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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发布十大自律约定;
银监会出手排查理财产品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进入股市;
多家银行理财产品悄然变身同业存款;
理财产品收益内外有别;
银行理财产品钓鱼式营销惹争议;
银行理财打起养老牌;
银行理财将纳入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未来市场展望
整个2012年全年,“资金池”运作模式依旧大行其道,一度引发中行董事长肖钢指为“庞氏骗局”。
其实银行并非没有寻求变化,只是在没有新的赢利模式出现(或者没有成熟)前,旧的模式只要不出问题就很难被颠覆。
所以我们预计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变会呈现三个态势:
其一,理财产品的规范化;
其二,理财产品业务模式基金化;
其三,理财产品交易模式证券化。
目 录
目 录2
一、引言3
二、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情况4
2.1、发行量保持高增长4
2.2、外币产品遭遇寒冬4
2.3、非保本产品收益有保障5
2.4、短中期产品为首选6
2.5、结构性产品是市场发展方向6
2.6、收益率下滑明显6
三、银行理财相关事件回顾8
3.1、政策法规8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8
银监会拟规范理财资金投资期限及对象8
银监会坚决查处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8
中银协发布十大自律约定9
银监会出手排查理财产品风险9
3.2、市场动向10
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进入股市10
多家银行理财产品悄然变身同业存款10
理财产品收益内外有别10
银行理财产品钓鱼式营销惹争议11
银行理财打起养老牌11
银行理财将纳入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12
四、银行理财市场展望13
4.1、理财产品的立法规范13
4.2、理财产品基金化运作13
4.3、理财产品证券化交易14
一、引言
与2011年相比,银行方面受到的监管和批评更加严厉。
除了自年初起正式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外,随后又针对理财资金的期限和标的出台相应的规范。
就银行自身而言,调整是必需的。
银行无论如何是不会去触及监管的底线,但市场是不可以拱手相让的。
例如:
规定短期产品不可以低于30天,那么针对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短期产品抢戏,滚动型理财产品便随即而来。
对于信贷资产和票据业务的问题,通过银信合作和银证合作的方式解决。
与投资者直接相关的是:
1、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即所谓的宣传销售文本)。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文本都按规范作了,也表明了产品的大部分信息,但实际上,一旦理财产品出现收益无法兑付的情况,这些文本无法作为客户维权的凭证。
2、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
一般银行对产品的风险分五个等级(如D1-D5),相对应的客户也对应分五个等级(如A1-A5)。
我们留意到,除了外资银行的部分结构性产品相应风险较高外,一般银行的产品都会把风险控制在D3及以下,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则肯定不会低于A3,如此一来,所有产品适应所有客户。
业内普遍认为,今年央行的两次降息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纪元。
关于利率市场化,我们曾在《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半年报》表示,利率市场化将会使银行理财业务为“揽储”工具的现象得到根本改变,理财业务将转型成为名副其实的中间业务。
不过现阶段银行理财普遍是刚性兑付。
亦如债券不能违约,股票不能退市,银行理财当然也不能亏损,即便亏损也不能说。
这一切的目的还是为了存款,商誉好,存款才有着落。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有基金化的趋势,但目前银行理财依旧在使用饱受质疑的“资金池”业务模式。
所以理财产品收益之所以能够完全吻合,绝不是因为投资行为本身,其实质在于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这一形式,将法定的存贷款利率加以“市场化”。
或许不久的将来,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就代表了各家银行不同期限的存款利率。
对投资者来说,降息背景下的利率市场化开端,直接效应是理财收益率的下滑。
累次降息对经济的刺激拉动可能带动证券市场、其他类别投资品种价值上升。
不过下半年证券市场低迷,其他投资品种或因投资风险,或因投资门槛,并未遭到追逐,因此银行理财资金也未遭分流。
综上,我们认为即使基金、信托和券商集合理财的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张,但短时间内难以对银行理财市场构成威胁,银行依旧牢牢的把握着主动权,并在有条不紊的实施创新。
二、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情况
2.1、发行量保持高增长
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较上年同比增长31.16%。
发行量居首的是建设银行,共计发行3138款,也是唯一一家发行量突破3000大关的。
其余发行量考前的依次为中国银行(2561款)、招商银行(2041款)、工商银行(1878款)、浦发银行(1584款)、深圳发展银行(1185款)、交通银行(1145款)、农业银行(1120款)、广发银行(1096款),其他银行发行量未有达到千款的。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取代国有银行成为市场的领跑者,产品市场占比34.77%,其中发行量靠前的有招商、浦发、深发展和广发银行,发行量均超过1000款;
国有银行退居第二位,不过仍是市场的主力军,产品市场占比达到31.07%;
城市商业银行、其他银行全年发行产品7567款、2054款,市场占比23.89%、6.49%,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外资银行产品发行量占比为3.78%,较上年再度小降0.18%,保持低位。
2.2、外币产品遭遇寒冬
人民币产品发行量的占比已经超过了90%,还在保持继续的增长的势头。
外币产品发行量则不到8%,且还有下滑之势。
2012年由于各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各币种的利率均处于低位,波及外币理财产品。
外币存款利率的陆续下调引发了外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持续下滑。
