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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
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购销/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
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
“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
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四条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篇二:
最新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内容。
而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本身有6个条文(第23—27、34条);
《民诉意见》有8个条文(第18—25、30条),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若干批复、规定。
下面范时斌归纳汇总了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的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第18-25、30条: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4、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若干批复、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
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试行)》: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走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
《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
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篇三:
委托服务合同范本研究与分析】
委托服务合同范本
委托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就_______的饮食服务项目,委托乙方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餐饮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_________
2.坐落位置:
具体以总平面图标明的位置为准。
3.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
4.委托管理的建筑物详见图(附件一)。
5.厨房设备及配套工程图(附件二)。
6.现有设备:
待工程完工后移交时另签设备清单,该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项目委托方--_________为甲方,服务提供方为乙方。
第三条委托服务经营事项
________________饮食服务。
第四条委托期限
委托服务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此期间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五条房屋及设备折旧费及其支付
1.本合同所指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是指乙方根据本中招标项目要求所投报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中标价;
2.根据乙方此次投报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中标价,房屋及设备折旧费_________年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其中
3.支付方式为:
每年按10个月计,每年8月和1月假期时间除外。
乙方须在每月10日以前,按月向甲方支付上月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制定的食堂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审定乙方提出的食堂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并根据合同实施奖惩。
4.承担食堂冷气使用费的50%和乙方一年内超出_________元(不含_________元)的部分费用。
5.甲方负责在食堂第四层免费提供建设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作为乙方的工作场地。
6.甲方的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进行_________次全面的考核评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年度考核。
如该年度政府主管部门有同类考核的,甲方认可该项考核结果,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考核评分参照_________、师生满意度等基本内容,由双方协商制订。
7.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管理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9.有责任积极指导和协助乙方做好饮食服务工作。
10.甲方有权核查饮食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为_________提供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餐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
3.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整体或部分责任及利益对外转让或发包。
4.对本项目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厨房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其它相关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项目范围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档案。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
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
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完好。
7.乙方每月须向甲方提供月报表,每半年就财务开支情况向甲方作出说明,同时须按时交纳房屋设备折旧费。
8.承担食堂全部的水电费和燃气费。
9.承担食堂冷气使用费的50%(一年内_________元,含_________元)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
10.乙方的员工应做到五证齐全(身份证、外来人员用工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健康证),并将复印件送甲方备案,管理应符合广州市政府及甲方要求,乙方员工食宿自选安排。
11.乙方承担饭堂的一卡通收费终端使用费。
第八条服务质量
除前述的标准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制定出本项目管理分项标准,经甲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根据规定,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合同期满后或不属乙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如乙方不能完成投标质量指标的要求或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属乙方责任的火灾、食品中毒等重大事故,履约保证金则被罚没并承担经济和法律全部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均有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因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的,由乙方直接与保质单位联系,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积极配合。
因质量问题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保质单位负责;
因乙方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保质期满后,房屋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设备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4.乙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如期支付和不履行投标书内的责任的,则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重新进行招标,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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