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铸造企业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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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
企业选址符合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第4.1.3条
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4.1.7条
有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
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
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第4.2.1.2条
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分为厂前区和生产区,布局合理。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第4.2.1.8条
厂区车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第4.2.1.10条
发热设备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
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第4.2.2.1条
车间为单层建筑。
8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
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
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第4.2.2.2条
9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AQ2003-2004
第5.12条
消防车、急救车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可以到达指定地点。
10
厂区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YBJ52的规定。
第5.13条
符合YBJ52的规定
厂区道路及安全疏散条件
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GB4387-1994
第5.1.1条
道路路面平整、路基稳固、排水良好。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第5.1.3条
设置有交通标志。
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则,应修筑人行道;
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第5.1.8条
下班时间禁止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第5.1.10条
厂区道路拐弯处无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米。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6.1条
设置有安全走道,但无黄色油漆标明。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向疏散方向开启)。
GBJ16-87
门向外开。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
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单车道能够满足错车要求。
建(构)筑物及设备布置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GBJ16-87表3.2.1有关规定。
第3.2条
符合GBJ16-87的有关规定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第3.3条
符合有关规定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2个
配置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和组织作业区的基本要求:
a.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和有害影响;
b.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间的距离,都应符合有关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
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GB12801-91
第5.7.1条
车间布置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劳动保护和个体防护
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并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GB12801-91
第6.2条
员工按规定着装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有制度,待完善。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防护用品。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员工按操作规程作业。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SH3047-93
第2.6.4条
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指示箭头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第2.6.1条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HG20571-95
第5.1.2条
没有采用安全色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工具箱、更衣柜采用绿色。
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
安全色应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导则》选用
第2.6.2条
安全色应注意检查、保养、维修。
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GB2893-82
第5条
有制度
生活卫生等公共设施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盟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第6.1.1条
设置有更衣室、厕所等生活卫生用室。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
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第6.1.2条
建筑物内部构造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厕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
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污池。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第6.4.4条
按要求设计
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第6.4.5条
休息室设有清洁饮水设施。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且应满足采光、通风、隔声等要求。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第6.2条
6.5工艺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记录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5.3.1.a
采用密封、隔离措施。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5.3.1.c
采用综合机械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隔离操作。
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5.3.1.d
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
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5.3.1.e
生产时,及时排除烟尘。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5.3.1.f
有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5.3.1.g
采取集尘罩、负压抽风等综合措施
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5.3.2.b
各类仪表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工艺、作业和施工文件中,应载明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概况及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5.3.3
各操作岗位悬挂有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和危险处置措施。
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5.4.1
厂房采用钢结构彩钢板屋顶,耐火等级二级以上。
厂房两端开放,自然通风良好。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4.3
生产车间通风良好。
11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出入口不少于两个;
门窗应向外开启;
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
5.4.8