各外币币种不同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对于预期收益率的定价均出现了下调趋势,以澳元为例,自年初至年底几乎腰斩,美元、欧元以及港币等币种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呈现出快速下降的走势。
收益率没有起色,银行发行外币产品的意愿明显受到影响。
除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产品是保持增量外,其他外币产品的发行量均低于到期量。
其中美元和欧元产品下降最多,美元产品减少176款,欧元产品减少97款。
尽管收益率连走下坡路,但这并不意味着外汇理财产品毫无投资价值。
因为外币产品多为保本保收益,且收益率水平仍高于外汇存款,适合部分保守型投资者。
2.3、非保本产品收益有保障
虽然银行一度身陷“亏损门”,从而被迫开打“保本牌”,但非保本型产品是市场大势。
银行想要理财产品基金化、证券化,首先就要给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观念。
事实上非保本型产品的收益并非没有保证。
2012年全年已公布实际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中,符合预期或超预期的产品占比达99.9%以上。
排除银行为了“信誉”而刚性兑付的因素,事实上现在的理财产品多以组合投资为主,并以债券和利率等安全品种为部分投资标的,从而使得产品收益在一个可控范围内。
2.4、短中期产品为首选
自2011年银监会叫停超短期理财产品后,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的产品就不断在减少,截至2012年年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的产品市场占比从32.1%下滑至5.03%。
期限一个月以内的产品并未完全停售,部分银行将产品周期设置在7天、14天,以周为单位滚动发售,以满足投资者的现金流。
而过去那些2-3天的周末理财产品,则因为收益率不具吸引力而遭淘汰。
2.5、结构性产品是市场发展方向
结构性产品是固定收益产品的一个特殊种类,产品由固定收益部分和增值部分结合而成。
这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只不过由于近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由于设计复杂,触发最高收益条件苛刻,从而不受投资者接受。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在最初的标的资产设定一个上下限的浮动区间,若产品执行期内一直在该区域内波动,即涨跌皆有回报,并且越靠近区间上限或下限越好。
如果观察期内一度突破区间,那么投资者只能获得最低回报率。
以现在的大环境,让投资者立刻转变对结构性产品的看法尚不现实,不过银行理财产品正在通过各种渠道的合作在慢慢让投资者适应结构性产品。
2.6、收益率下滑明显
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是高开低走,再反弹。
相比年初的最高点,8月(全年最低点)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已经下滑近1%。
发行数量最多的产品已经从5.00%-6.00%的收益率区间,下移至4.00%-5.00%区间。
同时预期收益率在3.00%-4.00%区间的产品数量也在增加。
直至四季度,为了吸纳储蓄,多数银行纷纷推出了“跨年期”的理财产品,整个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才有所起色。
2012年以来,高收益产品发行占比逐月减少,收益率中枢出现整体下移的态势。
在理财产品收益率设计方面,各商业银行大多形成了“两头少、中间多”的格局,即:
高收益产品和低收益产品的发行数量较少,大量发行的是收益率处于中间段的产品。
尤其是4.50%上下的产品集中度很高,这一区间产品期限丰富,投向多样,能够吸引各类大众客户,是各银行主打的产品。
降息、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放开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虽然降息后,多数银行以1.1倍的极限上调存款利率,上浮后比降息前的利率还要高,但在进入降息周期的背景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下行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三、银行理财相关事件回顾
3.1、政策法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新年伊始,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11章,8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
第二章基本原则,提出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规范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的内容和制作方式。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风险评估频率和方式,以及客户分类标准。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第七章销售人员管理,对销售人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考核机制、职业操守等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规范销售环节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第九章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发售前和发售后的报告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规定以及年度发展报告做出规定。
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对其他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点评:
《办法》的实施在大方向上是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和持续发展。
但具体细节规范有待完善,所以后期的补充条款刻不容缓。
银监会拟规范理财资金投资期限及对象
2012年一季度理财业务打“擦边球”的乱象屡禁不止,银监会拟整治“理财委托代理”、“同业代付”等业务。
二季度中旬,银监会召集中、农、工、建、交以及浦发和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就规范同业代付业务召开座谈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必须进行“真实会计处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就应记入表内。
在监管部门看来,商业银行的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不同的投资对象做投资期限管理。
委托理财投向货币市场的不能低于3个月;
投向债券不能低于6个月;
而做直接投资,即投向产业基金等股本权益的,期限不能少于两年。
