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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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在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感谢大家的齐心协作,使我们今天的座谈会圆满完成了各项发言和讨论议程。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的同志结合当前文物拍卖市场的实际,对如何规范和促进文物拍卖管理工作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和意见。
下面,我就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成绩显着
在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拍卖经营活动日趋规范与活跃,文物拍卖的作用和影响力显着增强。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XX年底,国内文物拍卖企业已达250家,分布在24个省区。
据不完全统计,XX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总计上拍20万件拍品,总成交额达到213亿元(人民币,下同),占全球总交易额的五分之一弱,仅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后。
XX年全年统计数据虽暂未公布,但仅上半年已上拍12万件拍品,成交总额达199亿元。
下半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火爆程度更是有目共睹,文物拍卖的单品成交纪录在不断被刷新,屡创新高。
去年,明代画家吴彬的《十八应真图》、“唐宋八大家”之一曾巩的《局事帖》、清代着名宫廷画家徐扬的《平定西域献俘礼图》等古代书画成交价均过亿元。
而李可染水墨巨制《长征》和徐悲鸿《巴人图》等现当代书画的成交价也超过了亿元,其成交价位已完全可与西方印象派大师的作品比肩,这表明中国艺术品的国际影响力和价位正在不断攀升。
不仅如此,国内文物拍卖企业也在发展繁荣文化产业中做大做强,以XX年秋拍总成交额为例,中国嘉德41亿元,北京保利53亿元,香港佳士得32亿港元,香港苏富比31亿港元,由此可以看出国内文物拍卖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大幅度增强。
(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建立文物拍卖制度以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履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从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审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培养等关键环节入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文物拍卖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制度,规范和促进了文物拍卖市场的发展。
自XX年以来,国家文物局按年度开展文物拍卖企业年审工作,49家企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被暂停,61家企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被撤销,规范和促进了文物拍卖企业健康发展;文物拍卖资质晋级评审工作平稳推进,33家企业获得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重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文物拍卖活动,有力维护了文物拍卖市场秩序;全国各级文物部门对近千场文物拍卖会的百万余件文物拍卖标的进行了审核,数千件禁止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被撤拍,有效制止了买卖出土(水)文物、国有馆藏文物进入拍卖市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试点工作扎实有效,连续4年成功举办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70余名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走上了文物拍卖企业鉴定岗位。
总体上说,通过各级文物部门富有成效的管理工作,文物拍卖已被社会各方所理解和认可,并成为加快推动振兴文化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我们坚信,尽管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刚走过短短的20年历程,但其取得的进步是显着的、健康的,不仅提高了中国文化产品的全球影响力和国际地位,还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文化收藏需求;同时,由于中国国内市场的发展,也不断的吸引海外中国文物回流。
二、文物拍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不规范问题
我们知道,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是文物拍卖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文物拍卖监管职责的重要方式。
《文物保护条例》第43条明确要求文物拍卖企业“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把核准其拍卖的文物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XX年,在广泛听取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文物拍卖中存在的拍卖标的未经事前审核、企业超范围经营、拍卖出土文物以及企业未按规定对文物拍卖活动作出规范记录并办理备案手续等突出问题,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细化并完善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程序,确定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范围,特别是对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十一类物品(包括出土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组成构件、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实物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该通知确立了重要的文物拍卖标的复核制度,要求各省文物行政部门在拍卖活动开始前15日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结果报我局,我局将对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上述规定,不仅确立了文物拍卖标的“省级、国家级”审核两级审核制度,而且规定了“事前、事后”两次备案制度。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超期问题严重,多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未能按要求于拍卖公告发布日15天之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给国家文物局的复核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自今年开始,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备案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将材料送交国家文物局备案复核;拍卖成交记录备案不全,多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未严格要求企业报送拍卖成交记录。
(二)关于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范围和重点问题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范围应该包括但不限于1949年之前的艺术品、美术品、图书、文献资料以及各类代表性实物,1949年之后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实物、已故着名书画家作品,特别是有关现当代艺术品,常常被我们文物部门所忽视,没有将其列入审核范畴。
