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达标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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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会计业务进行审批;
负责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财务分析管理;
负责制定筹资、融资计划,对资金运作进行统筹;
负责财务信息化管理;
负责合理调配会计人员的工作,组织财务工作绩效考核和财务预算考核;
办理与岗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2、会计主管岗:
负责在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具体会计核算业务,组织会计人员按时、按要求记账,收付款,如实反映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办理与岗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3、出纳岗:
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负责办理与银行结算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等)有关事宜;
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与撤销;
单位可根据业务量大小分设现金出纳岗和银行出纳岗。
4、往来款项核算管理岗:
负责往来款项业务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除主营业务以外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包括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的催收、结算,其他应付、暂收款项的清偿工作等;
5、存货核算管理岗:
负责存货业务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存货业务的会计核算;
负责与存货采购相关的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和定期对账;
负责定期将存货明细账与存货管理部门的台账进行核对;
负责监盘存货,并根据盘点结果的审批意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6、投资核算管理岗:
参与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
负责投资业务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7、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岗:
负责在建工程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
参与在建工程项目的完工验收,配合开展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督促对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8、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岗:
负责固定资产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按月足额计提折旧(使用费);
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台账;
负责定期将固定资产台账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卡片账进行核对;
负责监盘固定资产,并根据盘点结果和审批意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手续完备的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9、无形资产核算管理岗:
负责无形资产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按月摊销无形资产;
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10、资金核算管理岗:
负责拟定筹资、融资的的具体方案;
负责筹资、融资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筹资、融资的会计核算;
负责筹资、融资业务资料的保管;
办理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担保及贷款清偿等与岗位相关的具体事项。
11、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岗:
负责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
负责与工资相关的代扣代缴业务的复核(包括计算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
负责职工薪酬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12、收入核算管理岗:
负责收入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收入业务的会计核算;
负责与收入相关税费的计算;
负责与收入相关往来款项的核对与催收;
参与往来客户信用制度的建立与评价;
负责利润分配、编制盈亏分析报告;
13、纳税核算管理岗:
负责纳税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除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税种的核算;
负责纳税申报、缴纳和管理;
负责编制税务报表;
负责税收筹划及分析;
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手续;
14、成本核算管理岗:
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成本计划;
负责成本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各项目成本的归集、分配与核算;
负责编制成本报表,对成本进行预测、控制与分析;
15、费用核算管理岗:
负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会计核算;
负责对各项费用进行预测、控制与分析,编制相关报表;
16、稽核岗:
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稽核;
负责对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稽核;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盘库存现金;
17、总账报表岗:
负责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规范;
负责每月定期结账;
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负责财务快报的编制和上报;
负责账簿的打印、整理;
18、预算管理岗:
负责编制并上报预算方案,分解经审批的预算指标,监督预算执行,调整预算;
负责预算执行分析与考核;
19、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岗:
负责实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参与国有资产划转、重组;
负责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与上报;
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
20、财务分析与评价岗:
负责财务综合分析,提供重要专项财务信息;
负责财务绩效的考核与评价;
21、价格管理岗:
负责提出内部结算价格方案、提供报价资料、参与核定内部协作价格;
负责成本、价格信息的采集、处理与分析;
负责价格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参与相关产品基础价格的拟定;
参与重大项目合同价款的定价;
参与成本预算编制、考核与分析;
22、财务信息化管理岗:
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
负责财务软件、财务数据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负责解决财务软件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监督系统操作人员正确操作财务软件;
负责操作密码与操作权限的设置与管理;
负责年度财务初始化工作、财务数据的备份、系统传递、系统电子数据归档、财务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负责上级部门下发的数据和参数的维护与使用,并按照要求维护会计机构网络,监督财务软件系统的运行;
23、会计档案管理岗:
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保管、查阅;
负责会计档案的移交,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负责会计档案的销毁报批与监销;
(四)岗位轮换
各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轮换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换。
1、出纳岗:
各单位出纳岗要求在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2、其他会计岗位:
各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原则上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三、会计人员
(一)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会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从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经济类、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接受会计专业培训,且在会计机构工作满一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悉现代化管理知识,掌握本行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人员
(1)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2)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在岗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并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4)在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核能担任相应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1)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三)回避制度
(1)各单位聘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据此从事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不做假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人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单位会计信息。
(四)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五)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在岗位的要求。
(六)会计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改善内部管理,勇于创新,提高经济效益。
各单位应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状况纳入会计人员考核内容,作为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会计监督检查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会计监督。
(一)监督依据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2、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3、各单位制定的会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内容
包括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配合搞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会计凭证的监督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不予受理。