此外,投资对象必须明确为“一对一”。
对以逃匿信贷规模为目的的同业代付业务,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展开核查行动。
在银监会今年的监管任务部署中,“理财业务”被视为与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影子银行并驾齐驱的四大重点风险源。
监管部门此举是为下一步监管措施的出台做准备,明显可以看出,监管层计划针对商业银行委托理财及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清理核查,并拟对理财资金的投资期限及投资对象进行规范。
而同业代付业务即便不被叫停,规模也将被严格限制。
银监会坚决查处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
在2012年创新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强调,金融创新要更加注重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导向,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将金融资源投放到实体经济最需要、综合效益最优、商业可持续的领域当中。
对于银监会的工作,尚福林表示,将更加严格对监管套利行为的约束,及时甄别各类创新的真实动机和行为实质,鼓励和保护科学的金融创新,严格监管违规行为。
事实上,自2011年以来,对于银行与非银机构之间合作推出的意在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产品,银监会保持高度警惕。
整个2011年,银监会曾多次叫停银信合作等意图规避监管的所谓“金融创新”。
银监会对此类金融创新最近的一次监管行动发生在2012年1月。
2012年1月11日,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方式叫停票据信托业务。
该业务和银信合作类似,可以帮助银行变相绕开信贷规模管控。
尚福林还提出了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两个“有益于”,即有益于提升群众金融服务满意度和便利性的金融创新;
有益于节约银行资本消耗、优化金融资源使用效率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金融创新。
对于利用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等绕规模的行为,银监会已先后关闭了通过银信合作等行为变相发放贷款的渠道,并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按照每季度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
除表外业务将被严控之外,票据融资业务也将全面整顿,尤其是违规挪用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将成为整顿的重点。
中银协发布十大自律约定
2012年12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以下简称《约定》),其中要求银行明示理财产品的风险,同时提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评估。
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一旦违反这些约定,将被予以通报。
《约定》中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
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持续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
在规范销售人员的同时,在这份《约定》中,理财产品的“风险”一词的出现频率最高。
比如,要求银行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控制销售风险,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的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依据风险不同,也得分成不同的级别。
《约定》要求,银行应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自主风险评级,同时要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做到发售的理财产品均注明风险等级。
《约定》还要求银行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客观真实地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间建立对应关系,并持续做好风险评估和提示工作。
相较2012年年初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约定》似乎是老生常谈。
或许在没有具体细则实施前,监管层只能以不断的旁敲侧击来警示市场乱象。
银监会出手排查理财产品风险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事件亏损金额近亿元引发监管层的重视。
事发一周后,针对众多商业银行因客户经理私售理财产品引发兑付危机并导致纠纷之事,银监会紧急签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风险。
通知明确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基层网点人员排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及分支网点,应在30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和代销产品清单明细。
随后各家银行已开始行动,从上到下进行自查,此前一些银行网点兜售的风险相对较大的理财产品已踪迹难寻。
银监会同时表示,将在银行自查基础上,通过明察暗访形式抽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并于抽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银监会提交抽查报告。
对此,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及时出手,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应业务。
但长期来看,仅仅通过下发通知这种事后监管的做法,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理财产品市场乱象。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乱象蔓延的原因之一。
“从目前监管手段和措施来看,大部分都是事后监管,更为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管仍然缺位。
”
监管部门及时签发《通知》,一定程度上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应业务,但给人的感觉就是“事后诸葛亮”。