厂房两端开放,还另有两个出入口。
12
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布局以及作业区的特点,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
5.4.9
厂房防雷系统未经防雷检测中心检测。
13
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键性生产设备,必须由持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5.6.1
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
主要设备由有资质制造和检验。
14
选用的起重运输机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6.4
起重机械,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5
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规定涂安全色。
6.7.1
设置有安全标志。
16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6.7.3
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没有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17
设备、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
6.7.4
设备、管线基本按规定涂识别色。
18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应设置启动前的(必要时加上运转中的)声光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及可靠的制动闸。
联动的多台设备,必须有联系信号和联锁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三十八条-1
起重机械行吊有声光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及可靠的制动闸。
19
原料系统和配料系统以及冲天炉等系统,应同时设计密闭罩和通风净化装置,电炉烟气处理应选用高效的净化装置。
第三十八条-4
选用高效的颗粒层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
在高效除尘器前设低阻的干式除尘装置
20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
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
第十六条-4
冲天炉的渣池边没有防护栏。
21
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冶金工厂的特点。
有可能引起钢水、铁水与熔渣爆炸之处,应有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
高温烘烤部位,应有防热隔热措施;
第二十三条-1
建构筑物符合有关要求。
22
中、小型铸造车间采用矩形平面布置时,不宜超过三跨,且宜将清理工段与其他工段隔开。
铸造车间四周应有一定的绿化地带。
GB8959-88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2.1.2.1
清理工段与其他工段隔开。
车间四周有一定的绿化地带。
23
砂处理、清理等工段宜用轻质材料或实体墙等设施和车间其他部分隔开;
大型铸造车间的砂处理、清理工段可布置在单独的厂房内。
1.1.3
砂处理、清理工段可布置在单独的厂房内。
24
铸造车间除设计有局部通风装置外,还应利用天窗排风或设置屋顶通风器。
排风天窗宜直接布置在热源上方。
熔化、浇注区应设避风天窗:
落砂、清理区宜设避风天窗。
2.1.3.1
设有局部通风装置,冲天炉处开天窗,自然通风和散热良好。
25
所有破碎、筛分、混辗、清理等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2.2.1.1
采取密闭措施。
26
冲天炉的排烟净化方式宜采用高效旋风除尘器、颗粒层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宜在高效除尘器前设一级低阻的干式除尘装置,如沉降器、一般旋风除尘器等。
3.1.2
冲天炉除尘设施符合要求。
27
采用辗轮或摆轮式混砂机制备型砂及芯砂时,宜将定量装置密闭在本体围罩内并排风。
在选用混砂机除尘设备时,应考虑不同型砂工艺对粉尘起始浓度的影响。
3.2.4
设有通风除尘设施。
28
采用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机械化输送设备输送铸造用砂时,均应设通风除尘系统。
3.2.5
29
采用壳芯,挤芯、热芯盒、冷芯盒等树脂砂工艺制芯,应设排风罩。
3.3.1
设有排风罩。
30
制芯、造型、烘干、输送及热装配过程中散发出的有害气体,当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时,应净化排到室外。
可采用洗涤、吸附等方法净化有害气体。
3.3.3
车间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31
不宜采用就地落砂,个别特大铸件需就地开箱落砂时,可采取铸型浇水湿法落砂和喷水雾降尘,并加强个人防护。
固定落砂均应设排风罩。
3.4.1
采取铸型浇水湿法落砂和喷水雾降尘。
32
砂箱和炉料的堆放不宜过高,一般中小砂箱堆放应小于1.5m高。
大砂箱堆放应小于2m,炉料堆放应小于0.7m高。
砂箱和炉料的堆放高度符合要求。
33
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一般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6m,合箱后较大的砂型之间供浇注工用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2m。
铸造车间内未设专用安全走道,冲天炉附近疏散通道不畅。
34
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No.216
铸造机械
铸造设备符合要求。
35
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所有管路密封良好。
36
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安全可靠
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
37
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均有急停开关
作业点有急停开关。
38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设备设施完好。
39
PE正确可靠
电击防护保护导体连接正确可靠
40
制芯机:
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芯盒加热棒安全。
41
混砂机:
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
42
抛(喷)丸设备:
设备密封良好,门(孔)电气连锁
抛(喷)丸设备密封良好。
43
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No.217
铸造熔炼炉
冲天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44
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起重机械条款
升降及起吊装置基本符合起重机械要求。
45
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46
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
炉坑没有护栏或盖板。
47
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
外露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48
控制系统齐全有效
控制系统齐全有效。
49
除尘装置完好
除尘装置完好。
7.5公用工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GB50054-95
配电线路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低压配电
设计规范
铸造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符合要求。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GB/T13869-92
《用电安全导则》
第4.8条
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无易燃易爆物品。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第5.2条
公司的电工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第5.3条
有电工用各种电气绝缘个体防护用品。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防雷检测中心对防雷装置尚未检测。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8.6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检查项目
现场情况
结论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5.1.1
车间通风良好。
在生产中采用通风罩吸尘、高效布袋除尘,减少粉尘和毒物外逸。
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5.1.13
排气装置设置高效布袋除尘器,回收金属粉尘,排出净化空气。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
5.2.1.3
厂房的朝向符合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要求。
高温车间应设有避雨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5.2.1.5
车间设有避雨的天窗。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
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5.2.1.12
未见工间休息室。
铸造车间的砂处理、清理工段可布置在单独的厂房内。
合箱去灰、落砂、开箱、清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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