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生态园商铺租赁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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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园区完成工商、税务、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成立相关合法机构。
在相关机构成立后,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该机构承继,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三个月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乙方须在签约后个月内完成装修,从装修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保证有人员进场经营、办公,并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乙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提交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采取合法合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污染物。
6、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工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租金及押金
1、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物业免租装修期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乙方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租金,本物业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即每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合同期内租金每两年递增10%。
期间
建筑面积(㎡)
单价(元/月·
㎡)
月租金(元/月)
2、乙方在每月的10日前以银行代扣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若乙方当月25日未缴当月租金,次月1日作停水停电处理。
若乙方享受装修期的,且在装修期内退租或在享受完装修期后半年内退租的,乙方须按退租当月的正常租金标准补交装修期的全部租金。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以银行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物业租赁押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乙方逾期未支付押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或无拖欠其他相关费用情况,物业交还甲方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押金。
4、因商铺涉及到后期改造(加建)项目,乙方在合同期内需每月支付使用费元。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物业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垃圾清运费、电话等费用(包括各项税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付款要求、收据或发票之日起三天内付款。
2、从年月日开始,乙方应按月向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本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即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甲方有权根据本物业的公共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程度对物业管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乙方须遵守。
五、物业的修缮与使用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物业管理处办理进场装修手续。
逾期未进场装修的,乙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10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质保期为三个月,该物业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修缮由甲方承担(详见载体情况移交表);
质保期后,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乙方自行装修装饰或添置设备的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3、空调设备由乙方自备并安装,室外机要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放置。
乙方室外空间的改变及其他设备安装需事先征得甲方批准。
4、乙方办理进场手续后,应更换门锁。
乙方不能在门外加装安全门,若确实需要,可在室内加装安全门。
5、乙方对用水、用电的扩容须事先提出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装修方案应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主要从结构安全、园区形象、其他租户权利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故意刁难乙方。
同时乙方装修前应通过园区消防、环保等各行政部门审核,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物业阻止施工,如乙方强行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项下物业的内部结构以及装修或添置对该物业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物业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项下物业或所提供物业不符合双方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违反合同第五条第2款,未履行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乙方如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全额没收押金并收回该物业: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的本合同项下物业。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项下物业的租赁用途。
(3)乙方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乙方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5)乙方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
(6)乙方违法生产和经营。
(7)乙方拖欠企业员工工资。
(8)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完成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手续,成立合法机构。
(9)乙方自签约之日起3个月后未正常营运。
(10)除法定节假外,乙方未与甲方沟通,办公场地无人办公超过10天。
(11)乙方解约后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注销,如期未注销,甲方有权单方出具不在场证明,报工商吊销,后果由乙方承担。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本合同。
七、物业的交付及收回
1、甲方应于合同约定时间之前交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同时必须保证该物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到工商、国税、地税等政府部门办理完注销或变更手续后,凭有效凭证办理退租手续;
若一个月内仍未办妥退租手续,甲方有权扣除本合同押金。
3、乙方在办理物业退场时只能拆走灯泡、光管、空调、挂画、办公桌椅等自行购置安装的可装卸的部件,墙壁、地砖、门窗、灯罩等设施需保证完好。
4、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或解除合同后当天,将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持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除正常折旧之外),不得留存任何物品。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八、责任条款
1、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
(1)
(2)项情形之一的,甲方应退还押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第
(1)至(11)项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物业。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押金,并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租赁期内,若乙方在签定合同期半年内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以其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签定合同期半年后,乙方需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其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若乙方未能提前30天书面申请办理退租的,扣除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押金。
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租金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或上述费用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合同结束当天交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
乙方逾期归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逾期不足整月的仍按整月计算),逾期租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乙方超过15天既不退还也不续租的,甲方有权直接进场接管物业;
如有遗留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6、租赁期间,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且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九、消防条款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消防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本物业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3、本物业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须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平时经营业务作业不在此限。
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提前一天给乙方书面通知。
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十、其他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物业,本合同自行终止,致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的函件、通知等以本合约规定的联系方式为准,如双方联系电话、地址具体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造成的拒收及无人接收均视为送达完成。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合同上出现的金额同时用大小写表示,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甲方授权代表人:
开户行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地址: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股大厦
载体情况移交表
序号
项目
情况
备注
1
墙体与地面
1.墙体:
2.地面:
2
水
3
电
4
设备
1.门:
2.窗:
3.锁:
5
其他
备注:
质保期为三个月,该物业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修缮由甲方承担;
请确认以上载体情况有无问题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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