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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局为了平抑物价,大量购入市场上的原油,进入储备,此时就属于经济法主体;
当有人破坏国家石油储备法律,石油储备局对之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主体。
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产生必须有十分明确的授权,而经济法中公利体的产生并不需要明确的授权,而是依据该实体的行为判断。
国内许多经济法学者采取罗列式的方式描述经济法主体,并对其行为进行研究、取舍,从某个角度说也是采用了角色理论。
但是,基本上没有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抽象,进而提出经济法主体范畴的理论。
本文在进行经济法主体研究之前,必须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提炼。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研究又必须从经济法的社会基础说起。
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国家干预市场失灵,虽然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争议很大,但是在这点上达成了共识。
一般所说市场失灵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情,本人并不同意,但并不影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研究。
本人以为市场失灵始于私有制的确立,交易的存在,市场的出现;
只是,近代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商业链条越来越长,导致了市场失灵表现十分剧烈,经济周期波幅急剧增大,近代以来的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市场失灵的理论。
当然,由于我们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知之甚少,本文探讨以现代市场失灵理论为基础。
市场失灵对国家的经济秩序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市场失灵理论也是国家干预最好的理论支持。
市场失灵已有的表现主要有:
1、公共产品;
2、外部效应;
3、市场垄断;
4、不完全的市场;
5、信息偏在;
6、分配不公;
7、宏观经济失衡。
诸多市场失灵的存在,各类市场主体必然产生解决的需求,由于个人解决的非效率性,故而将解决市场失灵的担子交给了拥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这跟建立政府的目的是完全契合的。
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执行者的人性弱点,因此,必须以法律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以保证在政府能够干预市场的同时不破坏市场的基础制度,因为政府的盲目干预比市场的自发行为具有更大的破坏力。
因此,在市场中,存在着提供公共品的实体和追求私利的实体,追求私利的实体是市场的基本主体,而提供公共品的实体则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很好调节时才出现的拯救市场的实体。
因此,各种原有的市场主体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私利体,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组织结构严密与否,合法抑或非法,无所不包,在他们的行为关涉公共利益时,就成为了本文讨论的经济法上的私利体;
而公利体则是在市场中为了公共利益而作为的实体,理论上是经济实力强大、人员专业,对所在的市场信息把握较全面的实体,但是不管公利体是干预哪个市场的,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概述
以上论述阐述了经济法主体产生的社会基础,也就是市场失灵。
在市场划分十分纷繁的现代,作为公利体的种类也非常的多,而且其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提炼,以发展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是根据进行市场行为的目的而进行的,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是公利体,以获取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是私利体。
此处最需要辩明的就是公利和私利的区别。
尤其是在亚当斯密定义下的追逐私利的同时增进公共福利。
公利和私利的划分并没有达到明确的程度,法律也可能并不给公利和私利下一个明晰的定义,而只能留给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来确定。
因此,公利体和私利体的概念可以说是相对的,但是在具体案件的法律使用上仍然是可以区分的。
那么什么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呢?
笔者认为,符合经济上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有利于建立、完善和维持一种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这种秩序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以最合理的个体和社会成本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福利。
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市场主体往往只注重以最小的个体成本获得最大的个体利益。
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下是不可避免的。
而个人为了追逐私利并不直接损坏他人利益时又是无可指责的,那么,国家的干预的理由就十分充分了,近代以来流行的国家理论所言国家的功能在于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在市场化的国家,国民自然要求国家(政府)承担起干预市场、消除市场失灵、稳定经济的功能,有时干预的对象是市场本身,有时是具体的市场主体。
同时,国家救济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率的;
社会利益的受损往往是众多社会个体受害的结果。
所以,大量遭受同种侵害的人们结合产生一个集体来维护成员的某类权利,这类组织的行为在为自身目的的同时,产生了对社会福利的促进,而且这种组织常常做一些直接以增进公共福利为目的的行为,这些组织大有发展成为纯粹为促进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
分担社会职能,服务社会。
上面所言社会,我们只关涉经济方面。
市场主体并非完全是“经济人”,有时候也会为了稳定市场做出一定的牺牲,而进行一些促进公益并不牟利甚至亏本的干预市场的公益行为,此时,市场主体也就成为了干预市场的公利体。
作为干预市场的公利体,有其一般特征:
1、公益性。
一般的公利体,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公共福利,而其行为也限定在为了公共目的的事业,否则,即属不合法。
而由其他社会实体在特殊情况下转化而成的公利体,其在该特定情形下,所从事的事业具有公益性。
2、独立性。
公利体仅服从公共利益,其行为不受任何机构的不当干预。
