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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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
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
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
”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
案例2:
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
开始盗窃宿舍财物。
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
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
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
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一、法律的词源
《说文解字》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唐律疏议》明确指出:
“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公平”“裁判”“罚罪”和“规范”,含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
“法”与“律”连用,作为一个独立合成词,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在西方,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
有学者认为,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
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其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的含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制定和认可。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注意:
国家强制力并非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纪律观念、道德观念等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律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
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性质、社会面貌,也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完整一点,还应该说法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因此,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外,法律发展史上也相应的先后产生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阶段性,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1、奴隶制法律
奴隶社会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
因此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反映。
特征:
一是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2、封建制法律
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
因此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反映。
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二是封建等级制度;
三是维护专制王权;
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3、资本主义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一是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
二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体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定,例如《旅游法》的出台)
(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内容会随着社会法律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是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因此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的改革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
授权性指引:
法律中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和有权做什么。
禁止性指引:
法律中告诉人们不能够做什么。
义务性指引:
法律中告诉人们应当或者说必须做什么。
2、预测作用:
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3、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收到法律制裁。
4.强制作用:
法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作用。
法律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和义务,确保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5、教育作用:
法律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第一、通过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与学习,发挥教育作用。
二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者和社会一般成员受到教育。
三是对于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和鼓励。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对于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什么是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它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二)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从狭义上讲,就是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
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行政执法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它要求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执法合理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可能考虑公民的便利,做到适宜、适当、合理、公正。
(3)执法效率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三)法律适用
1、何谓法律适用?
又叫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征:
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3、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合法,指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主观臆断,更不得借口情况特殊而背弃法律。
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公正,指司法当中,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时在法律允许的酌情处分权范围内,使案件处理的客观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社会普遍感到的公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合理,指在办案时,在法定的酌处权内,应审时度势,考虑案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使案件处理的结果,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要求。
(四)法的遵守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通常称之为法的遵守,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十三世纪英国的《大宪章》中已有限制国王权力的条款。
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
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是近代最早的不成文宪法。
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1、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小资料:
中国《物权法》草案原计划在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表决,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央称《物权法》草案中的某些内容违反宪法,从而引发了中国法学界关于《物权法》草案的部分内容是否违宪的大讨论,并导致《物权法》表决的暂时搁浅。
)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我国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都是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中国共产党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3)在制定的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一方面,制定、修改机关往往依法特别成立;
另一方面,制定修改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问题:
普通法律以全体代表的多少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内
容
效
力
制定修改程序
宪
法
全面、原则
最高(对普通法律、对任何人)
特殊
普通法律
局部、具体
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同宪法抵触,否则,修改或无效
一般
2、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
一般来说,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们常说,国家主权不容侵犯。
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体现在宪法确认的国家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依法管理国家、社会等的权利等各个方面。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民主法制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
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3)法治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宪治国。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性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其内容:
领导、同盟的组成标志民主的广泛性;
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辩证统一。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
一是大陆范围内,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二是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拥护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
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人民和公民有什么区别?
(提问同学,教师简单解说)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明年在北京将召开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提问]我们国家有多少个民主党派?
政协是否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
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政府工作报告;
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
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
外交上的重要方针政策;
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
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等。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提问]民族乡也属于自治机关吗?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2、概念: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相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3、内容:
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③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是它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自治权:
①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②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③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④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⑤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⑦使用本民族的文文字。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业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六)基本经济制度
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就成了宪法不可少的内容,大体说来,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份,及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等。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一词,在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公民专指由奴隶主、自由职业者和外来居民组成的少数市民,广大奴隶作为奴隶主的财产,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并不享有市民的任何权利。
在封建的君主制国家,隶属或臣服于君主的不同等级身份的人们,被称为臣民,也没有公民的称谓。
公民这个称谓普遍地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时开始的。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主张国家的每一成员都是平等的公民,国家属于公民全体。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公民这一称谓才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所确认并得到普遍使用。
1982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明确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就是说,成为我国公民除了要求具有我国国籍以外,没有其他资格的限制。
可见,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分不开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起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维持作为人的固有的尊严,或者过着像人一样的生活所必需的权利。
从近现代国家的宪法和现代国际人权文件的内容来看,通常把以下一些权利作为一国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来规定: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和拘禁,非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每个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等等。
所谓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为维护一国下的所有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每个公民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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