审核重点应该包括:
出土(水)文物(以出土、出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也应撤拍),被盗掘、走私或非法掠夺的中国回流文物,涉嫌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物品(如涉及边疆领土的古地图、国家安全或保密的资料);涉嫌丑化国家形象或党和国家领导人非主流的艺术品、带有黄色暴力内容及政治敏感的现当代艺术品等。
当然,我们长期以来只是将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核,理解为监管的概念,或理解为技术性的审核,缺少程序化要求。
比如,拍品持有人合法持有的证明,流传有序既是合法持有的证明,也是判断拍品真伪的直接证据。
对于出土文物和赝品都应要求持有人提供合法资料(着录),或者都应拟似“出土文物”。
关于历史上从中国掠夺的文物要列入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问题。
针对XX年1月佳士得拍卖圆明园文物事件,国家文物局明确提出了两项声明:
一是我们反对不顾中国人民感情,拍卖从中国掠夺的文物。
二是我们也反对国内博物馆或收藏家购买这些“赃物”。
上述声明也是对国内文物拍卖企业的要求,令人痛心的是,近年来我们国内的一些拍卖企业,为了所谓的商业利益,反而以此为噱头,大肆炒作,甚至无中生有。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各地在审核中,对于拍卖标的中涉嫌掠夺文物的必须提出明确的撤拍要求。
(三)关于拍卖不保真和赝品通过拍卖标的审核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拍卖不保真”,这不是文物拍卖业的行规,而是“陈规陋习”,是对拍卖法有关条款的误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该条例外免责条款,其适用虽应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确立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但由于主观故意和难以举证等原因,使得该条款在实践中被一些拍卖公司误读或滥用,成为“拍卖不保真”的依据。
近年来,由于市场大环境和文物艺术品市场还不完善,诚信问题突出,在暴利的驱使下,文物制假售假行为盛行,文物拍卖企业普遍声明“拍卖不保真”,个别文物拍卖企业甚至“知假拍假”,社会反应强烈。
我们认为,拍卖企业的“知假拍假”问题如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或行业自律加以有效约束,必将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乃至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赝品通过拍卖标的审核问题。
我们应该反思在文物拍品审核中的一些通常做法,由于我们在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中关注出土(水)文物等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主观上认为“真假问题”不是监督的内容,故而也客观上给赝品放行,甚至拍卖企业可以打着“已经文物部门审核”的幌子,堂而皇之进入市场。
其实,赝品也是不允许上拍的。
在今天会议后,国家文物局将出台规定,凡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也在撤拍范围内。
(四)关于积极探索和支持新兴文化业态问题:
文物交易所和网上文物艺术品拍卖
我们应该注意到,XX年4月,中宣部、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明确鼓励银行业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
此前,国务院审议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这是继钢铁、汽车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后出台的又一个重要的产业振兴规划,也是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提出了“新兴文化业态”概念。
发展新兴的文化业态实质上就是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包括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推动文化产业升级。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下,全国已出现20多个文化产权类交易所。
据有关报道称,深圳、上海、北京三地提出构建国家级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成都、沈阳等地推出区域性交易所。
XX年7月3日,深圳文化交易所通过“权益拆分”或“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推出首个艺术品资产包。
此后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北京九歌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相继成立。
目前各地竞相成立文交所,表明国家文化产业振兴政策取得成效,我们应该以开放、服务的态度对待这些新兴文化业体,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对已开业运行的交易所进行评估,提出相关措施。
网络经济是当今
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网上交易行为以其快速、便捷、低成本优势得到迅速推广。
有关统计数据称,XX年我国网购人数达到亿,网购金额达到了2670亿元。
去年,国家文物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专项调查,发现我国已出现了多家涉及文物艺术品交易的网络拍卖公司,除嘉德在线、北京九歌等个别具有文物拍卖资质外,绝大部分皆属“无证经营“。
我们应该认识到,网上文物拍卖形式不但方便了文物拍卖企业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还有利于群众的依法的监督。
但由此出现的新问题也要加强研究,如:
网上文物拍卖属于新兴文化产业形态,目前尚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但不管文物交易方式如何,文物经营主体准入和拍卖标的审核环节必须得到监管,国家文物局高度关注并将适时出台相关规定。
(五)关于加强文物拍卖管理队伍建设和完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培养问题
一方面,要加强各地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目前,除少数省级文物部门建立了专门负责文物拍卖审核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外,许多省级文物部门对文物拍卖管理工作仍缺乏认识和重视,文物拍卖审核管理专职人员匮乏、青黄不接的局面已经显现。
今后,各地文物部门要将文物拍卖管理纳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重点工作中去,努力培养更多政治素养高、业务精湛的文物拍卖管理专业人才,切实加强文物拍卖管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专业队伍建设,改进文物拍卖管理技术手段,全面提高文物拍卖管理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要完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培养机制。
大力加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扩大培训考核的范围和科目,规范培训考核的内容和程序,培养一批较高鉴定水平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队伍。
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切合实际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针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文物拍卖企业聘用高级文博职称人员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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