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各种利益集团都会对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解释,因此,公共利益的判断必须纵观全局,从尽可能深广的角度来考察特定的利益冲突。
公利体必须具有独立地位才能公正地判断利益冲突。
3、市场化。
公利体作为维护市场制度的主体,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用市场行为调节市场。
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准市场行为,比如强制信息披露、诉讼等。
在经济法中,市场违反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也是具有鲜明的特征,具有经济性,比如,反垄断中的强制分立。
这些制度构架都使得经济法能够区别于传统的法律部门。
4、程序性、公开性。
公利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作为的,那么确保其行为的正当性自然是社会公众所必然要求的。
为每种公利体设定合理的程序也是法治所应要求的,尤其对于公法人的行为。
公共利益体现在大众福利的改进,虽然帕累托改进很难做到,但是,参考各方面的利益,确实需要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来保障。
作为公共利益地守护者,本能地要求公开其行为,以期得到市场认同、支持,更好地实现干预的目的。
5、专业性。
干预市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市场的把握必须十分到位,否则,不仅不能促进公共利益,反而会破坏市场秩序。
现代的市场是分工明细的市场,对干预市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市场的专业人员,同时,出于公共福利的考虑,必须吸收不同专业的人士参与决策。
以保证决策的可靠性。
市场主体在市场规则的约束下进行市场行为获取利益,是市场机制内在的要求,是市场存在的基础。
在市场主体恰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市场活动时,经济法并不介入,市场主体此时并不成为经济法主体,而是一般的民事主体。
经济法的产生就是要更好的维护市场机制,为私利体进行正当的市场活动创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
当公利体直接干预市场时,该市场上的市场主体就成为了经济法主体,可以行使经济法上的对抗权利。
由于个人私欲的无限性,在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控制私欲的膨胀,并无法解决由此带来的各种破坏、恶意利用既有市场机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市场主体就成为了经济法主体,要受到公利体的干预,也是下面要讨论的经济法主体――私利体。
三、公利体
本节就是要通过对具体的市场失灵的表现的分析,得出市场所需要的干预行为,进而推导出干预市场的公利体。
这种研究方法从实际需求出发,构架解决问题的方案,能够分析得比较全面,不受现行制度的制约,能够更好的评价现行制度的优劣。
一个理想的市场,需要所有的市场要素都充分发展并且配合完美,不存在市场失灵。
当然,这样的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国家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都追求在本国内建立一个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为了这个目的,国家承担了个人所不能或者不力承担的创造市场环境、干预市场的责任。
国家也适当的赋予市场主体一些相关的补充干预权利,以更好的实现这个目的。
确立市场机制――最高立法者
自私有制确立以来,市场机制就一直在自发地起作用,马克思设想了共产主义制度,认为私有制是产生资本主义罪恶的根源,因之,在许多国家经济基础尚未达到马克思预想的程度推行公有制以后,市场机制在这些国家被几乎完全破坏,因此,在这些国家首先必须由最高立法者确立市场机制的地位,方可论及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因为市场机制是经济法存在的土壤。
而对本国实行的经济基本制度,只有国家最高立法者有权通过立法决定。
我国于199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第十五条修第一款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维持市场机制―纠正无序竞争、信息偏在―市场规制机构、制度维护者
经济法的目的是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因此,首先,必须注意到整个目的的中心词是市场,维护市场机制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如果经济法违背了市场目的,破坏了市场机制,那么经济法就走到了自己的反面。
在非市场机制下,比如计划经济,是无所谓经济法的存在的;
战时的各种经济统制法是在战争的特殊时期暂时破坏市场机制,它的目的不是为了稳定市场,而是为了维护其他的更高的国家利益,比如国家独立、领土完整等。
市场机制是自发产生的,但是自发的市场机制容易受到市场主体的破坏。
市场中总是存在侥幸心理的私人希望通过某些不遵从市场规则的行为获取巨大的利益,这些行为都是对市场机制的挑战,如果市场主体都不遵从市场规则,那么市场就会十分混乱,对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都带来极大的威胁。
而对市场机制构成威胁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利润,形成强大的经济势力,甚至超经济势力。
因此,维持市场机制必须反对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进行个案规制。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专业性越来越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信息掌握甚少,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知悉商品信息,获得真实信息。
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主要有:
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以及其他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维护市场机制的实体主要有:
反垄断机构、公平交易局、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
他们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调查、审查、起诉的等方式来维护市场机制。
反垄断机构和公平交易局有些国家是同一个机构,因为有些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交织在一起,这几种行为在性质上非常接近,同一个机构有利于查清交叉行为问题。
维护市场机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反行政垄断。
“我国现实存在的行政垄断主要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公司,企业差别待遇等形式。
虽然它们在外部表现上千差万别,但概括观之,其无一不是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通过”审批“制度,”许可“制度,”优惠“措施,”保护“措施等行政手段,分割国家统一市场、设置行业进入壁垒、剥夺企业公平竞争机会,从而为本地区、本主管部门、乃至个人谋取利益。
”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
