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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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
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
一、单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1.0分,共2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
第1题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
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
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
依照法律,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抛弃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权利人可抛弃白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对于抛弃物,可依相应法律规定或习惯由拾得人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本题中,上某抛弃其病牛,刘某牵回家中,刘某即取得对该牛的所有权。
第2题
保证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依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B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债务的履行期限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D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井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依《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A、B选项错误。
依《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D选项错误。
依《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故C选项正确。
第3题
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
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花费医药费近千元。
这一损失应由:
A 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
B 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
C 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
D 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盼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一起负连带责任。
第4题
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有:
A 甲的锁和乙的门
B 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C 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 房屋和墙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主物和从物问题。
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互相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和从物。
从物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需具有永久性;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需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需交易上被认为是从物。
本题中,甲的锁和乙的门、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因不属于同一人,因此,不为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房屋和墙属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只有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为主从物关系。
第5题
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私房3间卖掉,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但一直未成交,这时因乙离婚,自己原来的住房被判给其妻,乙便将甲的房子卖给自己。
后甲伺意了乙的行为。
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A 无效民事行为
B 有效民事行为
C 如果乙降低了原价格卖给自己,便为无效民事行为
D 只有乙以高于原价格卖给自己,才为有效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自己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
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同意该行为的效力,该行为就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自然发生效力,故本题答案为B。
第6题
下列为民法上占有的是:
A 甲对自己所享有专利的持有
B 乙对自己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
C 丙因主人请客而对餐具的控制
D 丁对偷盗他人物品的占有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对占有概念的理解问题。
D选项正确,A、B选项是对财产权的控制,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C选项仅为暂时的接触,只能是持有,而非占有。
第7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
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
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
事实上,甲因结婚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
因甲到期尤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
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Q9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手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
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
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
第8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3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住所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这里所指的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法人总部或者总公司所在地。
办事处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9题
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
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A 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 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 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司负连带责任
D 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撕开法人面纱的问题。
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某。
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连带责任。
故本题选项为C。
第10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
A 甲追究违约责任
B 乙追究违约责任
C 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 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1题
下列人员中,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的有:
A 出租人
B 出质人
C 寄存人
D 留置权人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自力防御权的行使主体问题。
出租人、出质人、寄存人均为间接占有人,故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只有留置权人为直接占有人,可行使自力防御权。
第12题
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天民,1938年7月5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
解放后,王大水家被定为中农。
这500块银元:
A 应归韩玉笙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依先占原则取得银元所有权
B 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 应由韩玉笙和王大水平分
D 应归王大水所有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埋藏物的问题。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由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
只有所有人不明时,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本题中,该银元为王天民所埋,王天民已死亡,其继承人王大水自然取得该埋藏银元的所有权。
第13题
甲(女)向乙(男)借款1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甲与乙结婚;2,年后,甲与乙离婚。
乙向甲主张1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A 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
C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新起算
D 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
在法律上,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三个法定理由,即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
诉讼时效的中止,除不可抗力以外,还包括客观障碍。
学理上认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故本题选项应为B。
第14题
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 )
A 本票、支票和股票
B 汇票、支票和提单
C 债券、股票和汇票
D 债券、支票和汇票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股权证券的区分问题。
股票属于股权证券,提单、仓单属于物权证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属于债权证券。
第15题
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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