事实上客户经理私自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一直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监管部门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行为,遭到各界人士指责。
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有关业务从事前到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3.2、市场动向
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进入股市
继号召养老金入市后,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吴利军呼吁更多银行理财资金入市。
据报道,吴利军表示,要加强更多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投资组合中增加相对安全、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引导银行理财计划更多面向二级市场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针对“将引导银行理财计划更多面向二级市场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说法,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两会期间表示,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资金入市还要统筹研究,对进入资本市场的理财资金可能需要设定相应的比例限制和制度限制,要控制好风险。
而事实上,银监会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为银行理财资金入市腾出了一定空间。
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其实,银行理财资金以前就尝试过进入股票市场,不过其占比非常小。
因为银监会在2009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资金,但是可以参与新股申购。
当时市场出现了很多“打新股”的理财产品,但跟普通理财产品相比,并没有表现出更大的吸引力。
而且打新股的银行理财产品,本来是希望上市之后卖掉的,后来因为很多新股上市即破发,这类产品就不再有了。
从证监会的角度而言,当然是希望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更多的渠道进入股市,活跃二级市场、促进IPO的发行。
但银行方面对于银行理财资金入市一说则表示出种种担忧。
“最大的问题在于股市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有可能连本都回不来。
如果我们一旦推出这样的产品,无法还本付息的话,对我行的声誉是影响很大的。
”某国有大行相关人士表示。
很多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股市继续低迷,即使允许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股市,这些资金也未必敢流入二级市场。
多家银行理财产品悄然变身同业存款
巨大的揽存压力下,商业银行正通过其他通道吸金释压。
有业内人士称,事实上,银行并不愿支付高息发售同业存款理财产品,但负利率长期存在,存款出逃现象日益严重,客户被信托同业存款吸走,银行不得已与信托合作,或自主开发同业存款理财。
近期,招商银行、江苏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徽商银行、鄞州银行等一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多家城商行均发行了100%理财资金投资于同业存款的理财产品。
此类产品的特色在于,A银行通过交易设计,所募资金存放于B银行,B通过支付高利息可扩大存款规模。
虽然资金最终流向同样为存款性质,但收益率远超3个月期定期存款利率3.1%。
据悉,投资者资金变身银行存款的路径为:
银行先面向投资者发售理财产品,然后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再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存放于另一家银行,形成一笔同业定期存款。
由于同业存款金额通常较大,大多由同业双方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协商决定存款利率。
理财产品收益内外有别
2012年2月9日,银监会对外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同时要求4月1日起各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
尽管该通知并未关涉到理财产品方面的具体措施,但有关理财费率的问题依然备受关注。
据了解,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公布的收益率并未扣除费率,而不同银行同类产品费率相差超过0.34%;
而有银行虽标明产品的费率和收益,但却跟实际情况存在误差,有近1%的收益凭空消失;
而投资者还需关注的是,同银行不同产品费率可能相差0.6%,外币产品手续费还受汇率影响。
此外,有银行员工表示,员工可享受真正免除费率的优惠,实际收益率较投资者高0.3%。
而行内人士则表示,由于证监会并未对理财产品费率做一个明文规定,各行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形式,因此很难对理财产品费率进行系统的研究。
银行理财产品钓鱼式营销惹争议
像房地产开发商推出几套特价房吸引购房者一样,银行零星推出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格外抢手。
投资者未能如愿抢购到高收益理财产品,退而求其次购买收益率略低的产品大有人在。
无论银行有心还是无意,钓鱼式销售手法让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热度未降反增,但同时也引发了争议。
有投资者抱怨称,每次买高收益理财产品都极难抢购成功。
高收益产品发行规模通常较小,往往低于普通理财产品,频频造就投资者“秒杀”理财产品的火爆景象。
建行7月末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颇为诱人,期限为365天、预期最高收益率为6.1%,但计划发行规模只有0.5亿-2亿。
而建行同期发行的收益率并不突出的理财产品募集规模上限大多达到20亿元。
中行一款期限为364天的理财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为4.7%,但计划募集规模只有0.475亿元;
另一款期限与前者接近,但预期最高收益率只有3.9%的理财产品计划募集规模则没有上限。
除规模限制外,高收益理财产品还会有区域限制、渠道限制、认购起点限制等,尤其在月末时段,部分银行会限制收益率略高的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比如规定仅限手机银行渠道销售,还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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