必须获得立法、检察等国家权力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而且很多时候应当由他们出面解决。
由于这些破坏市场的行为都有具体的受害者,因此,将部分权利授予受害者,由其依据法律对破坏市场者提起纠正违法行为的诉讼,有利于更快捷地找到破坏市场秩序者,有利于市场规制主体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大案要案,使市场规制法更加有效的得到实施。
建立稳定的市场―协调宏观经济―宏观调控机构
市场自它产生以来就有周期性,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只是资本主义阶段表现明显。
中国历代都有皇粮储备,在粮食歉收的时候减轻税负,开官仓放粮,平抑粮价。
跟现代的宏观调控手段实质是一样的。
当然,下面讨论的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市场的手段――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并不是任意进行的,主要分为财税调节和入市干预。
入市干预必须选取特定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
1、基础商品,关系国计民生,2、市场足够大,对宏观经济能够产生足够的影响,3、可储备,符合以上条件的主要有:
粮食、石油等能源、币券等战略资源等。
稳定的市场可以给市场主体带来稳定的预期,经济不至于大起大落,物价水平、就业水平、经济增长等等都没有大幅波动。
大起大落的市场容易产生动荡,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我国已经建立的宏观调控机构,比如立法、国务院、计划部门等决定财税政策以执行。
调控币券的机构是中央银行,主要干预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而香港政府在97金融危机中直接进入股市干预,嗣后建立了盈富基金出售购入的股票。
粮食局具体管理粮食事务,国家对粮食向来实行保护价收购,避免粮价过低损害农民利益。
我国尚未建立石油储备局,在石油是工业经济的血液的今天是一种行业欠缺,可能由于石油是国家垄断,国家的政策可以得到较好的执行,而不需要石油储备局的管理。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立能源储备局对全国能源市场进行监管、干预是非常必要的。
宏观调控跟其他的干预不同之处在于,宏观调控机构使用的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就是遵循价格机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它同一般市场主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市场,促进公共福利增长,一般来说是做亏本生意。
这样才能够平抑大起大落的趋势。
建立快速发展的市场―扶植正外部性―科技促进机构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离不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支撑,现代科技往往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资才能顺利进行,同时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这对于一个私人机构来说,是非常巨大的挑战。
资本主义经过三百年的发展,许多企业积累了雄厚的资本,一般的科研可以独立完成,但是,大型的基础性的研究都是由国家牵头的进行的。
在发展中国家,能够独立研发的企业是非常少的,承担风险的能力也非常的弱,因此,国家往往把促进科技进步作为国策,科技发展促进机构的职责就是要组织、帮助科研机构能够在促进市场迅速发展的项目上得到资金支持,对于重大的基础科研,国家应当出面组织协调,给予财政支持。
现代经济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因此,本国政府必须扶植本土的科技力量。
这点我国是这几年是吃了很大的亏的。
我国很多高新技术产业都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比如DVD、手机、电脑),导致我国很多行业都是组装者,每年的大部分利润都被外国核心技术所有者所吞食。
同时,没有核心技术,我国在很多产业上受到外国同行的发展的制约,我国的行业很难有国际竞争力,也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科技促进机构在扶植核心技术研究上必须做好组织、投资工作。
促进科技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
建立持续发展的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市场软硬环境建设机构
持续发展问题是近几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不仅经济上讲可持续发展,文化教育等等方面也讲。
持续发展的市场,必须是一个物质环境和软件环境都非常优良,且适合经济发展。
政府在创造市场环境中必须起到主导作用,因为这是公共品,无利可图,市场主体一般都不愿从事,但是有巨大的正外部性。
一个持续发展的市场,必须做到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满足经济发展。
这些基础设施都是国家投资的重点。
也是市场建设、发展的前提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支持地方建设、指导投资的方向,也是各国比较常用的拉动内需的方法。
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是干预市场的又一重要的公利体。
生态环境问题在经济发达的今天备受人们关注,在注重生存质量的现代,甚至已经将生态环境因素加入了经济发展质量的评价。
就其内容而言,环境权因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四类,即:
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环境行政权和公众环境权。
由于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常常伴随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出于生存的压力,如果说还情有可原的话,在能够解决好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仍然为了能够追求个人利润的最大化而不顾社会成本造成环境的污染,那就必须进行干预,以维持适宜生态环境。
因此,环保机构、环保组织在争取环境保护就是在改进投资环境,提高生存质量,促进公共福祉。
建立健康的市场―纠正分配不公―社会保障机构
市场的规则是无情的,竞争是残酷的。
“人人生而平等”仍然只是一句口号,现代社会的人从出生起就不平等,教育、社交等等都不是站在同一起点上,竞争的起点是不一样的,制度环境在可预见的将来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市场机制下,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每个自然人的生存权,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且有利于消除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促进市场主体更好的投入到市场竞争中。
竞争的失败者,只能是该市场竞争的失败者,绝对不应是社会的失败者。
国家对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不能认定为社会的弱者,应被淘汰者,如果这样定位,那么市场竞争的结果残酷性将阻止市场主体全力投入。
因此,我们必须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建立社会保障机构。
