗旱工作法规、制度并贯彻实施;
指导、推动、督促有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规划,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
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干旱灾情信息;
协调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各市(州)、县(区、市)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
负责特大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
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全省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4市(州)、县(区、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应急响应
3.1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Ⅳ级(轻度)、Ⅲ级(中度)、Ⅱ级(严重)、Ⅰ级(特大)四个等级。
3.1.2判定标准:
连续无有效降水日数,降水、河道来水、水库蓄水距平值,水田缺水率、旱地失灌率,作物受旱、成灾面积,人畜饮水困难率,城市干旱缺水率。
干旱等级划分
序号
干旱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
无效降雨日数(天)
10~20
21~30
31~45
>
45
降水距平
(%)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60~-75
-30~-40
-20~-30
-75~-80
-40~-45
-30~-35
-80~-85
-45~-50
-35~-40
<
-85
-50
-40
3
河道来水量距平(%)
-10~-40
-40~-50
-50~-60
-60
水库蓄水量距平(%)
-10~-30
水田缺水率(%)
5~10
20~30
30
旱地失灌率(%)
5~20
30~40
40
作物受旱面积(%)
作物成灾面积(%)
3~15
15~25
25~30
35
人畜饮水困难(%)
人
0.5~5
5~7.5
7.5~10
畜
1~5
20
城市干旱缺水率(%)
>30
3.2Ⅳ级(轻度)干旱灾害及应急响应
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⑴数市(州)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⑵多座重点城(镇)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3.2.2Ⅳ级(轻度)响应行动
⑴省防汛办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⑵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
依据预案组织抗旱;
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
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汛办。
3.3Ⅲ级(中度)干旱灾害及应急响应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⑴数市(州)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⑵多座重点城(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⑶一座重点城(镇)发生严重干旱。
3.3.2Ⅲ级(中度)响应行动
⑴省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省防汛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⑵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省防指。
市(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州)级媒体发布旱情通报;
其他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3.4Ⅱ级(严重)干旱灾害及应急响应
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⑴数市(州)多个县(区、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⑵多个重点城镇发生严重干旱,或重点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3.4.2Ⅱ级(严重)干旱灾害及响应行动
⑴省级启动Ⅱ级响应行动,可由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省防指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省防汛办不定期在省级媒体发布旱情通报。
⑵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
3.5Ⅰ级(特大)干旱灾害及应急响应
3.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⑴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⑵多座重要城(镇)发生极度干旱缺水。
3.5.2I级(特大)响应行动
⑴省级启动I级响应行动,由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参加。
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及省委、省政府。
派工作组赴抗灾一线慰问、指导抗旱工作。
情况严重时,提请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省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省防指每天在省级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省防汛办为灾区紧急调拨抗旱物资;
铁路、交通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
根据预案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农(牧)业信息
在较大范围内发生持续干旱时,实时加密监测气温、降水、河道来水、水库蓄水、土壤墒情、作物(牧草)受旱程度等信息,及时为省防指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旱情信息
⑴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牲畜,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信息,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省防指在第一时间上报国家防总。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抗旱准备工作
⑴思想准备。
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⑵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⑶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⑷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⑸预警准备。
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⑹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4.2.2干旱灾害预警
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不同,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抗旱减灾对策。
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不断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4.2.3供水危机预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
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3预警信息报送
4.3.1旱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4.3.3受旱地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启动与解除抗旱预案。
当发生Ⅱ级重大干旱时,由省防指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与解除抗旱预案。
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汛办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4.4指挥和调度
4.4.1出现旱灾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4.2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处置程度组织指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迅速有效采取措施,控制旱情蔓延。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据《青海省实施<
办法》,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4.6信息发布
4.6.1抗旱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旱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旱灾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农业灾情由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发布;
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
4.6.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应急解除
4.7.1当干旱灾害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宣布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4.7.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除并恢复临时引水设施,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7.3应急响应解除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减少旱灾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抗旱队伍保障
各级防指、人民政府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人员和设备,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公民都有抗旱救灾的义务。
市(州)、县、乡级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拉运生活用水任务。
5.2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辖区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
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会商系统、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水利、气象、农业、城建等部门及抗旱服务组织加强对水情、雨情、墒情等信息监测,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5.3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旱灾预防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各地要多渠道、多层次筹措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募集社会资金投入。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下达抗旱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加强审计监督。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减灾宣传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防灾抗灾意识,提升各部门协调和防灾抗灾能力。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旱灾预防讲座,努力提升抗旱减灾工作整体水平。
6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重点评估和核实工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抗旱预案的实施效果。
6.2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毁和设备故障要及时给予修复更换,对临时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或恢复。
6.3工作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积累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整改建议,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抗旱预案:
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2抗旱服务组织:
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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