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16陈科发 高整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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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企业应对辨识的危险源进行系统地风险评价,依据风险评价结果,对危险源及其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提供风险的确认、风险分级和确定的控制措施应形成文件。
凡依据GB1821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申报。
4.1.2.4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危险源控制措施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措施;
一一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个体防护。
4.1.2.5企业应定期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和确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保存记录,并建立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档案。
企业应将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人员(包括受其影响的相关方)。
4.1.3安全生产责任制
4.1.3.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设立与本企业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1.3.2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所有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的描述应具体、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4.1.3.3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考核,确保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1.3.4企业应确保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收集、解决及反馈从业人员关注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事项。
4.1.3.5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定期评审,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予以更新。
4.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
4.1.4.1企业应建立有效途径,及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建立档案,并传达到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中。
4.1.4.2企业应根据其风险和作业性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至少应包括:
——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制度;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含职业危害告知、申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含特种设备、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备设施的保养和检修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危险源和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1.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且层次清晰,控制有效。
4.1.4.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发布前应经授权人批准,作出适当标识,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
对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应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从业人员中,并严格执行。
4.1.4.5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更新,并保存评审记录。
4.1.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5.1企业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以及岗位识别的危险源,制定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
4.1.5.2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应包括:
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险源、岗位职责、工艺安全作业程序和方法(包括控制要点)、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
4.1.5.3企业的从业人员应能得到有效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文本,熟悉其内容,并能严格执行。
4.1.5.4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应经授权人批准,并定期进行评审或修订。
4.1.6机构与人员
4.1.6.1企业应建立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作业部)以及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
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应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的现状、研究并制订阶段性安全生产对策。
各车间(职能部门、作业部)和班组均应明确安全负责人,并严格履行其安全职责。
4.1.6.2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其生产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4.1.6.3企业应按照其从业人员的2‰(及以上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4.1.6.4企业工会应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1.7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4.1.7.1企业应识别、分析培训需求,制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大纲。
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的结果;
——技术发展和工艺、设备变更的需要;
——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方的要求。
4.1.7.2企业应按培训计划实施有效的培训。
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包括:
4.1.7.2.1新从业人员进厂“三级”安全培训:
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农民工或劳务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1.7.2.2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训: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并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4.1.7.2.3企业负责人培训:
职能部门、车间(分厂)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并按期进行再培训。
4.1.7.2.4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4.1.7.2.5班组长培训:
班组长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1.7.2.6转岗和复工培训应满足下列要求: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转岗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因病假、产假、待岗等原因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复工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因工伤休工,伤愈复工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伤愈复工安全培训。
4.1.7.2.7“四新”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1.7.2.8职业健康培训:
凡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4.1.7.2.9全员教育培训:
企业每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或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4.1.7.3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满足相关法规和能力的需求,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要保存所有培训纪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4.1.8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4.1.8.1企业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依据现行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认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上述过程应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
4.1.8.2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同步设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4.1.8.3企业应对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督促施工、监理和设备及材料采购供应等单位严格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4.1.8.4企业在进行项目验收前,应对相关的安全特性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检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专项验收。
4.1.8.5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1.9相关方安全管理
4.1.9.1企业应确定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在其商务活动中签订并保存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
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企业现场从事各种活动时,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企业应对供应商和承包商在其现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1.9.2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作业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签订并保存安全协议。
4.1.9.3企业对在其区域内活动的短期、临时从业人员均应进行安全培训,规定其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4.1.9.4企业应建立现场实习、参观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对现场实习的在校学生应与其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管理要点。
4.1.10班组安全管理
4.1.10.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班组记录台帐,并明确班组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4.1.10.2安全生产标准班组的基本条件
4.1.10.2.1已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执行。
4.1.10.2.2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
4.1.10.2.3开展了定期的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实施了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了逐级报告。
4.1.10.2.4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活动。
4.1.10.2.5对新员工进厂、转岗和复工、全员等均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4.1.10.3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班组进行验收和考核,并保存验收和考核记录。
4.1.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4.1.11.1企业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应满足岗位风险控制要求和法规、标准要求。
4.1.11.2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特定的安全标志。
4.1.11.3企业应按照发放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2应急管理
4.1.12.1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确定潜在紧急情况和应急响应目标。
4.1.12.2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AQ/T9002的规定,结合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应通过评审或论证后进行备案。
应急预案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
4.1.12.3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应确保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完好、有效,配备应急装备时,应考虑外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4.1.13.4企业应对实际的紧急情况作出响应,确保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4.1.13.5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保持记录。
4.1.13安全检查
4.1.13.1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确保安全检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1.13.2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
——日常检查:
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
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专业检查:
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健康、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
——综合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
各类安全检查应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
所有安全检查均应保持记录。
4.1.13.3企业应确保对安全检查和排查事故隐患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治理方案。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企业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管执法检查。
4.1.13.4作业现场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现象。
4.1.14事故管理
4.1.14.1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1.14.2企业的工伤、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实际发生数量应低于其年度计划中的控制指标值。
4.1.14.3应对各类事故及时报告(最迟不超过一小时),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GB6441和GB6442的相关规定,确保查明事故的原因,调查报告应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1.14.4定期应对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寻找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措施。
4.1.14.5企业应对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4.2基础设施安全条件的基本要求
4.2.1金属切削机床
4.2.1.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安全距离、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均应符合GB/T8196、GB23821的相关规定。
4.2.1.2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2.1.3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
附属装置应齐全。
4.2.1.4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1.5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
4.2.1.6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5226.1的相关规定;
电器箱、柜与线路应符合本标准4.2.38.4的规定,周边0.8m范围内无障碍物,柜门开启应灵活。
4.2.1.7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表面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4.2.1.8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2.1.9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钻床、磨床、车床、插床、电火花加工机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9.1钻床:
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4.2.1.9.2磨床:
砂轮选用、安装、防护、调试等应符合GB4674的相关规定,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4.2.1.9.3车床:
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1.9.4插床:
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效。
4.2.1.9.5电火花加工机床:
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4.2.1.9.6锯床:
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隔离。
4.2.1.9.7铣床:
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
不准在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刀、调整或测量零件;
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4.2.1.9.8加工中心:
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4.2.1.9.9数控机床:
加工区域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其活动门应与运动轴驱动电机联锁;
调整刀具或零件时必须采用手动;
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必须由授权人执行,这些功能必须闭锁,可采用密码或钥匙开关。
4.2.2冲、剪、压机械
4.2.2.1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
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或无松动;
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4.2.2.2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4.2.2.3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4.2.2.4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的相关规定。
4.2.2.5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4.2.2.6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5226.1的相关规定;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2.7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
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19671的相关规定。
4.2.2.8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4.2.2.9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规定,其开口处应与设备联锁。
4.2.2.10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
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4.2.3起重机械
4.2.3.1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产品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4.2.3.2金属结构件和轨道
4.2.3.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
4.2.3.2.2金属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4.2.3.2.3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4.2.3.3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T5972的规定。
4.2.3.4滑轮应转动灵活,其防护罩应完好;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得有裂纹。
4.2.3.5吊钩等取物装置
4.2.3.5.1无裂纹。
4.2.3.5.2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4.2.3.5.3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4.2.3.5.4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
。
4.2.3.5.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4.2.3.5.6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4.2.3.5.7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探伤检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4.2.3.6制动器
4.2.3.6.1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
4.2.3.6.2液压制动器不得漏油。
4.2.3.6.3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4.2.3.7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4.2.3.8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4.2.3.8.1急停装置不得自动复位,且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部位。
4.2.3.8.2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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