(2)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会计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3)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会计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完整后方可受理。
2、会计账簿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实物、款项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财务报告的监督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对单位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财务收支的监督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上级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6、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上级单位批复的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三)外部会计监督
1、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计或由主管机关委托进行审计的,各单位必须配合审计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不得示意审计人员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四)会计人员、会计岗位的检查评价
会计机构每年对会计岗位的设置、岗位轮换和会计人员的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自我调整。
六、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岗,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岗。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交接准备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清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在交接前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实施电算化的单位要将明细账、余额表打印出来盖章后交接,并存档。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单(格式见附表1),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发票、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单中列明财务软件密码、财务软件数据磁盘等内容。
(二)交接监督
1、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
2、会计主管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3、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三)交接要求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查清后才可办理移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须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格式见附表2)。
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需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要将票据的编号、张数在移交清单上列明,交接的印章要在移交清单的指定位置盖章。
6、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接替人员必须更新财务软件密码并继续使用原会计账套,不得自行开设新账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出具书面材料。
8、会计人员交接时必须填制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9、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临时交接
1、会计人员临时离岗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以分清责任。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条款办理。
单位撤销时,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清算期间的账务并编制清算报表。
清算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岗。
七、票据与印章
(一)票据管理
本标准所称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发票和资金往来发票。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票据的控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票据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1、银行结算票据
本标准所称银行结算票据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等。
(1)会计机构在收到业务部门和外部单位交来的银行结算票据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接收手续,按期交存银行。
(2)相关业务人员需要使用银行结算票据时,出纳岗必须在票据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票据号码、用途、金额、出票日期、领用人等,并由领用人员签名。
(3)出纳岗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动态,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4)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不得开具没有收款单位、没有限额的支票;
不得开具远期支票。
(5)单位因填写、开具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后与存根一并归档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6)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批手续,填制销毁清册后进行销毁。
(7)出纳岗每月至少一次对票据进行盘点、编制票据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
2、发票
本标准所称发票包括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类发票或事业单位收据。
(1)会计机构对发票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收回和缴销等工作。
(2)各单位应设立发票领购和缴销登记簿,对领购的发票按发票的种类、数量逐本进行登记。
(3)对于尚未收到款项需提前开具发票的经济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开具发票申请单(格式见附表3)及相关合同到会计机构开具发票,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及时收回款项。
(4)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不得在未填写收款单位、大小写金额、内容摘要的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手写发票不准拆本使用。
(7)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装订保管。
(8)发票作废后应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与存根联一并归档保存。
(9)发票应视同支票进行保管,不得涂改、撕毁。
3、资金往来发票
本标准所称资金往来发票是指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用于收取往来款项。
资金往来发票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二)印章管理
本标准所称印章为银行预留印鉴,主要是指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简称“财务专用章”),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等。
1、印章的使用
(1)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因业务需要必须携章外出使用时,必须填写印章(领)使用登记表,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携章外出应两人同行。
2、印章的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
3、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填制移交清单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4、印章如需更换,必须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5、印章遗失必须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印章应保持清洁,字迹清晰。
八、会计科目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依据集团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企业类单位(不含财务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标准会计科目(企业)规范》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使用的基本原则
(1)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必须按《标准会计科目(企业)规范》的要求进行统一设置。
(2)一级会计科目不允许增减;
二级及二级以下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标准会计科目(企业)规范》中已有规定者外,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财务报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
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2、会计科目使用的具体要求
(1)集团公司《标准会计科目(企业)规范》中已经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一级会计科目编号统一为4位,二级及以下科目编号均为2位。
(2)各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科目的属性设置。
(3)科目使用要符合集团公司项目规范(专项核算)、单位规范的要求。
(4)各科目的核算内容及具体核算方法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要求。
(5)财务公司可在集团公司《标准会计科目(企业)规范》的基础上,参考商业银行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财务信息化会计科目规范(试行稿)》中科研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规范、基本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规范来执行。
军工事业单位科目、基本建设科目一级科目代码为3位,二级及以下科目代码均为2位。
九、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分类
按照来源不同原始凭证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与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时,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凭证。
例如:
购货时取得的发票,职工出差取得的车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本单位内部发生经济业务时,由业务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按单位统一格式填制的凭证。
仓储部门的入库单和领料单、项目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等。
2、原始凭证的填制
原始凭证的要素包括:
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由税务监制或财政监制的发票专用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特种票据除外,如车票、过路过桥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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