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相关知识第二章劳动就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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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相关知识第二章劳动就业
第二章劳动就业
第一节就业和失业概述
一、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1.就业的概念
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法从事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
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的人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协会规定的通用标准,凡是在规定的年龄之内(各国可根据国情自行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于就业。
(1)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2)有职业而临时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不良、设备损坏临时停工等原因而没有工作。
(3)雇主和自谋职业人员,包括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工厂,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没拿报酬,也是就业。
而下列情况不属于就业范畴:
童工,不以获得收入或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等。
2.就业的特征
就业的实质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实现和生产资料的结合。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就业需具有劳动能力,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是16周岁至60周岁(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所从事的劳动是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而不是义务劳动。
(4)这种劳动是得到社会承认的职业,并且是合法的劳动。
二、就业方针和就业结构
1.就业方针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有关就业问题的重大指导原则,是制定就业政策的基本准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充分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是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
政府促进就业是指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2.就业结构就业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所有就业人员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数量和分布比例,是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结构变动通过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决定产业结构的相应变动。
随着消费的变动,生产企业一般也会相应变动,否则不适应消费需求的产品大量过剩,生产该产品的行业萎缩,从业人员也将缩减。
反过来,某一行业自身较快的发展肯定带来劳动力投入要素的变化,从而导致就业结构的改变。
可以说,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之间是互相适应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两者以收入和消费为媒介,共同影响经济增长。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业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这样,经济增长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相互促进。
就业结构优化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必要前提,产业升级则是促进就业结构优化的必要保证。
三、就业矛盾就业矛盾包括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
就业的总量矛盾主要是指从总量上来说存在劳动力供给大于或小于需求的问题。
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是指就业存在地区间和行业间的不平衡。
地区间不平衡是指在劳动力供给压力大的地方,对劳动力的需求严重不足。
行业间不平衡是指伴随着经济增长,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发生变化,部分行业不断吸纳劳动力就业,而有些行业通过裁员的方式排斥劳动力就业。
一般性就业矛盾是指缺乏足够的工作岗位而引起的就业矛盾。
我国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当前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和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
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同时并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四、就业的主要形式就业形式是指按照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不同结合方式所划分的就业具体形式。
主要有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弹性就业、自谋职业和境外就业等。
1.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在正式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有法律保障的就业形式。
在我国,正规就业主要是指包括劳动者在各类经济组织从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形式,以及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企业单位正式从业的就业形式。
2.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无固定场所、无固定雇主和服务对象、无固定劳动关系、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障的小规模经营的就业形式。
可以分为在非正规部门(或经济组织)中就业和在正规部门(或经济组织)中非正规就业,如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等就业形式。
3.非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以小时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4.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5.弹性就业弹性就业是指不限时间、不限收入、不限场所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它是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式而言的。
6.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自主寻找工作单位或开展生产经营实现就业的行为。
它是相对于国家、企业安置就业而言的。
7.境外就业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五、失业的概念、特征、主要类型及原因
1.失业的概念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工作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一般来说,我国的失业人员指的是登记失业人员。
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主要包括初次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两部分人。
初次失业人员是指从未就业、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包括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及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其他从未有就业经历的人员。
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原已就业、但因各种原因又失去工作,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包括因劳动合同期满或企业倒闭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现又面临再就业问题的失业职工,失业的个体、私营等企业的从业人员。
2.失业的特征失业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产物。
从理论上讲,失业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劳动者失去了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活动的机会,从而也失去了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
其主要特征:
一是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
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不是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劳动的人员。
二是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影响尚未实现就业。
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员不是失业人员。
三是虽然劳动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3.失业的主要类型及原因
(1)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劳动者在要求就业和获得工作岗位之间存在时间差异而导致的失业。
例如,刚进入劳动力市场、正在寻找工作或和雇主洽谈;或者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各自的需求发生变化,而使劳动者处于工作变换甚至职业变换状态。
它的性质上是过渡性或短期性的,持续时间不长。
造成摩擦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属性;二是信息的不完善、不对称性,使求职者和拥有空缺岗位的用人单位之间相互寻找、洽谈需要时间。
(2)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劳动者的技能结构和现有的就业岗位技能结构错位,造成失业和岗位空缺并存的一种失业现象。
结构性失业的产生不是由于劳动力供求总量失衡,而是由于劳动力内部结构失衡。
造成结构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是技术革命、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
这一时期,随着新技术的产生、使用,新兴产业、行业出现,替代老的生产技术,一些传统产业被淘汰,产业工人行业性的结构出现大调整;或者更新换代,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职工的传统技能落后,需要拥有新技能的工人来代替。
(3)季节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是指由于季节性的生产或市场的季节性变化等原因而引起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从而造成失业。
造成季节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一些行业由于受生产条件、气候条件的影响具有季节性的特点,造成对劳动力的需求随季节变化而变动,如农业、旅游业、航运业等;二是一些行业的产品需求受购买习惯、社会风俗的影响,会产生季节性变化,如服装业、制鞋业和节日商品生产企业等,从而影响劳动力需求,造成季节性失业。
(4)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周期或经济波动引起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所造成的失业。
造成周期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是总量需求不足。
由于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波动性,当处于经济周期的低谷,经济萧条,生产萎缩,对劳动力需求不足,造成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造成失业。
周期性失业的成因及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相当复杂,因此是宏观经济分析的重要课题。
(5)隐性失业隐性失业是指经济部门中存在边际劳动生产力等于或者小于零的现象。
即所雇佣的员工从事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工作或从事劳动生产率低于他能达到的标准的工作,也称在职失业。
造成隐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是在经济过程中,劳动力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构成失衡,劳动力供应超过了有效需求。
(6)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是指虽然有就业愿望,但由于才能得不到发挥,或由于兴趣、爱好、工资、保险福利及人际关系等原因而自愿放弃就业机会而造成的失业。
自愿失业者通常被认为是丧失信心者,需要给予帮助。
六、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
1.失业率
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失业人数和从业人数和失业人数之和的比,它反映在全部经济活动人口中失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有多大,从而反映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
它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就业水平和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用公式表示为:
失业率=失业人数/(从业人数+失业人数)×100%(2—1)
对失业率更准确的度量要用年度失业率指标。
年失业率取决于该年中有失业经历的人数,以及他们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
用公式表示为:
年失业率=该年度有失业经历的人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2—2)
2.城镇登记失业率
目前,我国的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率,它等于城镇失业人数除以城镇从业人数加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
×100%(2—3)
分母中的城镇从业人数包括城镇的各种所有制单位的全部劳动力;登记失业人数则是指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一般意义上的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前者对失业人员的统计范围包括进行失业登记和未登记的所有失业人员,而后者只限于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二是前者对失业人员通常只限定最低年龄,而后者对失业人员限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二节城乡统筹就业
一、城乡统筹就业的概念和意义
1.城乡统筹就业的概念城乡统筹就业是指实施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和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的就业制度。
目前,城乡统筹就业正处于试点阶段。
2.城乡统筹就业的意义统筹城乡就业不仅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突破口,而且是一项涉及整个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劳动力一起平等就业。
城乡统筹就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城乡统筹就业是一种制度创新。
以往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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