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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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市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宝鸡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1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5、市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7、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8、市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9、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清真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市药监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1、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
2、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检查督办各县(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提出组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名单,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8、建立和管理市级应急救援专家库;
9、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社会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11、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接待组等八个工作组。
l、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协调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
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
由市商务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的县(区)长任组长。
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
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8、接待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药监局、事故当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由市政府接待办牵头。
安排接待国家、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第二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市教育、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海关、工商、质监、环保、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市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一、报告范围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立即向县(区)政府、县(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放心办)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药监局报告。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放心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药监局报告,县(区)放心办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市人民政府和市药监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四、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市、县(区)放心办,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5、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部门之间通报。
市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药监局通报;
市药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县(区)放心办通报。
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七、事故分析市药监局应当及时对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把事故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必要时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应急救援响应一级、二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三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一级、二级、三级)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响应1、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区)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县(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二)市药监局应急响应接到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药监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提出启动市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一)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县(区)放心办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区)放心办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放心办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三)市药监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放心办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三、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四、指挥和协调进入一、二、三级响应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县(区)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各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实施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县(区)放心办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五、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县(区)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县(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
第五章应急救援保障一、医疗救治保障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市工交办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二、人员保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三、技术保障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四、物质和资金保障县(区)政府应当保障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信息保障建立宝鸡市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技术平台,由市药监局负责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六、演习演练市药监局、各县(区)放心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七、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食品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事项一、本预案是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到位,展开工作。
对在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牵头或负责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适时组织救援演练,对方案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的应急救援方案应包括:
1、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人员、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三、县(区)政府应当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由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区)放心办。
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重大事件。
六、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药监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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