一个健康的市场,还应该是两极分化不很严重的市场。
如果两极分化严重,很容易造成社会动荡,至少会造成部分源于分配不公的贫困者对市场的仇视,做出极端行为,挑战现存制度。
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出现过,我国现在在部分地区也存在,国家也在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
公利体是市场秩序的创造者、维护者和稳定者,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必须对这些制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使其名正言顺,以法律为依据,不畏强权,独立执法,为私利体的合法市场行为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并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法主体建设是比较落后的,无论在立法、组织制度、人员素质和独立性方面,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加强经济法主体制度建设,为私利体活动、公利体执法创造法制环境。
四、私利体
市场主体在不关涉公共利益时,并不成为经济法上与公利体相对应的私利体。
而当市场主体行为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时,就成为了经济法上的私利体。
私利体可能是公共利益的侵害者,比如滥用垄断势力的垄断者;
私利体也可能是促进公共利益的,比如说从事高科技研发的企业,这些私利体的行为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对推动整体经济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私利体的行为分析已经暗含于对公利体的分析中,因此,本文一下仅进行简要的概括。
基于私利体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可以将私利体分为具有正外部性的私利体和负外部性的私利体。
由于假定私利体的行为以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直接目标,因此,私利体的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和损害往往不是那么直接可以判断的,对于私利体促进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界定必须限定在明显或可预见的范围内。
法律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因此对于可能的争议点定义过分宽泛,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由于公利体和私利体存在的行为对应关系,本文基本上按照公利体的体系,对私利体进行对比研究。
破坏市场秩序的私利体
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时,就会铤而走险,不惜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能够在私法合法行为的掩盖下达到非法目的。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受到经济法调整的行为主要有:
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害大量不确定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等等。
这些行为都侵犯大量的不确定的市场主体,扰乱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经济法对此进行规制,对破坏市场秩序者进行一定形式的惩处。
竞争失败的私利体
竞争总是要出现胜负,竞争的失败者能够享受救济,以给他们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
特别是在他们无过错而导致失败时,对他们进行保护,才能够使市场经济的价值——促进社会进步,更加充分的体现出来。
经济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有利于创造一个竞争更加充分的市场,促进经济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宏观调控下的私利体
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一般采取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同时通过计划、统计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宏观调控下的私利体可以充分利用宏观调控所使用的手段,趋利避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
促进区域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下,私利体可以加以利用;
国家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可以考虑扩大信贷规模;
个别政府机构对价格实施不合法的限制,可以提起诉讼;
诸如此类的宏观调控下,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对策行为,并且有权要求政府实现其承诺,否则当属违法。
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私利体
这些私利体的主要认为是使有关公利体明白其所从事的研发工作的巨大的正外部性,可以对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取得公利体的支持,提高科研能力,更好的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
公利体建设市场环境下的私利体
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种私利体,首先,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利益补偿问题,由于现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很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导致大量失地农民没有生活依靠,在许多地方都造成了社会问题,设计一套合理的征地机制已经非常急迫;
其次,基础设施是否由私利体进行投资建设,是否收费问题也影响经济秩序。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下,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
从主体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他的相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理论,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理论,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关于公利体和私利体的划分,是基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区别的存在,本文对具体的经济法主体的描述非常的简单,主要是为了留下篇幅提供理论推导。
本文对经济法主体仅仅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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