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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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报
2015年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发布日期:
2015-02-26
专题一:
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专题编号:
0805)
一、专题背景
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是放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信贷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专题,鼓励银行等信贷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科技租赁等专为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鼓励保险公司运用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工具,分担和降低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的风险,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难题。
二、专题内容
(一)信贷融资风险补偿。
对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融资等相关业务时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
本专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4.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5.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6.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8.其他由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二)风险准备金。
为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的“风险准备金”注资,促进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量;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三、支持方式、强度
(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业务的风险补偿。
根据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提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数量和金额,根据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信贷的实际投放金额(或担保金额、融资额、赔款金额等)按照一定比例的不良率给予风险补偿。
单个申报单位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1.科技支行:
仅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质押担保而无其他抵质押条件的贷款,按实际投放的新增贷款发放额不超过3%的比例计算,其余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放的新增贷款发放额不超过1%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仅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质押担保而无其他抵质押条件的贷款,按新增贷款发放额的5%的比例计算,其余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放的新增贷款发放额按照3%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3.科技担保机构:
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股权等为质押的信贷担保业务按新增担保金额的5%计算,其他科技信贷担保业务按新增担保金额的3%计算风险补偿金;
4.科技融资租赁公司:
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新增融资额的1%计算风险补偿金;
5.科技保险机构:
科技保险险种属于以下险种的,即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断保险,按上述4个险种赔款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金。
单个申报单位每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风险准备金。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联合各地市政策性资金和银行(2014年度获省财政风险准备金的银行除外)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资金池,省级财政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发生代偿时按照“风险准备金”设立时的相关协议和规定程序执行,具体内容由省科技厅与各地市及相关银行共同协商制定。
四、申报要求
支持对象包括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科技支行以及从事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融资租赁等科技金融相关业务且具有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设计的具有风险管理流程和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
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科技融资租赁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科技金融服务必须是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业务。
此外,相应机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科技支行。
1.经银监会审批同意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2.科技支行必须具有由省行级以上管理机构(或省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
3.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客户;
4.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5.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累计发放额占同期全部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额的比重不低于50%。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及所属地方金融办(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3.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累计发放额占同期全部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额的比重不低于5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50%;
4.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超过年化利率18%;
5.不良贷款率不超过3%;
6.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三)科技担保机构。
1.在广东省依法成立,主要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科技担保费率不超过3.5%;
2.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金额累计占同期全部担保金额累计的比重不低于50%;
3.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无出资不实问题;
4.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四)科技融资租赁公司。
1.在广东省依法注册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实际融资租赁额5千万元(含)以上(以租赁合同及相关收入凭证、银行凭证为依据);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五)科技保险机构。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省级及以上保险机构;
2.补贴限于经国家认定的以下4种科技保险险种: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断保险;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规范。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一)申报信贷融资补偿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情况表和企业信息表(参照业务系统模板);
2.服务对象符合本专题所列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证明资料;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按照机构类别提供以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业务凭证材料:
科技支行:
金融许可证,省行级以上管理机构(或省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所属地方金融办(局)批准颁发的准于经营业务文件、借款合同、授信文件、发放贷款凭证、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申报期间由所属地方金融办要求的审计专项报告、科技贷款担保合同(如果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为质押的信贷担保业务,必须提供相关质押担保合同,以及证明质押标的物的价值的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等);
科技担保机构:
科技贷款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如果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股权等为质押的信贷担保业务,必须提供相关质押担保合同,以及证明质押标的物的价值的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等);担保费支出票据(银行贷款相关票据、支付担保费票据)、在申报期间由所属地方金融办要求的审计专项报告;
科技融资租赁机构:
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租赁费用收入凭证、银行单据凭证;
科技保险机构:
科技保险合同、企业已购买科技保险的保险费入账凭证;
5.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风险准备金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科技支行相关管理措施证明材料;
5.各地市政策性资金与银行共建“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证明;
6.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银行主管部门验查原件。
专题二:
科技金融创投联动与补偿(专题编号:
0806)
一、专题背景
为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设立“科技金融创投联动与补偿”专题,加快我省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步伐,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机构(以下统称创投机构)更多地投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专题内容
(一)跟进投资与风险补偿。
对已经设立并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机构,2014年已获该专题跟进投资的除外)进行跟进投资,并对其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予以风险补偿。
(二)引导基金。
以引导基金的方式与其它创投机构共同设立主要为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各地市成立引导基金,支持省市联动设立新的主要为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基金)(2014年已获该专题引导基金的除外)。
三、支持方式、强度及管理要求
(一)跟进投资与风险补偿。
根据基金或机构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金额和数量,对创业投资企业予以阶段参股,具体方式为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完成的对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金额30%的比例对基金或机构予以增资;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比例达到超过资金总规模的60%的目标后,给予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众筹机构以不超过省财政增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作为风险补偿。
每个增资项目参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家创投管理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引导基金。
以不超过30%的比例引导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退出方式。
本专题资金参股股权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1.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
本专题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本专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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